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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读农药管理条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敌草快等】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最高农药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辖区农药监督管理即行业监管部门,即各级植保机构,按照职责农药监督管理:1.组织开展安全用药技术示范培训,推广农民群众听得懂、看得懂、会使用的农药使用技术和操作规程;2.负责全县农药市场监督管理,主要对农药经营户售卖过期农药、禁用农药、标签不符合的农药等方面监管;3.加强农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加强对农作物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4.对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的资料审查、现场核验以及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

2、自职责(行业日常监管部门各级植保机构和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属于事前监督、各级综合执法大队案件查处属于事中执法,相关赔偿或者诉讼属于事后服务)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局),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资金保障),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使用安全)、有效性负责(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责任主体: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其实所有责任主体应为农药生产企业或非法私自加工者,只

3、要抓住源头生产治理,农药监管基本上没有问题】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行业协会相关组织的管理,如:中国农药工业协会(China Crop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CPIA”)成立于1982年4月,是中国化工行业最早成立的行业协会之一,是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农药产业对农药的要求】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

4、励。【法定激励措施】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许可范围和对象,研制者个人也可以申请登记】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农药管理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农药鉴定所)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第八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依照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

5、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登记试验的目的在于鉴定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使用性等】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依据“农药登记试验备案管理规定,”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应在试验开始前在“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进行

6、备案。1、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人、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及剂型、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起始年份、安全防范措施等。新农药试验还包括作用机理和作用方式。2、备案人的同一产品使用一个备案号。可一次备案所有试验项目,也可分次备案。变更登记试验单位、试验时间等信息,备案号不变。撤销备案的,备案号作废。备案号由备案人所在省(区、市)行政区划代码、首次备案时间、备案类型编码、顺序号组成。3、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有效成分个数超过规定的,不予备案(仅限出口农药产品登记试验除外)。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规定的,可对照已登记产品按照相近原则进行变更,并按照变更后的含量重新备案开展相关试验。申请农

7、药产品登记时,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资料。农药产品有效成分配比不符合规定的,可对照已登记产品按照相近原则进行变更,并按照变更后的配比重新备案开展相关试验。申请农药产品登记时,除提交变更前的试验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变更后的资料:(一)变更配比后,使用范围与已登记产品相同的。变更说明、产品化学资料(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报告、检测方法验证报告可使用变更前的)、标签样张。使用剂量、使用技术、最多使用次数、安全间隔期及相关佐证材料。提高有效成分含量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急性经口、经皮和吸入毒性试验报告。4、变更配比后,使用范围与已登记产品不相同的。变更说明、产品化学资料(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报告、检测方法验

8、证报告可使用变更前的)、一年多地(杀虫剂和杀菌剂为4地、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为5地)药效试验报告、标签样张。提高有效成分含量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急性经口、经皮和吸入毒性试验报告;变更后配比不在申请人室内配方筛选推荐范围的,还应提供变更配比后的室内活性测定报告,以验证该配比的联合毒力;变更后有效成分使用剂量、使用次数增加的,或安全间隔期变短的,应提交点数减半的残留试验资料。5、对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农用混配制剂,不同配比之间,原则上有效成分含量比值的差不得小于1。6、现有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无法承担的试验,由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八、备案人要确保农药登记试验风险可控。农

9、药登记试验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风险时,试验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验,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并报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通知备案人。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试验的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受理期限40个工作日】第十条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登记试验部门应依法取得试验资质】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已取得中国农药

10、登记的农药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应当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农药登记证资料授权】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试验数据、过程和安全有效性等结论负责】第十一条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符合国家农药标准的新农药样品作为对照)。【登记试验申请者提交的资料:报告-标签-产品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

11、主管部门。【初审期限】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农药标准品(国家标准品信息网:农药原药和农药标准品有什么区别,农药原药和农药标准品的区别主要在于纯度,纯度即原药中有效成份的含量,以百分率表示。纯度是原药质量的主要指标,有效成分含量百分率越高质量越好。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布的农药原药质量标准,纯度应在90%以上。在我国的农药质量标准中,原药的纯度一般也能达到90%以上。纯度低的农药原药中杂质的含量就高,而农药标准品的纯度一般都是98-99左右的。)以及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口农

12、药申请企业登记资料】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当组织审查和登记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予核发通知书)。【核发登记证期限及处理要求】第十三条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农药登记证载明内容】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自然日)前向国务院农业主管

13、部门申请延续。【注意延续和变更的区别】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登记证。【载明的11项内容之一发生变化的应变更农药登记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农药登记证核发、延续、变更情况以及有关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号、残留限量规定、检验方法、经核准的标签等信息。【许可信息公开,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农药登记资料转让,注意不是登记证转让;农药登记资料转让:农药管理条例中涉及转让的内容是登记资料的转

14、让,而农药登记证是不能转让的。因农药登记证是国家法定机关准予农药企业生产、销售其农药产品的证明文件,从法律意义上讲,它是一种行政许可证件,遵循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此外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第六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15、任。”由此可见,农药登记证是行政许可,不能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否则将会面临严厉的处罚。但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料;由此可知农药登记资料是可以转让的。转让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取得农药登记证的新农药研制者或者国内农药生产企业,已获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不可转让其农药登记资料;受让方需为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即受让方需取得至少包含转让方原药品种或者制剂剂型的农药生产许可证。转让农药登记资料的,由受让方凭双方的转让合同及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登记资料申请农药登记。资料转让后,转让方的农药登记证将被注销,注销后,受让方方可获得登记

16、。第十五条国家对取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个人专利保护,依照专利法,共计三项内容】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非登记证持有人的登记要求】除下列情况外,登记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一)公共利益需要;(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第三章农药生产第十六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鼓励和支持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

17、。【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是农药产业发展根本要求】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及许可资料要求,参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具体要求】(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人员】(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设备】(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质量】(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

18、当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审批期限和复核要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我个人认为安全生产法适合于中国境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我们的农药管理条例中对安全生产这方面没有另行补充规定,所以应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和各级政府职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

19、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8条);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

20、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九十七条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以及有效期等事项。【许可证应当注明内容,注意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的区别,法定代表人指派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只能代表法定代表人对外活动】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21、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续展,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登记证有效期都是5年,续展要求。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变更要求】第十九条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生产许可证)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双罚】委托人(持有农药登记证)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产品质量负责制】第二十条农药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使用未依法附

22、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生产企业原料查验制度依据及查验内容】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材料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原材料进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生产企业原材料进货台账依据】第二十一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企业农药标签一致,三证齐全】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23、、销售日期等内容。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生产企业将农药销售给一级经销商的销售记录台账】第二十二条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参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和包装通则执行】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标签应当载明的内容,计11项】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

24、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农药残留期限要求)。【限制农药标签要求,应当载明前面11项外还应当载明的内容】第二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擅自修改标签违法依据】农药包装过小,标签不能标注全部内容的,应当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一致。【说明书也是标签内容之一,比如针剂农药】第四章农药经营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制度,特别规定卫生

25、农药不需要经营许可;必须满足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所有规定】(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

26、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等九项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具体条件:(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受理时限

27、及流程】第二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证书载明内容,一点一证,应当符合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农药经营许可特别规定】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有效期限及续展要求】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符合25条)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

28、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1、变更的情形;2、分支机构免办经营许可证情形;3、农药经营活动责任承担者规定。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者采购(指的是从上一家农药经营单位或者直接从生产企业处购进)农药应当(必须)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购进者查验产品义务,主要体现在购货台账)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无证生产或无证经营农药产品依据】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进货),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

29、保存2年以上。【采购台账内容,这也是台账违法依据】第二十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一个作物生产周期)。【销售台账记录内容】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经营者有科学指导使用者的义务,应对症下药,要求经营者必须懂得病虫害基本知识,具体体现在销售告知确认书上】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不建立销售台账,但要履行查验和购进台账】第二十

30、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核准标签与登记标签不一致),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证明文件的农药。【农药经营者在经营农药时禁止行为:加工、分装、添加和采购标签不符的农药产品】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卫生用药销售要求)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农药经营实行专柜】第二十九条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应当依法(合同法)在中国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代理机构销售。【被委托机构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资质,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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