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评选范围(一)在X区行政区域内办理税务登记并在X区金库纳税的全体纳税人。(二)企业可以以集团名义或独立企业参评。企业集团纳税人,是指注册地在X区,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企业法人联合体。以集团名义参评的,子公司原则上不独立参评,以独资子公司名义参评的,需从集团中扣除该子公司的纳税额或其他贡献额。独立企业纳税人,是指注册地在X区并在X区入库税款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二、评选条件(一)主动申报纳税,依法诚信纳税,在纳税人中广泛受到好评。(二)年纳税总额较大、社会贡献突出。(三)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质量良好,能准确反映真实的应纳税
2、情况。(四)评选年度无涉税违法违章行为,无重大社会恶劣影响。三、统计口径及数量(一)企业纳税统计口径不统计的情况:耕地占用税;非税附加;补缴以往年度欠税;当年退返以前年度应退税款额;各类因违反税收政策查补的税收;代征(或代扣代缴)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税收。除以上外的各项税收均计算在内。(二)奖励企业数量:年度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根据区委政府确定的重点,原则上按工业前30名、房地产前30名、建筑业前10名、金融前10名、商贸业前10名、其他产业前10名进行控制,全额纳税额从高到低据实评选。四、评选程序(一)评选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采取企业自行申报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两种方式。
3、自行申报评选的企业,应按照评选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报送至区财政局。相关部门组织申报的企业,由企业所在镇、街道或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进行评选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申报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评选要求的,视为放弃评选资格。申报时间:每年的1月。(二)接受申报后,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审核纳税凭证,进行初步审核推荐,并将推荐意见报区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三)区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项考核内容进行审核,确定“X区重点纳税单位”初选名单,在区内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后,报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四)如发现参评企业、推荐单位、审核单位及评审人员弄虚作假,或者因工作失误致使评选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经查证属实后予以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五)“X区重点纳税单位”每年评选一次。五、奖励办法对X区重点纳税单位,由区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X区重点纳税单位”荣誉证书或奖牌,同时按排序,给予一定奖励。六、评审组织区政府成立“X区重点纳税单位”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申报、筛选推荐、评选验收等日常工作。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