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综合性运动会单独计算。6.由我县输送到省队、国家队,代表国家或福建省参加奥运会(含世锦赛、世界杯)、亚运会、全运会、青运会获得录取名次的运动员,按照相对应的竞赛奖励标准计发奖金,省运会上不再重复计奖。7.运动员在团体项目(含三大球集体项目)取得获奖名次,按报名参赛每人1份奖金计发。(二)教练员奖励1.教练员(组)培训的运动员取得获奖名次或破纪录,教练员(组)也同时获得培训奖。培训奖的奖金标准与运动员奖金标准相同。其中,团体项目(指竞赛规程设定的团体比赛项目)的教练组按培训奖金标准的1-2份评奖(5名含5名以下运动员的,按1份计;5名以上运动员的按2份计);2.教练员培训的运动员(单项)取得获奖
2、名次同时又破纪录,按其取得获奖名次和破纪录的奖金按奖励标准分别计发。3.凡输送到省队、国家队的运动员,代表国家、福建参加奥运会(含世锦赛、世界杯)、亚运会、全运会、青运会、省运会比赛取得获奖名次或破纪录,直接培训教练员或输送教练员获得培训奖和破纪录奖。一年内市级以上培训教练员和基层输送教练员按5:5比例获得培训奖和破纪录奖;一年后取得获奖名次运动员的培训奖和破纪录奖归市级以上直接培训教练员。4.直接连续培训运动员的年限为一年(360天),以该运动员正式入队通知文件为准,计算方式:自该运动员取得获奖成绩之月起倒推一年(360天)。(三)足球、篮球、排球的奖励1.对在省运会上获得足球、篮球、排球(
3、不含沙排)第一名至第九名的运动员,每名参赛队员获得:第一名2万元人民币;第二名1.5万元人民币;第三名1万元人民币;第四名0.8万元人民币;第五名0.7万元人民币;第六名0.6万元人民币;第七名0.4万元人民币;第八名0.3万元人民币;第九名0.2万元人民币。2.足球、篮球、排球项目等集体项目获得录取名次,其教练组的奖金,按规定报名教练员人数每人一份奖金计发,每份按获奖队员奖金标准的二倍计发奖金。3.市运会、市锦标赛参赛不少于6个队,方可奖励。(四)输送奖励1.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到省优秀运动队,一次性发给原带训教练员奖金标准为6000元,原带训教练员带训该运动员一年(含一年)以上发放100%,一
4、年以下的发放50%。2.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到省体校,一次性奖励给原带训教练员标准为4000元,原带训教练员带训该运动员一年(含一年)以上发放100%,一年以下的发放50%。(五)省运会激励奖1.凡参加省运会比赛,为我县争得荣誉,在人才输送、竞赛成绩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记功。2.对积极输送运动员,协助我县完成金牌任务的各中小学校,由县政府给予奖励。3.自办或寄训项目的教练团队完成两枚以上(含两枚)金牌任务,由县政府另行给予奖励。4.省运会激励奖具体办法另行制订。三、相关规定(一)体育竞赛奖励每年计发一次。每年的11月15日前由运动员所在单位将获得比赛成绩及相
5、关证明书面材料报所在县文体和旅游局审核后,再由县文体和旅游局汇总后报请县政府审定发放。(二)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酌情减发直至取消奖金。(三)由于渎职、失职造成误赛、停赛或影响运动员争创优异成绩的,要从严追究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四)对采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名次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奖励外,要严肃查处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反兴奋剂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将根据条例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六)运动员(队)在本办法所列的比赛中
6、,取得优异成绩并作出贡献的,经县政府研究审定后,可适当给予一定的特殊奖励。(七)本办法由县文体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竞赛奖励标准2.破纪录奖励标准附件1竞赛奖励标准单位:万元名次奖励标准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第七名第八名奥 运 会按省政府奖励办法发放奖金世锦赛(世界杯)10530.90.80.70.60.5亚运会210.40.30.20.1全运会青 运 会省 运 会0.080.060.040.02全国青少年(儿童)锦标赛0.150.12全省青少年(儿童)锦标赛0.03市运会0.05全市青少年(儿童)锦标赛0.01附件2破纪录奖励标准万元奥运项目非奥运项目备注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世界青年纪录亚洲青年纪录全国青年纪录全省纪录备注:输送奖以正式报调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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