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条市范围内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测绘管理处负责组织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市测绘管理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质检专家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进行随机抽检。测绘成果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等均可向市测绘管理处提出申请,要求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市测绘管理处重点对“多测合一”成果进行抽检,一般不超过全年已完成项目总数的10%,“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可以实行整体检查,也可以对“多测合一”成果中的专项内容进行检查。第六条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前5个工作日,市测绘管理处向被抽查的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发出书面通知
2、,告知其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所需提供材料以及具体工作要求等内容,测绘服务中介机构需提前准备好检查所需材料。第七条被抽检的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技术方案;(二)各类测绘原始记录;(三)检查记录及质量检查报告;(四)测绘成果报告;(五)检查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八条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前3个工作日,在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通知被抽选专家按时参加,如被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继续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补充,质检专家需提供检查所需的仪器。第九条为确保公平公正,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双盲”制度。工作开展前任何人均不得将检查对象的信息透露给质检专家,同
3、时也不得将专家的信息透露给检查对象。市测绘管理处将派工作人员对质检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第十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检查所需的各类文件资料、仪器设备;(二)配合好检查人员做好现场勘验、检查等相关工作;(三)对检查人员的询问和相关问题如实作出解释说明。第十一条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按照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等有关规范执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一)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二)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三)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四)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五)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4、。第十二条参加检查工作的专家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问题的记录做到具体、清晰、准确,对存在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编制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专家应当在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上签字,并整理归档。第十三条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对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通报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督检查通报之日起15日内,向市测绘管理处反馈,并报浙江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复检。第十四条市测绘管理处将监督检查的最终意见和结果形成文字通报市各镇街、相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被检验单位,同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验单位或个人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方面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检查工作人员和专家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等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测绘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