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镇街具体负责辖区内全民健身器材的安装规划、建设和更新的组织实施,对全民健身器材的使用、管理、维护实施监督管理。各受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器材使用、管理和维护责任制度,落实日常管理和维护责任人员,确保全民健身器材的使用安全性和公益性。第五条全民健身器材的使用、管理、维护和更新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第二章建设与配置第六条全民健身器材由县体育部门根据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情况和使用规划,按比例、分年度投入或购置。鼓励和提倡受赠单位筹集、吸引其他资金共同建设。第七条县体育部门根据上级体育行政部门配置全民健身器材的要求及规划确定年度配置数量,各镇街根据县体育部
2、门下达的配置指标,并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对照条件拟定受赠单位,县体育部门派专人实地考察后研究确定并与受赠单位签订捐赠协议书。第八条受赠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群众体育活动开展较普及;(二)体育组织健全;(三)具备器材安装的场地建设条件;(四)有足够的配套经费;(五)能保证全民健身器材使用的公益性、安全性及日常维护、管理。第九条全民健身器材配置场地的选择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第十条购置的全民健身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由生产厂商提供已投保产品质量保险的证明材料。第三章使用、管理与维护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全民健身器材挪作他用,确
3、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征得县体育部门同意,并先行择地新建。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器材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第十三条受赠单位应对所受赠的器材进行登记,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和定期维护,并定期向县体育部门报告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接受监督。第十四条全民健身器材必须设置使用说明等告示牌。对因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器材,必须设置警示标志。第十五条受赠单位必须配备全民健身器材管理人员,对场地、器材等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安全使用。第十六条全民健身器材的日常管理、维护由受赠单位负责。保修期内,由厂家负责提供保修服务;超过保修期的日常维护费用由受赠单位自行解决。受赠单位应确定专人定期检查、维护,发
4、现问题及时报修。第十七条受赠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已建全民健身器材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竞赛活动,丰富群众的日常生活。第十八条各镇街、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确保每个全民健身器材点有1名经过培训的合格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健身者进行科学健身指导。第四章淘汰与更新第十九条全民健身器材的配置应不断满足不同人群的健身需求,向多功能、高质量的方向发展。第二十条受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生产厂家对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按时报废。当器材使用年限到达报废期时,应视情况对其进行淘汰或更新。第二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迁移或淘汰:(一)选址不科学,存在扰民现象,周围群众反响强烈的;(二)受赠单位没有有效的管理、维护制度的;(三)管
5、理、维护经费无保障的。第二十二条对选址合理、环境优美、管理规范、深受群众喜爱,且不存在第二十一条中所列情况的,器材到达使用年限后应予以更新。第二十三条全民健身器材可在原址或迁址进行更新,为原受益人群更好地提供健身活动服务。鼓励具备场地建设条件的受赠单位建设篮球、足球、排球、门球、羽毛球场等活动场地。第二十四条符合第二十二条中所列各项要求,其器材更新时,县体育部门将根据当年的体彩公益金使用计划给予受赠单位一定的支持。第五章奖惩措施第二十五条对在全民健身器材建设、管理和维护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县体育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六条对全民健身器材管理、维护较好,场地、器材完好率在
6、95以上的镇街,县体育部门将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二十七条 对在全民健身器材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体育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八条对全民健身器材管理、维护不善,不能保证公益性和安全性的受赠单位,由县体育部门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县体育部门停止捐赠新的体育器材。第二十九条对侵占或故意破坏全民健身器材的,由侵害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受赠单位还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其他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因全民健身器材的建设、使用发生相关情况的处理:(一)因器材安装位置不合理而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的,由县体育部门责成受赠单位重新选择合理
7、位置迁建;(二)因器材质量而影响正常使用的,由县体育部门责成生产厂家对其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应更换价值相同的器材;(三)因锻炼者不良行为而影响群众正常生活,受赠单位应加强指导和宣传教育。第三十一条因使用全民健身器材导致人身伤害的责任认定:(一)由于器材质量问题对锻炼者造成伤害的,由器材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二)由于受赠单位管理不善,对锻炼者造成伤害的,由受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三)由于锻炼者使用器材不当或明知器材已损坏,仍继续使用造成伤害的,其责任由锻炼者承担;未满12周岁的儿童在健身活动时,应当有监护人陪同,并严格执行器材使用规定。在健身活动中由于上款第(一)、(二)项原因造成伤害的,分别由器材生产厂家和受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上款第(三)项原因造成伤害的,由监护人负责。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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