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项目所涉及的规划建设、土地利用、林地等报批材料的审核及许可工作。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第十五条 县发改、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需要处置的建筑垃圾预算方量、种类、清运方式;(二)运输单位、清运时间、运输路线、预定工期;(三)消纳场名称、地点和可受纳量、减排措施。第十七条 建设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及时清理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二)实行封闭施工,依照有关规定设置连续施工围墙或者连续硬质围挡;(三)现场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
2、处理,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洁、完好;出入口须安装电子摄录像设备,有效监控运输车辆出入工地冲洗清洁状况,抓拍留档。(四)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管、排水设施、污水沉淀设施和车辆高压冲洗设备;(五)运输车离场前须进行冲洗,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严禁带泥上路;(六)如实记录建筑垃圾处置情况,做到台账齐全。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需落实建筑垃圾专人管理和项目经理责任制。严格落实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电子三联单制度及运输车辆进出场扫码等要求,规范开展运输业务。第十九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情况提供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第二十条 居民因建造、维修、装饰、拆除
3、房屋等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的,可委托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当地社区居(村)委会统一处置,堆放在指定地点。并按照规定标准交纳清运费用。严禁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堆放。第二十一条 零星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应当方便居民,相对隐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良好、整洁,不得在城镇干道视线范围内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第四章 消纳处置核准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实行核准管理。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第二十三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在受理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
4、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不能完成处置工作的,在有效期限届满前5日内向原核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重新核发。第二十四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二十五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应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并分类提供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查询服务。第五章 运输管理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
5、合法的企业经营范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三)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第二十八条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规范使用行驶记录仪、装卸记录仪;(二)按照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三)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四)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五)进入消纳场应当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照要求倾卸并取得消纳凭证;(六)车辆清洗干净后方可离场。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消纳,采用终端
6、结算的方式,由运输单位与施工单位、消纳场管理单位签订消纳处置三方合同。第三十条 鼓励本县现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进行规模整合,组建一批具有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全密闭式运输车辆的大、中型运输企业,纳入我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信息平台规范管理。倡导大、中型合规的企业承担本县域的建筑垃圾运输经营。第六章 消纳场设置和管理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县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地规划建设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建设活动需要,提出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议,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选址、政策处理等。第三十二条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分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和工程弃土消纳处置。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场地及
7、其经营单位专项接纳处置建筑废弃物,并将建筑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后,加工形成再生建材或产品投入市场。工程弃土消纳处置场地及其经营单位专项接纳和处置建筑工程弃土,并利用工程弃土合理填埋、堆放,再覆以培植土进行植树造林。第三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应当配备相应环卫基础设施,由建设单位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住建、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配合,统一规划布局。消纳过程中产生废水应循环使用,产生粉尘和噪音,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防止污染环境。第三十四条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须交由专门的企业负责日常消纳处置管理。落实出入口及场内道路硬化、车辆清洗设施、围挡、覆盖、喷淋等防尘降尘措施
8、;配备场区内视频监控、计量系统、智能扬尘检测等信息化监管设施,设置岗亭、道闸、保安人员,实施封闭管理。通过“一车一票一码一杆”方式扫描车牌和票据,将相关信号和数据录入县数字化城市智慧监管平台,及时计量,并做好受纳登记。消纳场管理单位须定期对消纳处置场建筑渣土堆场(体)开展安全检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准确提供日常工作数据。第三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完善的排水设施、除尘设备等;(二)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三)相应的管理和消防设施;(四)出入口的道路须进行硬化,场内须配备车辆清洗设备,出入口须安装电子摄录像设备;(五)明显的指示标志;(六)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
9、管理制度;(七)建筑垃圾分区填埋、分拣回收的方案。第三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按照规定接纳建筑垃圾,规范堆放,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二)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三)保持场内和进场道路通畅和环境整洁;(四)根据容量受纳建筑垃圾,不得超负荷消纳;(五)根据实际受纳的建筑垃圾量,向运输单位出具消纳凭证;(六)建立台账,记录进场运输车辆次、受纳数量等情况,专用消纳场应当设置记录、计量设施;(七)对所有离场运输车进行冲洗,确保净车出场;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管、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协同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信息平
10、台,实现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测、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车辆通行、建筑垃圾运输等行为的监管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信息共享。第三十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协作制度。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负责对各自职能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管理,对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联合执法检查。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实行联合执法检查:(一)施工工地现场检查。由县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县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对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运输车辆装载等行为进行检查;(二)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交通检查。由县公安交管部门牵头,组织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
11、执法部门,对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未密闭化运输、抛洒污染路面、随意倾倒、无合法合规证件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等行为进行检查;(三)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检查。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组织县住建、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生态环境部门,对建筑垃圾装载、运输、倾倒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等行为进行检查;(四)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检查。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组织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部门及属地政府,对违反核准条件收纳建筑垃圾、私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等行为进行检查。联合执法检查牵头部门承担组织责任,负责制定联合检查行动方案,明确协同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案件办理期限,协调执法问题的处理,统一发布执法信息,督促和
12、检查协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同部门承担配合责任,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四十条 联合执法检查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协同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和移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案件查处抄告制度,并建立联合执法队伍。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对执法事项有争议的,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处理。第四十一条 联合执法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机动巡查,对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旧城改造工程,居民密集、人流密集区域和校园周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集中通行区域,事故易发和隐患突出区域,实施重点监管。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建筑垃圾消纳处置
13、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年11月12日起施行。附件1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审批流程消纳场提供可消纳方量县级统一调配属地政府、建设单位将需消纳建筑渣土、工程项目清单盖章报送县综合执法局县综合执法局发函至消纳场所在地政府、消纳场管理单位签订消纳合同运输单位准备核准材料递交县综合执法局审批县综合执法局核准、审批附件2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监管流程县住建局标准化管理、规范扫码 诚信记分 建筑工地施工、建设单位抄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运输管理查处 诚信记分运输车辆运输企业 抄告 抄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运输管理,事故认定县交通运
14、输局消纳监管消纳后场 信息 互通属地政府、消纳场管理单位位 日常管理,规范扫码附件 3县建筑垃圾处置三方合同(车运范本)甲方(申请单位): 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乙方(运输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丙方(消纳单位): 联系电话:为加强 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安全管理、明确相关责任,维护 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现就 建筑垃圾处置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项目概况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第二条 建筑渣土处置方式、消纳场地2.1 甲方将本工程项目施工产生的建筑渣土委托乙方与丙方进行消纳处置工作。乙方负责工地建筑渣土挖掘、装车
15、运抵建筑垃圾消纳场,并负责建筑渣土卸载工作;丙方负责提供消纳场地、平整、终端消纳管理与费用结算工作。2.2 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由乙方负责向职能部门报批建筑垃圾处置的一切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审批费用。2.3 消纳场:丙方依据属地职能部门划定的区域提供消纳场地,暂定位置为 ;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消纳场位置,甲乙双方应无条件给予配合。第三条 合同期限3.1 合同总工期: 天。3.2 开工日期:暂定为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时间以职能部门核准日期为准。3.3 结束时间:根据实际开工时间及合同总工期计算日或提前完成合同约定的建筑渣土处置方量日为结束时间;根据消纳场容纳情况或卸载作业场地限制,丙方可随时
16、提前结束时间,甲乙双方应无条件给予配合。3.4 合同期限届满,如建筑垃圾处置总量未达到本合同申请建筑垃圾(渣土)处置量时,甲方可以书面向丙方提出申请延期并提供证明材料;是否同意延期,由丙方决定。3.5 履约时间: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须尽快至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准运手续,在准运手续下达后,须于 日内启动运输业务。第四条 建筑渣土处置量本合同申请建筑渣土处置量暂定为 m3;根据消纳场容纳情况或卸载作业场地限制,丙方可随时变更建筑渣土处置量,甲乙双方应无条件给予配合。第五条 处置费单价、处置费及支付方式、结算方式5.1 本合同处置费单价(含税):暂定为人民币 元/m3,其中含运输费单价 元/m3,消纳
17、费单价 元/m3;随丙方上级单位的相关调价文件做相应调整。5.2 处置费暂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 整)5.3 遵循先付款后处置原则,甲方应按以下 支付方式向丙方支付处置费预付款,并汇入丙方指定账户;甲方向丙方支付处置费预付款后, 丙方先开具收据给甲方,待项目进度(完工)结算后,丙方根据结算金额向甲方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支付方式:在本合同签订后 3 日内,甲方将上述处置费预付款全额一次性向丙方支付;当实际建筑渣土处置量将近合同约定建筑渣土处置量的 90%而工程尚未完工时,甲方应提前再向丙方支付处置费预付款(按尚未完工建筑渣土处置量计算),否则丙方有权停止建筑渣土处置。b、支付方式:在本
18、合同签订后 3 日内,甲方应按本合同处置费的(即 元)向丙方支付处置费预付款;当实际建筑渣土处置量将近合同约定建筑渣土处置量的 50 % 时,甲方应提前再向丙方支付 本合同处置费的 50%(即 元);当实际建筑渣土处置量将近合同约定废土处置量的 90%而工程尚未完工时,甲方应提前再向丙方支付处置费预付款(按尚未完工建筑渣土处置量计算),否则丙方有权停止建筑渣土处置。c、支付方式:在本合同签订后 3 日内,甲方应按本合同处置费的30%(即 元)向丙方支付处置费预付款;当实际建筑渣土处置量将近合同约定建筑渣土处置量的 30%时,甲方应提前再向丙方支付本合同处置费的 30%(即 元);当实际建筑渣土
19、处置量将近合同约定建筑渣土处置量的 60%时,甲方应提前再向丙方支付本合同处置费的40%(即 元);5.4 结算方式:根据甲方签发的建筑渣土运输结算单经丙方验收确认后进行汇总,并与申请建筑渣土处置量(丙方变更建筑渣土处置量时,以变更后的建筑渣土处置量为准)进行核对,按以下情形分别结算。a 当结算的实际处置量汇总等于或小于申请建筑渣土处置量时,按申请建筑渣土处置量作为结算依据;甲方若能提供造成实际处置量减少的客观证明材料(须经丙方审核确认),则允许按实际处置量作为结算方量。b 当结算的实际处置量大于申请建筑渣土处置量时,按签发汇总的实际处置量作为结算依据,最后进行工程项目结算验收。c 属于设计变
20、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按变更后的设计建筑渣土产量作为申请建筑渣土处置量理论数值依据。(须附相关设计院证明材料,并经丙方审核确认)。5.5 结算周期:a 暂定每月 10 日(节假日顺延),根据丙方消纳场收到的票据汇总对上期的运输量进行进度结算,全部工程量运输完成后办理完工结算。b 进度结算完成后,丙方向甲方开具结算金额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工结算后,一次性开具剩余未开具额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丙方向甲方先行开具的收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金额)同时作废。c 本合同建筑渣土处置任务完工后 30 日以内,办结完工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处置费预付款的“多退少补”手续;甲、乙双方逾期未进行结算的, 丙方可自行以
21、消纳场收到的建筑渣土运输结算单进行汇总结算。第六条 运输费单价、运输费结算及支付方式6.1 经甲乙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本合同运输费单价(含税):为人民币 元/m3。6.2 运输费结算:暂定每月 10 日(节假日顺延),根据丙方消纳场收到的票据汇总对上期的运输量进行进度结算,全部工程量运输完成后办理完工结算。6.3 乙方根据结算金额向丙方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丙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 5 个工作日以内,将运输费结算金额全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第七条 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7.1 甲方委派专人为工地现场代表,全面负责协调甲方与乙丙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就本工程建筑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相关工作。7.2
22、甲方建筑渣土日产量减少时,要及时通知乙方,避免乙方运输能力的闲置和浪费;甲方建筑渣土日产量增加时,应先征求乙方同意,并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乙方要求增加运输能力,以确保工地建筑渣土正常处置。7.3 甲方应确保工地现场具备运输作业和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条件, 并负责工地运输车辆进出冲洗、水、电、工人临时住房等相关设施。7.4 甲方按约定支付预付款后,及时向丙方领取建筑渣土运输结算单, 甲方负责建筑渣土运输结算单的签发(加盖项目部章)。7.5 甲方要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丙方提供的建筑渣土运输结算单,不得提供给本项目以外工地使用或让乙方自行填写;出现错填、作废和剩余的单据要及时交还丙方。7.6 甲方交付处置的
23、建筑渣土须符合二类及以上填海标准,并取得检测报告;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危害物参入建筑渣土中处置。第八条 乙方主要权利和义务8.1 乙方委派专人为建筑渣土运输作业代表,全面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建筑渣土挖掘、运输管理工作。8.2 乙方应密切配合甲方施工要求,及时组织建筑渣土挖掘、运输作业, 确保按时、保量完工;否则,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具体赔偿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因职能部门的监管要求、丙方的运输指令暂停运输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8.3 乙方进入甲方的施工工地,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遵守施工现场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8.4 乙方应按已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
24、的运输车辆、运输线路、消纳期间进行建筑渣土运输作业,并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安全责任。8.5 乙方须将承担本项目建筑渣土运输作业的车辆报丙方备案,并向丙方提供车辆的牌照、型号、建筑渣土装载容量等备案清单(加盖甲乙方公章)。8.6 乙方承担本项目建筑渣土运输作业的车辆,必须安装 GPS 定位系统, 并将系统账号与密码同步给丙方管理。第九条 丙方主要权利和义务9.1 丙方委派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本项目工作范围内的消纳场地、建筑渣土终端消纳管理工作。9.2 当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向丙方支付处置费预付款时,丙方有权指令乙方暂停建筑渣土运输,乙方应无条件给予配合。9.3 由丙方负责向甲乙双方发起本合同项下建筑
25、渣土处置费、运输费的项目进度(完工)结算。9.4 丙方有权检查甲方项目施工进度、建筑渣土挖掘及回填方量,核查签发的工地建筑渣土运输票据。9.5 丙方有权检查乙方的建筑渣土运输台账,监督乙方的建筑渣土运输行为。第十条 甲方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甲方应特别注意阅读并理解) 在本合同签订后 3 日内,甲方应向丙方指定账户一次性交纳人民币20 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的履约保证金,丙方在收取履约保证金后, 出具收据给甲方;如甲方因违约行为被丙方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时,甲方应于 5 日内,向丙方指定账户补齐;如甲方无违反本合同约定, 合同终止时,经丙方审核确认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甲方。甲方有下列
26、行为之一,视为甲方违约,丙方可以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暂停建筑渣土处置、提前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10.1 向丙方提供虚假或不全面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施工图纸、工程设计建筑渣土产量、回填方量、工程量清单、建筑渣土运输合同等资料的;10.2 向丙方提供虚假或变造的建筑渣土处置、运输、结算单据的;10.3 将建筑渣土运输结算单提供给本项目以外工地使用或让乙方自行填写,或拒不向丙方退还错填、作废和剩余的单据的;10.4 逾期向丙方支付建筑渣土处置费预付款或办理项目进度(完工)结算手续的;10.5 交付处置的建筑渣土不符合二类填海标准,或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危害物参入建筑渣土中处置的;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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