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总体原则按照严控总量、精简高效、充分授权、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区属国有企业的内设机构和人员控制数进行动态管理。二、现有控制数内的调整(一)在企业核定的控制数内调整内设机构和人员控制数的情况。区属国有企业因业务开展,需要对内设机构和人员进行调整时,由企业按从紧原则提出调整方案。在不突破本公司(集团)原核定内设机构数及人员控制总数的前提下,可进行内部调剂,方案报资委审核备案后执行。(二)需要核减内设机构和人员控制数的情况。1.对注销企业的内设机构和人员控制数,由区国资委直接核减,不作为集团公司内部调剂使用范围。2.对公司经营范围缩小,工作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少的区属国有企业,由区国资委或
2、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缩减人员控制数方案,区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签批,审批同意后区国资委下文执行。三、需要新增控制数的情况(一)新设立国有企业的内设机构和人员控制数的确定。1.*文件印发后,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已经成立,且目前暂未核定控制数的新增国有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企业提出具体方案(子公司方案由母公司审核报送),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区国资委梳理汇总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签批,审批同意后区国资委下文执行。2.其他新设立区属国有企业的情况。需新设立国有企业的国有集团公司和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区政府*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新设立企业组建方案(含企业
3、内设机构及人员控制数等)提交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区国资委按照区委常委会审议意见下文执行。(二)现有企业在原控制数基础上确需增加控制数的情况。现有区属国有企业在原核定控制数内调剂后,仍不能满足业务需求的:1.拟增加机构、人员控制数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公司主营业务拓展,经营范围明显扩大; 公司新增建设项目,工作任务显著增加;公司资本规模明显扩大;其他确需增加劳动用工的因素。2.严格审批程序。由区属国有企业提出方案(方案应包含新成立内设机构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或增加人员控制数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内设机构的职能及拟增加的人员控制数等内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区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区国资委初审后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签批,审批同意后区国资委下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