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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考勤与工时制度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1、如确因急病、急事,且居住地离工作单位路途较远等特殊情况,事先确实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在班前用电话或委托他人向直属领导请假,经批准的请假,事后本人仍须补办请假手续和交验有关证明。非特殊情况,不得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员工在班中遇有急病急事等特殊情况需请假时,也要办理请假手续。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虽履行了请假手续但未经直属领导同意和未按批准权限批准、假满未归又无续假批准手续、伪造或私自涂改请假凭证的,均按旷工处理。第五条 员工请假期满,因特殊情况需续假时,应于假期期满前向所在单位直属领导办理请假手续,续假未准的应按时上班。经批准后的请假单连同有关证明,由请假者及时交本单位考勤员作为考勤依据

2、。 第六条 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一般不需办理请假手续。但轮班制工作人员,以及因工作需要,事先经领导安排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加班的员工,因故不能出勤的,仍需于事先向直属领导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的请假在考勤记录上不按请假记载)。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违规违制处理(在考勤记录上不按旷工记载),纳入日常考核。 第七条 员工每次请假不满一小时,以一小时论;一小时以上不满二小时,按二小时论。以此类推。 第八条 员工因各种假全月缺勤的,按无资假、有资假顺序记录考勤;全月缺勤小于或等于十一天时,按无资假、有资假、出勤的顺序记录考勤;全月缺勤大于十一天并且有出勤的,按出勤、有资假、无资假顺序记录考勤。 第

3、九条 各种假别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事假 员工请事假,须于请假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 在非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请事假在一天或以内的,由班组长批准;一天以上至三天或以内的,由工长(作业队长)或项目经理(科长、处长)批准;三天以上至七天或以内的,由项目经理(科长或处长)批准;七天以上至两个月或以内的,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两个月以上至三个月或以内的,由单位主管经理批准。班组长请事假在一天或以内的,由直属领导批准;一天以上至七天或以内的,由项目经理(科长或处长)批准;七天以上两个月或以内的,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主管级以下员工,请事假在七天或以内的

4、,由直属领导批准;七天以上至二个月或以内的,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主管级及以上领导请事假三个月或以内的,均由其直属领导批准。 员工请事假期间停发工资。 学徒工在学徒期间、大学生在见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确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的事假期间可发放生活费。 员工请事假期间中遇有病、丧、产假等假别时,按实际发生日期和假别改假处理。员工利用工作时间参加各种业余爱好者协会组织的活动、家属区或街道的义务治安联防以及非经组织安排的培训学习,按事假处理。员工请事假,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不含归侨、侨眷员工因私事短期出国)。 二、病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凭本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医医院的诊

5、断休假证明或专科医院的专科门诊的诊断休假证明(以下简称:医务部门诊断休假证明),于休假前向直属领导或班组长办理请假手续,经同意签认后方可按病假处理。住院治疗的可于出院后补交病假证明。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按医务部门诊断休假证明的起止日期执行,不得间断使用。但休假期间本人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坚持生产的,需经项目经理(科长或处长)及以上领导批准并签证。无领导批准并签证,间断后并超过诊断休假证明日期的天数,按事假处理。 员工发生急病、重病,如确实不能到本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就诊时,经当地就近公立医院,或相当乡级或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必须休假,且确实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于病

6、假开始的当日内写信、发电报(以邮戳或发电报日期为准)、发传真或打电话向直属领导请假,并于上班后当日内补办请假手续。非本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的急诊休假证明,本市(含远、近郊区)每次连续休假不超三天有效;外省市每次连续休假不超七天有效。特殊情况(如骨折断肢、重病住院等)须经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审查批准。 员工非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进行整形、美容以及由此造成的病毒感染等所休假的天数,一律按事假处理。 员工因打架斗殴致伤造成的休假,不论其是否持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一律按事假处理。 个体医疗诊所的病休证明一律无效。 员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下同)连续休假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要求复工时,须有医务

7、部门证明并经分公司级单位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审议核准后方能复工。复工后试工期为一个月;连续因病休假满六个月及六个月以上要求复工时,需经建设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审议核准后方能复工。复工后试工期为两个月。试工期间旧病复发又继续病休的,试工期前后病假合并计算。试工期间发生其它病、伤休假或产假、探亲假等假期,试工期顺延。 凡连续因病休假满三个月及以上未经批准而自行上班者,不按出勤处理。 员工工作时间内到本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看病,事前应向直属领导或班组长请假,每次不得超过四小时。超过部分,有病休证明按病假处理,无病假证明的按事假处理。员工发生非因工交通事故的休假,经过公安交通部门裁定的,按

8、公安交通部门裁定的意见处理,未经过公安交通部门裁定的,凭医务部门的病假证明按病假处理。经批准的病假,病假期间按规定发放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婚假员工结婚给婚假三天。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规定结婚时(即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且双方均为初婚登记),另增加奖励假七天。员工结婚,因另一方在外地工作,需赴外地办理婚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婚假和路程假一次使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按规定发放工资。 员工婚假,在领取结婚证后半年内有效,超过半年结婚时不得再享受婚假。 员工离婚后又复婚时,不给婚假。 婚假期间遇有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假期不顺延。 员工请婚假要提出有

9、关证明,办理有关手续,由直属领导同意后,经项目经理(车间主任、科长或处长)和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四、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满一周岁及以上子女)、女员工的公公或婆婆、男员工的岳父或岳母丧亡时,可享受丧假一至三天。丧假由直属领导同意后,经项目经理(科长或处长)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员工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丧亡时,死者与员工在一地生活的,可批准丧假一天。但因父母已双亡必须由本人料理丧事的,可批准丧假一至三天。 员工兼有生身父母和养父母的,当生身父母和养父母中一方丧亡时,员工已享受了丧假,则另一方丧亡时,不得再享受丧假。 员工自幼父母双亡,由他人抚养成人,抚养人去世时,凭有关证明可

10、享受丧假。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员工不满一周岁的子女丧亡时,给丧假一天。丧假期间遇有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假期不顺延。 8.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按规定发放工资。五、工伤假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并经安全部门签认后可请工伤假。员工在工伤假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具体规定按国务院工伤保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产假 女员工生育时可请产假,产假为九十天,其中包括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凭医务部门证明另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

11、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另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员工休产前假,需在预产期前十五天办理休产前假的请假手续。产前假休满十五天仍未生育继续休假的,有医务部门休假证明的按病假处理,无证明的按事假处理;产前假休假不足十五天即生育的,不足十五天的天数,可延长到产后休假。 女员工怀孕六个月以后至正常产假期满一周前,持有医务部门证明,可以申请不超过两年的假期(假期包括产假和产假延长假)。 员工休产假延长假,应经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同意。休产假延长假期间,由单位按北京市基本生活费标准计发生活费。 女员工生育时符合计划生育晚育规定时(即初婚夫妇,女方满24周岁及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或再婚夫妇,男方无子女,女方满24周岁及以上生

12、育第一个子女),在本条本款第项规定产假假期的基础上,另增加奖励假三十天。 符合晚育规定的产妇护理确有实际困难的,晚育奖励假也可由男方享受,但需由女方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经男方单位领导批准可由男方使用十五天或全部使用。 女员工在休病假期间或连续休病假满六个月后生育时,可从生育之日起推前十五天改按产假办理,并停发病假工资。产假期满仍需病休并有医务部门证明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改按病假继续发给病假工资,其产前与产后的病假合并计算。 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可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女员工生育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享受规

13、定产假假期的基础上,经本人申请,直属领导同意,计划生育部门提供证明,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再增加产假三个月(本款适用于一胎多胞的女员工)。 怀孕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需持医务部门予约证明或孕期保健卡,经直属领导同意,每次占用工作时间最多不超过四小时。超过四小时的时间,有医务部门证明的,按病假处理;无医务部门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女员工孕期接受孕期教育,每次上课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需有员工所在街道或医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可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

14、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从工作岗位至哺乳室的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往返途中时间每次最多不超过二十分钟)。每天的哺乳时间不得跨日累计使用。 女员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正值夏季月或月的,其哺乳期可以适当延长一至两个月,但最多延长到月底。员工所休产假符合上述第14种情形者,按北京市企业员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的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低于企业核定的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其余情形由企业按规定发放工资。 女员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

15、不享受产假、产前检查、哺乳时间等有关待遇,其所休假天数和占用的工作时间均按事假处理。 七、计划生育假已婚女员工进行人工流产以及员工因绝育手术的后遗症而休假的,凭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按计划生育假处理,休假期间按规定发放工资。员工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或长效节育措施失败做人工流产而休假的,凭医务部门休假证明,按公假处理。男员工做绝育手术无人照顾时,凭男方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证明,可酌情给女方一至两天假;女员工做绝育手术无人照顾时,凭女方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证明,可酌情给男方一至七天假。休假期间按计划生育假处理,按规定发放工资。 非婚人工流产的,其休假期间按事假处理,学徒的减发学徒生活费。 八、 探亲

16、假 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在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员工与父母双方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员工与父或母一方可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学徒及实行熟练制人员在学徒或在熟练期间,均不能享受探亲待遇。学徒期满,上半年转正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自下一个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熟练制人员、各类院校毕业生、技校生、职高生等,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满一年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满一年的,自下一个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员工易地施工或工作,

17、自易地工作之日起,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探亲待遇,探亲待遇原则上仅限易地施工或工作的员工返回原住地探亲。探亲假假期: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配偶在驻外使馆常驻的员工探亲时,在其配偶在国外任期内未随任的,可探亲一次,假期为六十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员工丧偶或离婚又未再婚,如具备探望父母条件,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可享受未婚探望父母的待遇。上半年满一年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符合探

18、望父母条件的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的周期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关于员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算起。即:1981年 3月14日前结婚的员工,从1981年 3月14日开始算起,每四年为一个周期;1981年 3月14日以后结婚的员工,从结婚的次年开始算起,每四年为一个周期。 对享受探亲假的员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规定的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公司脱产培训的在职员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应在学校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天数。 符合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未婚员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外地与未婚夫(妻)结婚时,不再另给婚假。

19、符合享受探望父母条件的员工,在探亲期间父或母去世,或在父或母去世的时候,未婚的在当年,已婚的在规定四年期间,还未按规定享受过探望父母待遇的,在回家料理父或母丧事时,可以按探亲假待遇处理,但不另给丧假。 员工因各种原因,已婚的当年与配偶团聚连续满三十天(不包括女员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时,在假期与配偶团聚的时间),或在四年内与父母团聚连续满二十天的,未婚的当年与父母团聚连续满二十天的,即不再享受当年或四年内应享受的探亲假。探亲假假期原则上应一次使用,特殊情况时经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分两次使用探亲假假期。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按规定发放工资。 员工探亲,应根据本单位的安排,在探亲前向直属领导或班

20、组长提出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经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后方能休假。 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台胞、台属员工出境探亲或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父母及亲兄弟姐妹等,按下列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82京侨会字第028号关于转发关于归侨、侨眷员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71号关于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员工探望亲兄弟姐妹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局19847号关于归侨员工探望港澳的亲兄弟姐妹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86京侨字第047号转发关于港澳同胞眷属员工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

21、北京市委统战部、中共北京市委对台办、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北京海关86京统字27号关于在京台胞、台属出境的执行办法。归侨、侨眷员工因私事出境假期,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第007号关于归侨、侨眷员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执行,其假期按事假处理。 九、公假 员工参加公司级及公司级以上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等非生产性社会活动,以及参加公司组织的休养,根据主办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下达的通知,考勤员方可按公假办理。 员工因工伤住院,由医院负责护理。但因特殊情况,经组织派去护理伤员的员工,在护理期间按公假办理。 员工献血后,凭献

22、血证明自献血之日起计算给予一周(含公休日)休息时间,休息期间按公假办理。规定的休息期满确因身体不适不能到岗工作,经医务部门诊断确认与献血有关的并发症休假期间,可仍按公假办理。 员工因公出差在一周以上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单位领导按管理权限批准,给予一至三天休息时间。 员工接受组织(报社、电台等)采访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凭采访单位出具的证明,可按公假办理。 公安、司法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我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参加出证、陪审或协助破案等活动时,根据有关部门证明,可按公假办理。 但由于员工本人或亲属、亲友的原因,被传讯、审查所占用的劳动时间,应按事假处理。 员工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学习(

23、脱产或半脱产)以及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参加成人、自学高考或公司以外单位组织的学习,按规定的听课、复习和考试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均按公假办理。 员工经组织部门确认的民主党派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革)、中国民主同盟(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民进)、中国农工民主党(农工党)、中国致公党(致公党)、九三学社、中国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台盟)成员,除每月参加正常的组织活动外,参加民主党派组织的临时性会议、学习等,凭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其参加活动的时间可按公假处理。 员工经批准的公假期间,照发工资。 十、台胞台属接待假 台胞、台属员工在境内接待其不属于探亲范围回大陆探亲、观光的其

24、他亲属(如祖父、外祖父、伯父、叔父、姑姑、姨、舅、亲兄弟姐妹以及上列人员的配偶),可请台胞台属接待假。员工凡未经组织部门确认其台胞、台属身份,或经确认身份后情况又有变化的,由员工所在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并以书面材料通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作为批准接待假的依据。 台胞、台属员工在工作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接待其回大陆的亲属,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一至三天。 台胞、台属员工到境内其它地区会亲接待其回大陆的亲属,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三至五天(另加往返路程假)。员工经批准的台胞、台属接待假期间,照发工资。 十一、其他假 员工因分房、调房搬家;因房管部门修缮房屋家中无人照管;因城市建设征用土地而搬迁住户需要占

25、用工作时间时,凭房管部门或市政拆迁办公室等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经直属领导批准可给假一至两天。 员工居住的房屋需要装修,无论其是否居住首钢房,确因需要留人看管配合时,经领导批准按事假办理。 员工因家庭被偷、被盗或家庭成员被伤害等原因,为公安、司法部门在处理案件期间需员工配合占用的工作时间。 员工婚前检查及婚前教育,事先向直属领导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给假最多不超过两个半天。 员工的夫或妻一方,为其独生子女定期检查时,持妇幼保健部门证明,经直属领导同意,每次最多不超过四小时。 员工为其子女参加家长会,凭学校证明,经直属领导同意占用的工作时间。 女员工患痛经且有痛经病史或临床有明显症状,不能坚持

26、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在经期休息一天。员工经批准的其他假期间,照发工资。第三章 工时制度管理第十条建设公司针对各层次人员不同工作性质执行不同的工时制度。一、两级机关经营层和机关助理级及以上人员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确保本岗位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工作、休息时间。二、两级机关一般管理人员、辅助服务人员执行定时工作制,在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内按时按量完成本岗位工作,原则上不主张加班加点。对确属工作需要加班加点者,休息日加班和正常工作日的加点由直属领导在当月适当时候安排补休;当月内不能安排补休者,由单位说明原因,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由单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

27、资。三、项目部管理人员、辅助服务人员及一线操作人员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年度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如果员工当年度内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当年度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如果当年度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当年度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当年度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

28、调休等方式,为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同时保证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员工在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前,应事先提出申请并经项目经理批准。未经批准的集中休息、轮休调休按旷工处理。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工作、岗位情况,确定采取员工本人签到制和考勤员记工制的人员范围。 第十二条 各单位须设立专职或兼职考勤员,班组设立不脱产的考勤员。考勤员必须严格、公正、实事求是地审核员工每天的出勤情况。对员工请假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与保存,统计上报员工出勤情况,及时反映执行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采取员工本人签到制的单位,可根据岗位分布情况采取集中或按处、科、班组分设若干点进行签到,签到簿要放置在指定地点,有专人负责保管。员工本人每日于班前在签到簿上用钢笔、签字笔或园珠笔如实签写本人姓名(签名要字迹清晰),不得补签、超前签名或由他人代签,以章代签。 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后停止签到,由专职或兼职考勤员收集签到簿,检查审核员工的签到情况和请假凭证,并在签到簿上盖章和按规定记录考勤符号。 实行集中签到的单位,由考勤员于上班审核后在签到簿的签名栏加盖“签到核章”戳记。“签到核章”戳记统一规格为长16毫米,宽 8毫米的竖字体章。班组由班组考勤员或班长于上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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