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条承办单位办理政协提案的范围:(一)上级政协和人民政府交办的提案;(二)在区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期间,经政协有关机构审查立案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三)提案者在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与区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并经审核立案的提案;(四)提案者在视察、检查等活动中提出的与区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核立案的提案。第二章办理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督查室)和各部门(单位)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区人民政府、本单位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第六条承办单位应明确建议提案办理分管领导、办理工作综合协调机构,形成建议提案办理机制,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在建
2、议提案办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二)组织有关部门,承办上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及政协交办的建议提案;(三)组织开展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经验交流和承办工作人员培训;(四)督促检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五)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向区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工作情况。第八条建议提案实行分级负责制办理。自治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市政协办公厅交办的建议提案,由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承办。区人大代表和政协提案者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承办。第三章办理要求第九条建议提案办理的交办和答复工作
3、应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建议提案办理全过程应按要求使用网上办理平台,提高工作效率。第十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应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应,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所提意见已经采纳、部分采纳的,应当将解决和采纳的情况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提案者;所提问题在本年度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提案者并尽快解决。(二)所提问题已经列入近期工作计划且符合全区规划,自交办之日起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方案明确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提案者;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规划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提案者。(三)所提问题暂时难以解决,但是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4、,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提案者;所提问题因法律和政策规定或者目前条件不具备,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提案者,并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第十一条建议提案需要2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办理或者分别办理;会同办理的,交办时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分别办理的,应当分别交有关单位办理。第十二条建议提案一般应在人大常委会、政协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并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提案者。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提案,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完成办理并答复的,经交办单位同意,应在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并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提案者。第十三条承办单位
5、将建议提案交所属部门或下属机构办理的,仍由原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提案者,不得由所属部门或下属机构答复。第十四条对重点督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主办单位要会同协办单位制定办理工作方案,采取现场调研、深入走访等方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提案者以及人大常委会、政协有关机构共同参与办理,听取意见、建议,提升办理成效。政府办公室要会同人大常委会、政协有关机构加大跟踪督办力度,推进重点督办建议提案办理落实到位。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协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代表工作机构、区政协办公室或提案工作机构建立健全联合督办、测评考核等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协调指导。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督办制度,确保按要求
6、完成办理任务。第十六条建议提案涉密的,按照保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求予以保密或者所提建议提案有可能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当事人受到打击、报复、要挟等行为侵害的,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密。第四章办理程序第十七条交办。对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和政协提案者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集中交办。对闭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提案者提出的建议提案,由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政协提案工作机构进行交办。第十八条接收。承办单位通过全区政务协同办公平台做好区级建议提案接收工作。接收后逐件清点核对,分类登记建档,杜绝疏忽漏办
7、、收而不办。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及时说明情况,书面报经交办单位同意后退回交办单位,并提出建议新的承办单位。第十九条承办。承办单位对承办的建议提案应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办理工作程序研究办理。由2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应牵头负责办理工作;协办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办理复文的格式规范,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协办单位应及时通报主办单位。由2个以上单位分别承办的建议提案,分办单位只办理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第二十条协商。承办单位要始终坚持先协商后答复的办理原则,广泛运用全媒体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提案者的协商,做到办理前了解实情、办理
8、中探讨对策、办理后征询意见。第二十一条审核。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和协办意见应当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第二十二条答复。建议提案办理复文要求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数据准确、文字简练、语气谦和。根据建议提案提出的具体问题,逐项提出有针对性的答复意见,工作措施切实可行、工作效果明显。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应以承办单位正式文件,按照规定格式、在规定时限内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提案者。同时,建议办理复文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人民政府办公室,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政协提案工作机构。2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充分协商形成一致的答复意见,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人
9、大代表或政协提案者。2个以上单位分别承办的建议提案,分办单位分别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提案者;要加强沟通,避免答复意见相互矛盾。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建议提案,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提案者。第二十三条反馈。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寄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时应附征求意见表。人大代表和政协提案者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办理,并在3个月内再次答复。第二十四条公开。承办单位应积极稳妥做好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及舆论引导工作。单独办理、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有关承办单位是公开工作的主体;2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是公开工作的主体。主、协办单位应在答复意见中明确是否公开。可以公开的
10、建议提案办理复文,每年12月以前,由承办单位在本级政府网站予以公开。第二十五条总结。在全面完成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后1个月内,办件量超过10件(含)以上的承办单位应认真总结经验,仔细查找问题,明确改进措施,形成办理工作总结。各有关单位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书面总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办理书面总结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提案办理书面总结发送政协办公室。第二十六条续办续复。对答复中的承诺事项和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应跟踪问效,已取得明显进展或落实到位的,及时向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书面反馈情况,同时抄送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政协提案工作机构。第五章激励问责第二十七条
11、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会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代表工作机构、区政协办公室或提案工作机构,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建立健全评审制度,不断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纳入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责令限期整改,并纳入考核管理:(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办理工作制度不健全,未明确分管负责人,未落实具体承办人员的;(二)办理过程中调研不实、情况不明、措施不力、办理达不到要求、敷衍塞责、揽功推过、延期逾期等情形造成一定影响的;(三)不按照办理要求办理建议提案,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或人大代表、政协提案者对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反馈“不满意”的;(四)承办单位之间互相推诿、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五)承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九条星海镇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在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与自治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向区提出的属于当地人民政府相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区人大常委会交由人民政府办理的审议意见,可参照本办法办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