1、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绿化,包括辖区内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自筹资金(财政拨款除外)新建的绿地、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及新栽种的树木、花卉。因建设或其他原因临时占用或损坏的绿地、移栽的树木,其恢复绿化和复种的树木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各类建设项目按规定指标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第二条 新建的绿地植物层次分明,景观效果良好,养护一年植物成活后,经验收合格,获建设奖励100元/。新栽植的树木,栽植一年成活后,经验收合格,按照胸径大小进行建设奖励:胸径在10cm及10cm以下,奖励100元/株;胸径在10cm以上的,胸径每增加5cm,奖励增加150元/株;
2、开花乔木类参照此标准的1.5倍执行。凡是绿地获得奖励的,该绿地内的树木不再奖励,反之,绿地内的树木获得奖励的,绿地不再奖励。第三条 在保证房屋结构等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实施垂直绿化。垂直绿化按种植槽(台)面积计算,获建设奖励100元/(容器式墙体绿化按实际覆盖面积计算,获建设奖励200元/)。第四条 鼓励全区单位、个人参与屋顶绿化工作。对已有建筑实施的符合相关法律、规范和建筑结构安全,屋面权属明确、无违章搭建的屋顶绿化纳入建设奖励范围,对新建建筑实施的超出指标审批部分、无违章搭建的屋顶绿化纳入建设奖励范围。第五条 根据审计部门审定的建设费用,对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学校、社区办公楼宇、市政设施等公
3、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的单位实行全额建设奖励。对居住小区、商业楼宇等非公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差额建设奖励:按照屋顶实际栽植面积,草坪式奖励100元/,组合式奖励150元/,花园式奖励260元/。凡屋顶绿化获得建设奖励的,不再享受第二条奖励。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在施工前到所辖街道办事处进行方案备案和提出奖励申请,施工完成并经过一年养护期后,由所辖街道办事处与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在所辖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五日无异议后,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统一申领,所辖街道办事处统一发放奖励资金。社会绿化建设奖励为一次性奖励。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自建的绿地、种植的树木等,实行“谁建、谁种、谁管”的原则,由单位或个人负责绿化养护管理。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草坪式屋顶绿化,指利用地被植物或藤本植物进行屋面覆盖或利用棚架绿化的方式;组合式屋顶绿化,指在屋顶承重处进行绿地配置并利用容器苗摆放的屋顶绿化方式;花园式屋顶绿化,指利用乔木、开花小乔木、花灌木和宿(球)根花卉等地被植物合理搭配,设置园路、座椅和园林小品等设施的布置方式。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