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条 重要商品储备费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第五条 从事重要商品储备管理、监督、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定代储企业、储存仓库(统称“承储单位”)的资质;下达年度委托代储商品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储备商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下达储备商品动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储备商品费用补贴标准,提出储存费用补贴标准调整意见;负责重要商品储备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重要商品储备财政补贴资金的安排和管理,保证各项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对储备商品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
2、督检查。第八条 承储单位负责代储商品的生产、采购和库存管理工作。承储单位应严格按照签订储备合同明确的时限、质量要求保证储备商品足额入库;适时对储备商品进行轮换,确保储备商品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第三章 储备规模和承储单位第九条 重要商品储备的品种和规模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储备意见,会同县财政局报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十条 重要商品应急储备品种规模为:(一)食糖储备按保证3万人1个月需要量安排,品种为白砂糖;(二)方便食品储备按保证3万人3天需要量安排,以方便面、饼干、馍片为主;(三)瓶装饮用水储备,按保证3万人3天需要量安排,规格为每瓶500-600ml装;(
3、四)卫生清洁用品储备,按保证1000人1个月需要量安排,以小包装的消毒液、洗手液为主;(五)照明用品储备,按保证2000人约500户居民3个夜晚照明需要量安排储备蜡烛或应急照明设备;(六)列入重要商品储备的品种,县政府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储备。第十一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消费结构变化和应急保供需要,可适时对县级重要商品储备品种规模和费用补贴做出必要的调整。第十二条 重要商品储备的承储单位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当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按“特事特办”原则,进行紧急采购。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重要商品储备的承储应当选择综合实力较强、销售网络健全、经营规范的经营企业和具有相应产品生产资质、管
4、理规范的生产企业承担,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重要商品的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县内企业;(二)企业近3年年均销售量不少于企业投标标的量;(三)具有与重要商品储备投标数量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生产(经营)能力;(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近3年内无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商品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五)国家或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承担重要商品储备承储任务的期限原则上为3年,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承储单位分年签署委托承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储备时间、存储库点、品种、数量、质量、轮换、动用、费用补贴和违约责任等。第十五条 在承储任
5、务期限内,承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造成不能承担储备任务时,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已有承储企业且有承储能力的企业中重新确定。第四章 收储、轮换和动用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重要商品储备计划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商品采购并调入指定库点存储。商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省市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重要商品储备的收储资金由承储单位自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第十八条 重要商品储备应当按照“相对集中、便于管理、储存安全、调用快捷”的原则进行布局,实行定点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统一仓牌、规范管理。第十九条
6、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要商品储备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建立库存实物台账,按月核查盘点库存,核对账、表、卡和库存实物情况,做到账实相符。要及时填报*县县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实物台账,按规定要求报送,并报送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第二十条 储存重要商品储备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有与重要商品储备种类、储藏特性、进出仓方式、储存周期、应急动用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重要商品储备的储存保管应当根据其储藏特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储藏技术规范,应用绿色生态储藏技术,保证储备商品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确保重要商品储备安全。第二十二条 重要商品储备的轮换实行市场化运作。承储单位应建立重要商品储备轮换出库工作流程,由承储单位根据重要商品储备的储存质量、正常储存年限(或保质期)和市场供需等情况,按照自主掌握、自行轮换、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原则,适时轮换,确保库存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轮换要求按承储协议规定。储备轮出后应当及时、同品种、等量轮入,轮换补库商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特殊情况下,承储企业不能按时轮入、超补仓期的,须报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处理。第二十三条 未经县政府
8、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不得将县级储备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或清偿债务。承储单位变更经营主体或进入撤销、解散、破产程序时,应提前1个月书面报告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二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建立健全重要商品市场供需情况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监测,及时预警。当全县或者部分乡镇生活必需品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或县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政府动用指令直接下达动用计划。第二十五条 承储单位必须遵照所下达指令,在规定时限内,组织物流企业运输车辆,将应动用
9、数量的储备商品出库装车、安全运输到指定地点,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擅自改变储备商品动用计划。第五章 费用补贴第二十六条储备食糖和方便食品中方便面、饼干、瓶装饮用水、卫生清洁用品等的财政补贴费为仓租保管费。第二十七条因县政府紧急指令或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应急需要执行动用指令,出库价格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按照当期市场平均价格确定,有关费用包括运输、装卸、分装销售等费用,根据动用情况据实结算。经核准后,由县财政予以补助。第二十八条 重要商品储备所占库房面积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测算核定,仓租保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参照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
10、规定,1吨方便食品所占面积最多不超8平方米,1吨矿泉水、卫生清洁用品所占面积最多不超1.5平方米)。第二十九条 重要商品储备费用半年拨付一次,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拨付各承储企业。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三十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重要商品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轮换和动用计划执行等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承储协议的约定,认真做好重要商品储备有关工作,落实储备计划,做到数量真实、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储
11、存安全、管理规范、轮换及时和应急保供有力。承储单位对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干涉、阻挠和拒绝。第三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的工作人员在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三十三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主体,每年年初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年度储备计划,制定科学、合理、易操作的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报财政部门审核。年终,县发展改
12、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照绩效目标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自评情况,再进行重点评价。同时,切实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实行评价结果与下年度重要商品储备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直接挂钩,切实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绩效。第三十四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限期整改;发生以下情形的,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扣减储备补贴、终止承储协议、取消承储资格:(一)承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连续亏损,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继续承担重要商品储备任务的;(二)不执行储备动用指令或执行不力、延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承储期内弄虚作假、账实不符,不配合检查的;(四)承储期内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库点与承储协议不相符的;(五)承储单位虚报冒领、套取或骗取财政补贴的;(六)未履行本办法和承储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2*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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