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投资旅游休闲、生态农业等支柱产业或基础设施领域,投资额要求可适当放宽。(五)为发展本县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社会事业作出贡献,成绩卓著的。(六)热心资助本县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发展,一次性捐赠资金、物资价值达60万元或累计捐赠达100万元以上的。(七)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第五条 数额计算:1、被授予人与他人合资兴办的企业投资额或纳税额,可按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折算(需提供工商部门确认的其所持股份的相关证明)。2、被授予人无偿捐赠我县社会公益福利事业的所有捐赠,可计入个人捐赠总额(需附受赠单位的收据或相关证明)。3、被授予人在我县独资兴办的企业并以企业名义的捐赠,可计入个人捐赠总额
2、(需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被授予人与他人合资兴办的企业捐赠,可按其所持有的股份折算其占捐赠总额的比例,计入个人捐赠总额(需提供工商部门确认的其所持股份的相关证明)。5、夫妻共同捐赠的,可作为其中一方计入个人捐赠总额,也可以各作二分之一计入,但不得重复计入。6、被授予人以集体名义捐赠的,其个人本次捐赠数计入个人捐赠总额(需提供由捐赠单位出具证明)。7、被授予人通过本县部门捐赠用于外地的计入个人捐赠总额。8、捐赠累计数额起始时间为建国后。第六条授予爱乡楷模和荣誉市民称号坚持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对我友好、本人自愿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已故人士,可以追认爱乡楷模或荣誉市民。第七条授予爱乡楷模和荣誉
3、市民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推荐。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可以根据授予爱乡楷模和荣誉市民称号的条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县爱乡楷模推荐书或县荣誉市民推荐书(附后)一式四份,提出推荐意见,并附上有关材料。推荐对象属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县外事侨务办公室申报;属台湾同胞的,向县台湾事务办公室申报;属其他人士的,向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申报。(二)初审。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初审意见和推荐材料进行综合核实,提交县爱乡楷模和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评审。(三)评审。县爱乡楷模和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对初审意见和推荐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
4、评定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四)审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依照程序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五)授予称号。县政府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意见,举行授予爱乡楷模或荣誉市民称号仪式,向被授予“县爱乡楷模”或“县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证书和证章。第八条县爱乡楷模和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县台湾事务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承担。授予爱乡楷模和荣誉市民称号,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第二年6月底前完成推荐工作。授予爱乡楷模和荣誉市民称号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列支,专款专用。第九条爱乡楷模和荣誉市民证书、证章由县政府
5、统一制作,证书由县长签署。证书上用中英文印有“为表彰对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根据县人民政府提议,经县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特授予县爱乡楷模( 县荣誉市民)称号”的字样。第十条本县爱乡楷模或荣誉市民符合浙江省爱乡楷模和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件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向省、市政府申报。第十一条爱乡楷模和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审单位提出撤销其爱乡楷模或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经县爱乡楷模和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组织审查通过后,由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并予以公告:(一)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扰乱我国经济、社会秩序的;(三)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影响恶
6、劣的;(四)其他与爱乡楷模或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年7 月30日起施行。县爱乡楷模推荐书被推荐人姓名中文标准照片外文性 别出生日期年 月 日国 籍祖籍地联系地址境内单位地址:本人住址:外电 话手 机电子邮箱传 真联系人联系电话简介单位名称及职务:社会职务:主要事迹县荣誉市民推荐书本人意见签 名: 推荐单位意见(盖章)经办人电 话手 机县级有关部门注项1.随本表的附件必须有:被推荐人身份证明或护照复印件;不少于500字的被推荐人事迹简介(含经济、社会效益和遵守法律情况);属投资类的必须提供公司的验资报告等证明材料,属捐赠类的必须提供受赠单位发票或收据;被推荐人标准照片4张、工作和生活照各3张(作宣传、档案、证件用)。2.推荐单位在提交纸质推荐表版本时需一并提交电子文档版本。3.“被推荐人简介”、“主要事迹”栏不足填写可另附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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