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奖励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法行医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区卫生健康局实名举报、属于区卫生健康局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非法行医行为或线索。前款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举报非法行医行为或线索。第五条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举报人反映的事项形成受理记录;对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也应完整记录接受情况;对不属于卫生监督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对发现非法行医行为,应当向区卫生监督所(*)举报,受理地址:*。第六条
2、 下列非法行医行为或线索之一的举报,经核实并查处的,属于奖励范围:(一)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医师资格证书,擅自开展一般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静脉输液的行为;(三)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四)擅自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五)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六)擅自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七)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行为;(八)其他涉及非法行医行为经区卫生健康局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情形。第七条 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举报人实名举报;(二
3、)所举报的非法行医行为发生在区行政区域内;(三)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四)举报的非法行医行为或线索事先未被区卫生健康局掌握的;(五)举报情况经区卫生健康局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第八条 下列人员和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区卫生健康局和区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人;(二)被举报行为的参与方、当事人;(三)举报人不配合举报案件进一步调查的;(四)不涉及非法行医行为的举报;(五)匿名举报;(六)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的情形。第九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社会危害性
4、及对非法行医行为罚没款金额,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如下:(一)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举报内容与查实的非法行医事实相符的一般性案件(罚没金额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500元现金;(二)举报内容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较大案件(罚没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1000元现金;(三)举报内容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情形的重大、复杂案件(罚没金额5万元以上的、社会影响重大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或非法行医者被刑事拘留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2000元现金。第十条 奖励原则:(一)同一违法案件被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基本相同
5、的,只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顺序以区卫生健康局受理举报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共同举报同一非法行医行为的,按同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金分配比例由举报人自行协商;(三)一个举报涉及多个非法行医行为,区卫生健康局予以分案查处的,可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合并发放;(四)举报同一非法行医行为只奖励一次,但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违法单位或个人再次发生非法行医行为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再次申请奖励;(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六)除举报事项外,区卫生健康局还认定了其他违法事实的,对其他违法事实做出的
6、罚款金额部分不作为确定奖励金额的依据。第十一条 非法行医行为经查证属实后,由经办人填写区非法行医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见附件),明确奖励对象和金额,按规定进行审批,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受奖励的举报者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领奖手续,无特殊情况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十二条 区卫生健康局和区卫生监督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奖励情况等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无关人员及外界透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第十三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区卫生健康局和区卫生监督所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均为含税金额,举报人领取奖金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纳税。第十五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非法行医举报奖励的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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