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考核内容(一)人员配备情况计(10分)。企业配备具有较高业务素质的规下工业统计人员,负责组织落实本企业统计工作,如有人员变动,及时更新并报主管部门和县统计局。统计人员变动后,未及时更新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的,发现一次扣2分。(二)统计报表制度执行情况计(20分)。1.报表上报及时性(10分)。按规定时间上报全部统计报表得满分(10分),迟报一次扣 5 分,拒报一次扣 10 分,扣完为止。2.统计数据准确性(10分)。统计报表发现错误不配合及时修改扣5分,扣完为止。(三)数据查询反馈情况计(30分)。1.统计平台查询(15分)。对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审核错误不予认真核实,说明情况
2、不详细、不合理、不匹配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2.日常审核查询(15分)。对国家、省、市、县查询反馈不及时、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不能提供统计资料的,每发现一次扣 5 分,扣完为止。(四)统计台账完善情况计(30分)。未建立统计台账的该项不得分;统计台账与原始记录、统计报表数据不一致的,每一笔扣5 分;统计台账不完整,扣三分,扣完为止。(五)综合评价(10分)。由统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统计人员配合程度,报表数据的匹配度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日常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价;根据参加各类统计培训情况,配合上级统计部门数据质量核查、统计执法检查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赋分
3、。无故不参加统计业务培训会议的,缺席一次扣3 分,扣完为止。(六)附加得分情况1.迎接检查。积极配合迎接国家、省、市、县级统计部门各类调查、调研、执法检查工作并顺利通过的,分别加 6 分、5 分、4 分、1 分;统计工作经验被上级推广的,按国家、省、市、县级分别加 10 分、8 分、6 分、2 分。上不封顶。2.表彰奖励。统计工作荣获国家、省、市、县表彰的分别加10 分、8 分、6 分、2 分。3.普法宣传。配合各级统计部门承担大型普查宣传、统计开放日活动等普法宣传活动的,加3 分。(七)“一票否决”项目1.检查验收不合格。在国家、省、市、县级统计部门各类调查、调研、执法检查中出现较大问题的,取消岗位补贴。2.受到处罚。受到国家、省、市、县级统计部门各类处罚的,取消岗位补贴。3.拒报行为。拒绝报送统计资料或者经多次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政府统计部门的查询,拒绝或阻碍统计调查、检查、执法的,取消岗位补贴。三、组织实施及结果运用(一)评价组织规下工业统计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统计局、县经商局负责记录打分考核。(二)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计分,专业按评分结果高低评选出优秀、良好、合格、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岗位补贴。四、其他1.上述统计人员已享受其他部门的统计补贴的,遵循从高不重复原则。2.本评价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由县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