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条(审核原则)法制审核应当坚持合法适当、及时高效、集体决策的原则。第七条(审核要求)法制审核是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必经程序和重要依据,未经法制审核或者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第二章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类型第八条(行政处罚类)行政执法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行为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 责令停产停业;(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 较大数额罚款;(四) 较大数额没收财产;(五) 行政拘留;(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本条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法人或者
2、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在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的罚款的。第九条(行政许可类)行政执法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许可行为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 适用听证的;(二) 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第十条(行政强制类)行政执法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强制行为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 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二) 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3、行政强制措施;(三) 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四) 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五)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第十一条(行政征收类)行政执法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征收行为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二) 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三) 社会抚养费征收;(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征收事项。第十二条(行政检查类)行政执法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检查行为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 拟派出进行检
4、查的本单位执法人员达五人及以上,或超出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的;(二) 不同的行政执法部门联合进行检查的;(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检查事项。第十三条(行政收费类)行政执法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收费行为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 新增或减少设立行政收费项目;(二) 提高或降低行政收费标准;(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收费事项。第十四条(审核标准)行政执法部门可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适当扩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第三章 法制机构与审核人员第十五条(审核分工)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
5、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对不具备设立法制机构条件的,由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确定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第十六条(审核人员)行政执法部门应为法制机构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为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一般不少于二名。初次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要具备法律执业资格。行政执法部门应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逐步提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法制审核人员的比例。第十七条(法律顾问参与)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聘用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提出书面法律意见,作为部门法制审核的参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
6、外。第十八条(人员保障)行政执法部门要为法制审核人员独立履职创造条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行政执法部门调整法制审核人员须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第十九条(培训提升)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第四章 法制审核程序第二十条(审核程序)行政执法部门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承办机构将相关材料报送部门法制机构审核。部门法制机构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第二十一条(审核材料)需经法制机构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 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事实经过、执法过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7、其他相关材料;(二) 执法过程中所形成的证据材料;(三) 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四) 经过鉴定、评估程序的,应当提交鉴定报告、评估报告;(五) 拟作出的行政决定书文本;(六) 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第二十二条(审核内容)法制机构应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核(一) 是否属于本单位的职权范围;(二) 程序是否合法;(三)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 行政执法裁量是否适当;第二十三条(审核结果与处置)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书面意见:(一) 审查认为属于行政执法部门职权范围的,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
8、清楚、证据充分,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正确,行政执法裁量适当的,应建议行政决定书实施;(二) 审查认为行政执法部门超越职权范围的,应建议移送有执法权限的部门处理,并说明理由;(三) 审查认为执法程序不合法,应建议补正程序,并说明理由;(四) 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退回承办机构,并说明理由;(五) 审查认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应建议承办机构予以纠正,并说明理由;(六) 审查认为行政执法裁量不适当,应建议承办机构予以纠正,并说明理由。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制审查意见应当随卷存档。第二十四条(审核说明)各行政执法部门在集体研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就该决定法制审核情况作说明
9、。第二十五条(审核结果异议)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处理。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二十六条(职责分工)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培训、指导、管理、监督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各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进行考评和督察。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行政执法部门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制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遵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条(生效与实施)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7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