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厦门市总砷2901740120总汞-总铅2600160200总镉1105六价铬10012961404.1.2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对市、县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见表2。表2 九龙江流域第二类污染物总量控制限值t/a河流河段名行政区化学需氧量(COD)石油类总氰化物*西溪平和县16001.00.01南靖县19000.03九龙江北溪北溪新罗区83002.080.12漳平市2500华安县9000.2龙津溪长泰县11000.07漳州市区620012.40.10龙海市72005.6南溪入海口河口210001.750.34注:*为设区城市控制量。4.2 各河段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九龙江流域各河段
2、功能区范围、功能及环境质量标准按表3、4执行,排放标准执行国家标准,有地方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属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应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表3 九龙江各河段水环境功能区划地区水系河段主要功能执行环境质量标准执行排放标准岩市龙门溪湖洋桥至九一桥工、农业用水GHZB1类二级苏溪隔后桥以上河段小溪登高桥以上河段富溪全河段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类禁排林邦溪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类一级龙津河九一桥至见龙桥工业、农业、景观等用水雁石溪见龙桥至基泰万安溪万安镇至基泰新桥溪新桥镇至北溪汇合口一般鱼类保护区双洋溪梧溪至党口党口至北溪
3、汇合口溪南溪溪南镇至北溪汇合口下浙溪文星至北溪汇合口新安溪漳州干流华安小杞至县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1km华安县水厂取水口上游1 km至下游200m华安县水厂取水口下游200 m至华安电厂拦河坝渔业及景观用水华安电厂坝下至洲尾漳州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 km渔业及工农业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漳州二水厂取水口洲尾上游1 km至下游200 m.表3(续) 九龙江各河段水环境功能区划漳州二水厂取水口下游200 m至黄坑漳州糖厂水厂取水口上游1 km桃林口糖厂水厂取水口上游1KM至下游200 m.桃林口糖厂水厂取水口下游200 m至江东桥渔业及工农业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龙海水厂取水口马崎上游江东桥至北引桥闸北溪
4、与西溪桥闸下游至九龙江入海口渔业及工农业用水.景观用水温水溪自上游仙都至华丰与北溪汇合口渔业及工农业用水仙溪自上游经高车乡至新圩麻坪附近与北溪汇合口竹溪自上游经沙建至汰口寨附近与北溪汇合口长泰林墩枋洋至城关北坪总长40 km渔业及工农业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城关北坪至长泰大桥(县水厂取水口上游2 km至下游500 m)长泰大桥至龙津溪与北溪汇合处(蓬莱附近)马洋溪长泰山重至鸣呵河流源头按水源一级保护区鸣呵至马洋溪与北溪汇合口高层溪自上游仓仔尾至高层出境与北溪汇合口坂里溪坂里境内自上游昌溪至出境与北溪汇合口右干渠(北引)龙海段自江东旧桥头至角美镇工农业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西平和坂仔至平和县水厂取水
5、口(旗仔山)上游1km平和水厂取水口(旗仔山)上游1km至下游200m平和水厂取水口下游200m至漳州市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3km表3(续)九龙江水环境功能区划水域范围漳州市水厂取水口上游3km至上游1km漳州市水厂取水口上游1km至下游200m漳州市水厂取水口下游200m至桥南水厂取水口下游200m桥南水厂取水口下游200m至西溪桥闸(水头)九十九湾河道西溪桥闸上游右测出口处至南溪桥闸上游工农业用水自上游自平和县城与花山溪交汇口渔业及工农业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南胜溪自上游南胜地区至虎下奄附近与花山溪汇合黄井溪自上游经黄井至南靖山边附近与西溪交汇文峰溪自上游经文峰至月桂山附近与花山溪交汇船场
6、1.上游至南五水库(油柑坪)渔业、工农业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2.南五水库至南靖县自来水厂取水口下游200 m3.南靖县水厂取水口下游200 m至山边与花山溪交汇口(山边附近)象象溪上游至县南靖林化厂渔业、工农业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林化厂至(溪边附近)与西溪交汇口渔业、工农业用水龙山溪上游经金山、龙山镇至(牛崎头)与西溪交汇口永丰溪上游至丰田与龙山溪交汇口程溪龙海程溪至324线木棉桥324线木棉桥与西溪交汇口农业用水类九龙江南溪上游中西林场至官浔下炉村漳浦、龙海东泗至浮宫表 4 厦门海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厦门西港嵩屿象鼻咀鼓浪屿北侧厦港避风坞连线以北,本岛以西海域港口、景观GB3097第三类5 交接断
7、面设置设区城市与设区城市之间、县与县(包括县级市)之间设交接断面,其断面布设规定见表5。对受潮汐影响的河口区与海域不设交接断面,仍以国控、省控站位和东海网站位进行考核。交接断面水质一律以GHZB1-1999 类水质标准要求进行考核。表5 交接断面位置上游下游地名北纬东经顶坊251927.211725.9大杞1142.4浦南水文站3823.23959.6洛宾243635.84247.6江东桥31 0.747 2.1洪瀬口2624.92236.8天宝镇35 0.53346.2水头29 4.54444.86 采样、监测和统计6.1 采样6.1.1交接断面的采样交接断面采样频率。采样分为丰、枯、平三期
8、,每期二次。采样频率不得少于以上规定。采样时应避开法定假日和当地主要污染源的厂休日,可与常规水质监测同步进行,并加测流量。6.1.2工矿企事业单位排污口的采样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工、矿企业排放口。取每月中日平均值的最高值为总量控制值。没有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工、矿企业。排放口的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其它情况下,24h内至少采样二次。总次数不少于4次。采样时必须同步测定和记录废水流量,记录当时的工况。6.1.3工矿企事业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管理省、市重点工业污染企业的排放口要安装自动监控装置,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2
9、4号文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接入福建省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GB 8978-1996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排放口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工、矿企业排放口应设置相应的废水流量计量装置(或污水比例流量采样器),并按GB 15562.1-1995要求,设置永久性标志。6.2监测6.2.1交接断面的监测交接断面的监测项目与省控断面监测项目和考核内容相同。交接断面的监测由设区城市环境监测站负责。设区城市间的交接断面由下游设区城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如发生争执,由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仲裁。交接断面的监测结果应于监测完成后一个月内上报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后统一上报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0、。6.2.2排污口监测监测方案。排污单位的总量监测方案和承担监测单位须报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方可执行。监测方案可按年度进行调整。凡污水量大于100t/d的污染源监测方案须报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执行标准。排污口的污染物排放必须同时达到总量控制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行业排放标准)中的各项指标。混合污水排放浓度计算。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中某种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下式计算。式中: 混合-混合污水某污染物i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i-不同工业污水某污染物i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i-不同工业的i种污
11、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水量(以产品产量计),m3/t; 标准中未作规定的行业,其最高允许排水量由地方环保部门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i-分别为某种(i种)工业产品产量(以月日平均值计),t/d。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污染物时,各种污染物应同时达标。6.3测定方法本标准采用的总量测定方法为:某污染物总量=污水流量污水中该污染物的浓度。其中污水中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见表6。 表6 测定方法序号项目测定方法方法来源1重铬酸盐法GB11914-892高锰酸盐指数高锰酸钾法GB11892-893总氰化物第一部分:GB 7486-874氰化物第二部分:GB 7487-87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
12、68-876铅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75-877二乙基二硫代氨基 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 7485-878砷硼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法GB11900-899总铬总铬的测定GB 7466-8710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 7467-8712镉13红外分光光度法GB16488-966.4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的统计、汇总与管理6.4.1统计范围本地区内污水排放量大于100t/d(含100t/d)的污染源均需统计在该地区的总量之内。本标准的总量不包括农田径流和城市径流,也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性污染量。6.4.2统计方法凡当年已进行监测的排污口,按下式进行汇总统计。 式中: 某污染物年排放量,
13、; j-j次监测时的日平均排放浓度,mg/L; j-j次监测时的日平均废水排放量,m3/d; j-某种工业产品在j次监测时的日产量; a-某种工业产品当年产量。n -本年度监测次数凡当年未进行监测的排污口,可根据当年的产量乘排污系数进行折算。排污系数可采用历年的监测值,也可从环境统计手册查得。在既无实测数据,又查不到排污系数时可采用物料衡算的方法确定。对生活污染源可根据当年年末人口数乘排污系数进行折算,排污系数可查有关环境统计手册。6.4.3审核与汇总县与县级市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由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与汇总,监测数据由设区城市环境监测站审核认可。 设区城市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由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与汇总,监测数据由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认可。7 其它规定 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九龙江流域的造纸工业按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按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按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肉类加工工业按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按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磷肥工业按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按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行业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深水排海工程按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控制标准。8 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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