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四项机制”(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勤保障包括扑救物资、生活物资、医疗救护保障和其他保障。后勤保障应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厉行节俭原则。扑救物资、生活物资保障由林业企业按属地提供,医疗救护保障由县卫生健康局统筹、属地乡镇卫生院负责,属地林业企业根据前线指挥部要求提供其他保障。第三条 发生火灾后,属地林业企业应第一时间对接县指挥部,提前准备所需物资,于扑火第三天开始保障。前线指挥部指定专人统计物资需求、列出清单,林业企业按物资需求清单配送物资。第四条发生火灾后,属地乡镇党委政府应第一时间通知卫生院做好医疗救护保障准备,
2、按前线指挥部要求待命。如果属地乡镇卫生院保障能力不足,由前线指挥部安排县卫健部门协调临近卫生院解决。医疗救护保障产生的费用,按医疗救援系统有关规定报销。第五条扑救人员运送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应租用证照齐全的车辆进行运送,车辆租用费用由属地林业企业承担。车辆租金在充分考虑运距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可按每天500元至1000元、车辆待班费300元至500元定价。也可按每天100公里800元,超过100公里后每公里按4元计算;每天不超过50公里的,按400元计算,以上费用含驾驶员报酬。第六条 群众义务参与火灾扑救产生的误工费,由属地林业企业按天数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本乡镇内每人每天50元,支援外乡
3、镇每人每天70元。扑救结束后,各乡镇参与扑救人员补助结算,应由带队人和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签字确认,再交辖区林业企业按标准结算,各项费用结算应在15日内完成。各乡镇和林业企业应严格按实际扑救天数结算,对吃拿卡要、虚报冒领等行为严厉追究责任。第七条在火灾扑救中造成人员意外伤亡的,已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按保险规定赔付;未购买保险的,由人员所在单位或所属乡镇与林业企业共同协商,由林业企业依法承担相关费用。第八条群众义务扑救补助,由乡镇及时兑现参与扑救人员,并在乡、村两级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