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工作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镇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制度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制定经成员(股东)认可并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办法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办法要明确收益分配的内容和标准,并对收益分配中集体公积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性质、用途等作出具体规定。第六条分配前,应当准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
2、权、债务,核算本年收益。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一般循以下顺序:1.弥补亏损;2.提取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公共服务,包括转增资本及公益设施建设等;3.提取应付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支出;4.按照成员或股份份额进行分红。第八条 提取公积公益金和收益分配的比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和章程确定,设置了集体股的,原则上不再提取公积公益金和成员福利费;没有设置集体股的,提取的公积公益金、成员福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可分配盈余(净收益)的40。第九条 对为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或作出其他突出页献的单位或个人,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成员(代表)大会快定,可以
3、给予一定报酬奖励,在提取可分配盈余之前列支。第十条原则上每年1月底前确定上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并完成分配。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确定的收益分配办法,组织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第十二条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第十三条收益分配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第十四条将收益分配情况登记到成员(股东)个人账户和股权证。第十五条镇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公积公益金使用审批严格,福利费使用计划合理、专款专用,成员(股东)的收益分配权得到充分保障。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应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全程监督,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进行内部审计。严格落实民主管理、民主理财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各项开支均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审核(盖章)。村集体经济组织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应当每月公开一次,涉及成员(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随时公开,方便成员(股东)监督。第十七条 各村要依照本制度,制定本村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