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应急办行副镇长兼任。二、主要职责第四条森防指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森林防灭火工作,不代替区级机构改革职能划转造成的有关部门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其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镇工作要求;(二)协调解决镇有关森林防灭火的重大问题;(三)督导建立镇森林防灭火责任制,组织森林防灭火工作检查;(四)指导镇、村森林防灭火队伍组建,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五)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第五条森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人武部:根据增援请求,负责召集、派遣民兵应急力量,听从镇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参加自然灾
2、害抢险救援工作。社区文化体育中心:负责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和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与民营经济及农业服务发展中心共同开展好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监督督促党政办做好经森防指审定的森林火灾、扑救信息上报、发布情况。经发办: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做好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派出所:负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财政办:负责组织安排森林防灭火经费预算,以及
3、有关森林防灭火的补助专款相关工作,按程序及时拨付并监督使用。建设环保服务中心:加强对林区内焚烧生活垃圾、秸秆等监督管理,负责森林火灾对环境(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党政办: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协助组织森林火灾扑救相关物资;负责发布森林火险信息、火灾信息发布工作。民营经济及农业发展服务中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林区内人饮抗旱设施规划建设,为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负责农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事生产用火管控工作;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X镇卫生院心:负责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
4、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做好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工作。应急办:负责森防办日常工作;协助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处置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各级救援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规划自然资源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森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六条森防办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镇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工作要求;(二)分析森林防火形势,协调解决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
5、项;(三)研究提出森防指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镇森防指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四)研判发布森林火险信息和监测信息,组织实施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配合、组织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处理等工作;(五)做好森林火灾预案启动及其他需要镇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六)负责镇森防指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七)承办镇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工作制度第七条镇森防指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第八条镇森防指全体会议由指挥长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指挥长、副指
6、挥长及成员,可根据需要增减参会人员。会议议题由森防办根据指挥长、副指挥长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森防指指挥长批准确定。会议要讨论的文件,由镇森防办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指挥长同意后提交会议。第九条镇森防指专题会议由指挥长或由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主持。出席会议人员由森防办提出建议,按程序报指挥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指挥长批准。会议议题由森防办根据指挥长、副指挥长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指挥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指挥长批准确定。会议要讨论的文件,由森防办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指挥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指挥长同意后提交会议。第十条镇森防指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镇森防指报告。镇森防办负责跟踪督办落实。第十一条镇森防指建立落实联席工作机制,原则上春防、秋冬防各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组织学习、交流情况、研究问题。第十二条镇森防指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工作监督检查、考核、通报、约谈等工作机制。第十三条镇森防指成员单位每半年向森防指报告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其他会议贯彻落实情况等工作报告按时限要求完成。第十四条对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四、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由镇森防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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