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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大体知识Word格式.docx

1、考生应注意记住这三种要素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项发生变更,都可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动。(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理解概念时,应注意把握:1、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2、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担当者;3、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结构、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公民。 经济法律关系(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直接体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和要求。经济权

2、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关系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1)经济权利的含义: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利益需求,根据自己的意志实施一定的经济行为;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依法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实现时,有权依法要求国家有关机关给予强制力保护。(2)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满足特点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经济义务的含义:1、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2、义务主体实施

3、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的;3、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五)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可概括为三大类:1、物,亦称有体物。注意:不能为人所控制或支配的物,或可为人们控制和支配,但无一定经济价值的物,都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2、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组织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3、智力成果。此外,权利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当某种权利成为另一权利的对象时,该权利就成为客体的组成部分。第一章 经济法大体知识(3)

4、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3、是一种合法行为。(二)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和多方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2、有偿的法律行为(如支付货物价金、为了报酬提供劳务等)和无偿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无偿委托、无偿消费借贷等);3、诺成性的法律行为(如买卖、承揽、委托等)和实践性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借贷、寄存保管、运输等);4、要式的法律行为(如建设工程合同)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5、(如当事人协商);5、主法律行为(如租赁合同)和从法律行为(如租赁合同之外的担保合同);6、双务的法律行为和单务的法律行为;7、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等。(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有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另外,在实践中,还有以沉默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该形式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才产生法律效力。第一章 经济法大体知识(4)(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

6、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将来发生的事情;2、是不确定的事情;3、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情,而非法定的事情;4、是合法的事实;5、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这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五)无效的民事行为(1)这类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7、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2)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这是指部分无效且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民事行为。(3)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其他制裁。(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该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有以下特征:1、在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2、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要件;3、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其他人

8、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4、具有撤销该行为权利的人,可以选择撤销该行为,也可以不选择撤销该行为。(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3)了解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后果第一章 经济法大体知识(5)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1)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

9、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同时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不得代理的情形有:(1)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2)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3)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的行为,他人不得代理。(4)违法行为也不得适用代理。(三)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第一章 经济法大体知识(6)(四)代理权的行使(1)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必须作到勤勉尽责、审慎周到,以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2)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五)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包括:一是没有代理

10、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在无权代理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有权代理。(2)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视为有权代理。这种情形称为“表见代理”,具体情形有: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3、代理授权不明;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的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5、代理关系终

11、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除上述几种情况,无权代理均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第一章 经济法大体知识(7)关于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二、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可分为以下几种:(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一)诉讼时效的中止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为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其他障碍。只有在诉讼时效

12、期间的六个月内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二)诉讼时效的中断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三)诉讼时效的延长第一章 经济法大体知识(8)违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责任。二、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一)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种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部分学者将前两项责任中涉及经济内容的部分称为经济责任。三、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一)仲裁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

13、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4)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有管辖权。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二)诉讼当事人起诉除了须具备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受理的法院有管辖权;(2)当事人没有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3)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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