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机制,根据*规定,对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下简称奖励),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奖励发放对象及标准第二条奖励发放对象为户籍在(或工作单位在),且报考审核点为市,当年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且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相应资格证书,并在浙江省社会工作者登记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登记的人员。奖励一年发放一次。第三条奖励资金发放标准:(一)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奖励3000元;(二)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奖励2000元;(三)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奖励10
2、00元。奖励就高享受,取得更高等级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报补差金额。第三章资金申报流程第四条奖励申报流程:(一)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的资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本市户籍(或工作单位)的证明材料、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市民卡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奖励申请表,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二)资格审核:市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三)发放途径:审核无误后,奖励资金通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发放至申请人市民卡账户。第四章附第五条相关事宜:(一)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奖励,除追回有关款项外,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奖励为一次性奖励,不可重复申领。申请人利用同一级别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向相关部门重复申请同类证书补贴或奖励,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三)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做好本系统、本辖区的通知宣传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申报。第六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解释。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