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型网箱系统:钢质支架(镀锌管等材料)、塑胶踏板、塑胶浮球、网衣、固泊设施等。塑胶浮球规格以实际养殖品种需求为准,平方数按实际面积标准计算。项目改造完成后应达到*江水口库区水产养殖网箱升级改造项目管理指导意见(暂行)(*号)所规定的建设规模、质量与技术要求。第四条【扶持对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区太平镇、樟湖镇内养殖设施升级改造的养殖户、在区注册的渔业企业、合作社等单位。补助对象不得利用已获得支持的项目设施重复申请该项目。第五条【补助标准】网箱养殖设施升级改造补助标准:1改造为塑胶渔排:网箱框架由钢质支架和塑胶踏板构成,单口面积一般为30140平方米(按渔排框架外沿面积计算)。钢质支架主要利用现
2、有养殖设施,老旧支架需要更新;塑胶踏板宽度要与钢质支架宽度相匹配(即塑胶踏板宽度应不小于钢质支架宽度),踏板宽度原则上分为300毫米和400毫米两种规格,厚度不小于30毫米,壁厚不小于3毫米,镂空面积不大于整块踏板面积的30%,每平方米重量不小于8公斤;以塑胶踏板颜色区分养殖网箱类型,不投饵网箱统一为蓝色踏板,投饵网箱统一为橙色踏板;塑胶浮球直径不小于500毫米,长度不小于900毫米,最小壁厚不小于3毫米,重量不小于8公斤,浮力不小于130公斤,数量配置要满足网箱整体浮力要求(如:12米7米的方形网箱至少配置10个浮球);按照具体养殖水域和实际养殖品种确定网衣深度,网衣深度一般在3米以上;网箱
3、片区布设合理,有相应的间距,固定装置水下锚泊设施,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安全指示标识等。每平方米给予补助不超过50元。2省级财政设立设施渔业专项资金3000万元用于支持区开展养殖网箱升级改造,新型网箱系统建设按照渔排框架外沿面积计算网箱面积,资金按照“先建后补”的方式使用,改造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经公示后拨付补助资金。第六条【部门职责】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1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财政外,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
4、关人员相应责任。2区农业农村局按资金管理的要求,会同区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检査监督,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3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采用“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4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项目审核批复。按照“谁批复,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项目审核、评审、公示、批复、验收等工作。第二章 项目管理笫七条【工作流程】根据闽江水口库区水产养殖网箱升级改造项目管理指导意见(暂行)(闽海渔202056号)要求。由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太平镇、樟湖镇按照“业主申报,村、乡镇审核、区级审批、监督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流程,做好网箱养殖设施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第三章
5、资金管理第八条【资金拨付】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管理和拨付方式。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要求组织实地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核拨补助资金给实施主体在银行开设的专用或个人账户;对擅自降低标准、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项目,取消项目补贴资格,收回补贴资金;对无法完成的项目要适时予以变更、调整或取消。验收组织单位应对验收结果负责。第九条【项目责任制】项目实行“谁批复、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由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太平镇、樟湖镇和村共同把好审核和验收关。第四章 绩效评价第十条【绩效评价】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省上要求对年度项目完成情况做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包括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立项文
6、件、项目验收办法、绩效目标、项目建设技术要求、项目实施方案以及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财务管理制度等。笫十一条【档案管理】区农业农村局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按照“N+1”的方式建立档案,即每个项目建立一份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一份项目管理档案。各项目档案应包括:项目总结、申报材料、审核批复材料、监督检查材料、验收材料等,以及相关佐证材料。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管理档案应包括:年度项目总结,项目分布图、组织申报、审核批复、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相关的发文、会议纪要、专家意见等,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在项目管理中存在特殊情况的,均应进行说明并附佐证材料,归档备查。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
7、持公开透明、分级管理、分级落实、各负其责和接受监督等原则。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以确保资金专数专用,提高使用效益。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应当强化项目的实施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养殖户、合作社和渔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项目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劳务费等工资性支出和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养殖设施升级改造无关的任何支出,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细则出台后,上级新出台的文件有新规定的,服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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