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指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收取的一次性费用。1.2.7 “授权使用管理费”:是指乙方在使用授权标的过程中,乙方每年应向甲方支付的固定费用。1.2.8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甲方向乙方收取的一定费用。1.2.9 “经营店”: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授权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授权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1.2.10 “经营手册”:是指由甲方制定的指导乙方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店务操作手册、产品制作手册、营业手册、等。1.2.11 “Know-how(专有技术)”:是指甲方拥有的具有一定价值、可利用、未被公众
2、所知,可以转让或传授但未取得专利权的产品调理技术、制造方法、工艺、配方、标准操作程序(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以下简称“SOP”)以及前项内容的组合。1.2.12 “商业秘密”:是指甲方一切商业或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标的之一切资料、知识产权、图稿、Know-how(专有技术)、店铺设计(Design)、商业计划以及本合同有关之任何数据或信息、甲方的连锁系统营运方式、经营方法、配方、“SOP”和各种手册、特定商品的购入价格、主要产品的制造方法、以及其他关于授权经营体系之一切信息、技术秘密。第二章 品牌授权内容2.1 授权标的甲方授权标的仅限于:2.1.1
3、 授权商标:“龙王爷”(本合同中简称“授权商标”)。授权商标的具体字体造型为(如下):2.1.2 乙方仅可以前述字体造型使用授权商标,不得擅自变更。2.2 授权范围2.2.1 乙方仅可在“餐饮店”经营项目上使用授权标的。2.2.2 除此之外,乙方不可用其它任何方式在其他任何商品、服务等方面使用授权标的。2.3 授权区域与营业地2.3.1 本授权为区域性独占授权,授权区域仅限于乙方在_店(具体地址:_)经营餐饮服务的场所内。甲方不得再次授权他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授权区域内使用授权标的,甲方自身也不得在授权区域内使用授权标的。区域保障范围: 直径3公里 ( 双方另约约定的除外)2.3.2 乙方仅在前
4、款所述的授权区域内开设经营店,乙方不得在授权区域之外(无论是中国境内还是境外)直接或间接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授权标的。2.4 授权期限2.4.1 本合同授权期限为 3 年,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2.4.2 乙方如要求续约,则必须在授权期限届满 60 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 10 日内重新签订授权合同。2.5 授权使用费及保证金2.5.1 基本授权使用费2.5.1.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同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基本授权使用费人民币 50000 元整。2.5.1.2 除非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该基本授权使用费一经支付乙方不得要求返还。2.5.1.3 若双方续约,如乙方于本合同履行
5、期间,积极全面履行合同权责,且不曾有任何违约记录,甲方同意收取品牌使用费 %与乙方再续约 年(但乙方须按甲方要求重新装修经营店)。2.5.2 授权使用管理费2.5.2.1 乙方的经营店正式开业后,每6个月都应向甲方固定支付人民币 元的授权使用管理费。2.5.2.2 乙方经营店正式对外营业日作为授权使用管理费起算日。2.5.3 开业启动金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设备发货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78000 元整的开业启动金(包含品牌使用费158000元、开业部分设备费用80000元、开业前技术转移及培训费用40000元等)除非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该开店启动金一经支付乙方不得要求返还。2.5.4 保证金2
6、.5.4.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同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50000 元整作为保证金,以确保本合同的完整正当履行。2.5.4.2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或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甲方可要求从保证金中充抵,不足部分,仍旧可要求乙方继续偿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3 日内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欠款、违约金、赔偿金等。 2.5.4.3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得先行以保证金充抵乙方之欠款、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若保证金有余,甲方在确定招牌、授权商标及许可标识等已依本合同相关约定撤除完成之日起 3 个月内,甲方将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乙方。2.5.5 授权使用费及保证金的支付2.
7、5.5.1 乙方需于本合同签订当天将基本授权使用费及保证金全额支付给甲方。 乙方交纳基本授权使用费或保证金时,须携带现金或支票至甲方处,或以汇款方式将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账户:账户名:帐号:开户行:2.5.5.2 乙方需向下述账号支付开业启动金,该款项应于设备发货前3天内一次性支付。2.5.5.3 乙方需在本合同签订同时将第一次半年度的授权使用管理费 元支付给甲方。自第二次起,乙方需提前三天向甲方支付下一半年度的授权使用管理费。2.5.5.4 乙方若逾期支付上述授权使用费或保证金时,则每逾期一日应按当期应付金额的 0.5 %向甲方另行支付滞纳金,违约金之计算
8、应自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清偿日止。逾期 15 日的,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10.3.1、10.3.3条之约定解除本合同。第三章 信息披露和商业秘密保护3.1 信息披露3.1.1 甲方应向乙方披露有关授权标的的基本信息资料,若因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3.1.2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产权证明等。在授权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资料。若因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已支付的保证
9、金,同时甲方还有权要求其支付保证金2倍的违约金。3.2 商业秘密的保护3.2.1 乙方同意就本合同存续期间内所知悉甲方之营业额秘密或“Know-how”等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亦不得违法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仍应继续负保密责任。乙方并承担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股东亦相同保密义务。3.2.2 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并与接触秘密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3.2.3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未生效,双方均承诺对对方披露的包含商业秘密在内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双方也可另行签订保密协议。3.2.4 如有违背前三项中任意一项约定之情形,乙
10、方应给付甲方人民币 50000 元之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并得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该营业,或负责使第三人立即停止该营业,乙方并应将其营业或第三人营业所得之一切利益全部赔偿甲方。3.2.5 甲方同意就本合同存续期间内所知悉乙方之营业秘密或乙方所有的列为内部资料、机密或其他同义字样等乙方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数据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技术、生产或业务上尚未公开之一切文件、数据、产品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之物或权利等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亦不得违法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仍应继续负保密责任。3.3 竞业限制3.3.1
11、 乙方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股东在合同有效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三年内,均不得出资、指导他人或以其他任何名义、方式兼营、经营与甲方授权内容相同或类似之店铺。3.3.2 如名义上虽非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股东之近亲属或其他第三方,但实际经营或控制乙方的其他人员,也适用于前款约定。3.3.3 如有违背前两项中任意一项约定之情形,乙方应给付甲方人民币_50000 元之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并得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该营业,或负责使第三人立即停止该营业,乙方并应将其营业或第三人营业所得之一切利益全部赔偿甲方。第四章 知识产权使用与
12、保护4.1 知识产权的使用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经营手册的规定,规范使用授权标的、许可标识;4.1.1 必须在经营店内外的醒目位置悬挂“龙王爷”字样的招牌;4.1.2 必须在经营店内外的适当位置悬挂、张贴甲方授权使用的许可标识;4.1.3 必须在经营店内及相关产品上、服务中使用授权商标。4.2 知识产权的保护4.2.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式扩大许可标识的使用范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有以下行为:4.2.1.1 不得将许可标识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4.2.1.2 不得在本合同以外的事业或项目上使用许可标识,及其他与许可标识类似的名称或标识。4.2.1.3 不得使用与许可标识相同
13、或近似的名称或标识成立商号或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授权商标“龙王爷”四个字中的任意2、3个字或全部注册为企业名称),且不得许可本合同之外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关联方)有前述使用之行为发生。4.2.1.4 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使用与许可许可标识近似、变形或淡化的商标或标识,也不得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在任何类别上申请注册或使用与许可标识相同、近似、变形或淡化的商标。4.2.1.5 除为授权经营目的之外,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许可标识,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许可标识。4.2.2 授权经营中所涉及的许可标识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且无须对乙方做出补偿。4.2
14、.3 乙方在其授权区域内,如发生任何第三方仿冒甲方的注册商标、许可标识时,应及时向甲方举报,并有义务协助、配合甲方进行的诉讼、仲裁等维权行动。4.2.4 甲方提供乙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之所有书面资料或教育培训的专业技能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4.2.5 乙方必须使用甲方指定之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并由甲方设定与总公司连线传递营业资料。4.2.6 乙方需购买使用甲方所建议之监视器设备,并将账号密码提供甲方连线传递现场营运状况。4.2.7 本合同期满、终止或解约时,乙方应立即将上述相关条款所涉及之全部资料完整归还甲方,并不得备份留存。4.3 乙方如有违背本章任意一项约定之情形,乙方应给付甲方人民币_500
15、00 元之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10.3.1、10.3.3条之约定解除本合同。第五章 经营店的开业5.1 经营店的开业条件乙方取得开业,经营资格须具备下述条件:5.1.1 乙方须保证经营店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资格的强制性要求,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并具有经营授权经营体系项下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取得相关许可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5.1.2 完成甲方指定的实物培训,并取得甲方授予的相关开业证书。5.1.3 确定本经营店营业店面地点与营业时间。5.1.4 使用“龙王爷”之商标、招牌、包装等所有标示“龙王爷
16、”的营业图案,应先予以书面文件送交甲方审查,并经甲方书面核准。5.1.5 本经营店内部之规划图、设计图、配色及招牌等均由甲方统一规划设计,所有设计图纸须甲方审阅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费用应由乙方负担。施工完成后,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经营店才得营业。上述各项设计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完工后,全部规划、设计图纸应由乙方交给甲方,乙方虽经甲方授权使用,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修改或再授权他人使用。5.1.6 乙方须将营业场所所在地的租赁合同交甲方一份备查。5.2 授权经营体系的提供甲方应遵守本合同及经营手册的规定,在经营店正式开业(不含试营运)前,向乙方提供代表授权经营体系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
17、,包括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制度、门店样式、店堂布局定位方案、会计系统、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监测制度以及经营手册等,并给予乙方有关经营店营业之各种指导及援助,以确保乙方顺利开展经营店的运行。乙方应予以书面签收。第六章 教育培训6.1 开业前培训6.1.1 乙方应于开业前依照甲方之通知,选派经营者或店长至少一人、经营店管理人员共_人至乙方开业处所,参加开业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始得开业经营。6.1.2 乙方不得招聘甲方现职或已离职(含停薪留职)员工,如有特殊需求招聘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始得聘任。6.1.3 乙方负担营运人员之住宿、车资、薪资、餐费等费用。6.1.4 乙方负担乙方人员之住宿、车资、薪资、餐
18、费等费用,乙方负担场地、设备、原物料等费用。6.2 开业中培训6.2.1 乙方应于开业中依照甲方安排之时间,接受甲方派遣讲师至乙方处所进行新品更新之教育培训及各项经营管理知识更新培训。6.2.2 甲方安排之培训,甲方不再收取培训费用,若乙方需甲方提供额外培训的,该部分讲师之住宿、车资、餐费、讲师费等相关出差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关出差费用标准详见附件1)。6.3 保密义务甲方所训练、转移一切有关技术、配方、培训课程内容及经营管理之营业秘密,乙方须负严格保密义务,即使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解除后,乙方仍负保密之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与甲方竞业。第七章 经营店的运营7.1 营业时间与方式7.1
19、.1 甲方依据乙方之开业准备计划,以书面通知乙方经营店正式开业日期,乙方应依据甲方指定之日开业。7.1.2 经营店的地址:_,营业面积:_平方米,店名:“龙王爷”之_店。营业时间:_,全年365天均保证营业。7.1.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营业地址,营业面积。7.1.4 乙方须依甲方规定的商品项目、营业项目、营业时间、进货方式与定价经营该店,乙方不得任意变更上述之规定营业,不得拒绝进货、销售,亦不得使用、陈列、销售其自制或私自进货之商品。7.1.5 乙方从甲方处(或甲方指定的供应商处)购得的货物,乙方应当场检验货物,如发生货物有瑕疵,乙方应当场提出更换,如乙方当场未予以提出,则视
20、为货物合格,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7.2 采购及销售甲方指定 为乙方采购物料及其他开店所需产品的直接供应商。具体采购、订货、供货、结算事宜由乙方与贸易公司另行签订合同或订单。7.2.1 注意事项为保证授权经营的品质,乙方对于本经营店所经营商品之采购及销售,应遵守下列规定:7.2.1.1 本经营店经营所需的所有制作或销售设备、原物料、半成品、消耗品、包装材料等,应向甲方或甲方所指定之供货商采购。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以前,不得向甲方指定之供应商以外者进行采购。如经甲方同意乙方可自购前述货品的,自购货品的质量、品牌、规格及供货商等事项也须经甲方书面认可。7.2.1.2 甲方得随时要求乙方提供有关采购及
21、销售之说明,乙方须与接到要求后二日内提出相关书面资料说明之。7.2.1.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利用本经营店之部分场地或柜台经营本合同约定内容以外之事业或活动,或销售非甲方指定之商品。7.2.1.4 一般备货期为 个工作日,特殊订制品不在此限;乙方采取数量高于平日数量之 倍以上时,应于正常订货前 日前向甲方提出采购需求。7.2.1.5 乙方于本经营店销售商品之价格,应按甲方经营“龙王爷”之价格,除有其他经甲方书面同意之促销活动外,不得任意调整各项商品之售价。7.2.1.6 乙方必须维持适当之库存品,勤于库存品之管理,保持无缺货、材料充足、新鲜度以确保“龙王爷”品牌的商誉。如因疏于订购或因不当
22、采购,而造成不适当之库存品而受到损害,应由乙方自行负责。7.2.1.7 甲方向乙方所提供货品的价格不含税金、物流、仓储等附加费用,上述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7.2.2 货款结算乙方向甲方采购之货款应于订单下达后先行以电汇方式将货款付至甲方指定之账户。甲方在收到上述货款后,通知相关供应商发货。甲方货款收款指定帐户资料如下帐户名:如因乙方迟延支付货款导致发货延迟,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7.3 广告宣传促销7.3.1 甲方提供的统一促销活动及营业结盟经营活动,乙方须配合遵守执行,不得擅自拒绝顾客参与上述经营活动及享有优惠。7.3.2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从事任何广告、宣传、促销活动
23、。如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之活动内容及广告、宣传、促销之印刷品等应事先送交甲方审查,经甲方书面核准后,始得散发、刊登或播放。乙方经甲方核准从事前述活动之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由乙方自行负担。7.3.3 在甲方提供的统一促销活动中,并执行本合约内条款2.5.5.3之下,广告文宣等费用由甲方、乙方一起负担。促销活动之赠品费用、折价成本由乙方负担。广告文宣及相关制作物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促销活动之赠品费用、折价成本由甲方事先预估金额并通知乙方。7.3.4 季节性商品品项更新之广告文宣用品的设计费由甲方负担,但若乙方需广告文宣用品的订购,则费用由乙方承担。7.3.5 每季新品上市时的首批订货量由甲方决定,
24、乙方应大力配合甲方做宣传推广。7.4 营业主体之明示乙方于厂商等第三方有法律行为时,应标明自身系被授权经营者的身份,绝不能有被第三方误认为系甲方的混淆标表示。7.5 经营责任7.5.1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对乙方的营业额或利润不作任何保证。乙方如发生营业亏损,不得对甲方提出异议或损害赔偿之请求。7.5.2 本合同有效期间及合同终止后,甲方与乙方为各自独立经营。乙方对外之一切法律行为,除系依合同约定或经甲方另以书面同意获授权外皆系乙方之单方行为,乙方应自行负责,与甲方无涉。乙方不得以甲方、甲方代理人或甲方受雇人之身份对外为任何法律行为,或对外承担、承诺债务或担保保证事宜
25、。7.5.3 如乙方因其自身原因与消费者、厂商等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而自身遭受损失或给他方遭受损失时,乙方应自行负责处理,自担其责,不得累及甲方,不得对甲方提出异议或损害赔偿之请求。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可得利益损失、商誉损失),乙方须对甲方负全部赔偿责任。但如系甲方原因所致,则甲方负有处理的义务。7.6 消费者投诉处理7.6.1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经营店内设置消费者监督电话。7.6.2 乙方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在接到投诉后的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如实通知甲方的窗口联络人
26、,甲方的窗口联络人为:业务联络人: ;如因乙方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使甲方名誉、企业形象受到贬损,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6.3 消费者因乙方原因直接向甲方投诉的,甲方在查明确系乙方责任后,可在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用保证金直接向消费者进行偿付,亦有权向乙方追偿。7.7 乙方如有违背本章任意一项约定之情形,乙方应支付甲方人民币 50000 元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10.3.2、10.3.3条之约定解除本合同。第八章 店铺维护及监督8.1 店铺维护8.1.1乙方必须保持本经营店之店铺、建筑物内外、杂物备品、库存等供
27、经营使用之所有对象处于清洁、明亮的状态,不得疏于清洁保养。8.1.2 乙方不执行前项的保养管理,在接获甲方书面或口头通知后72小时内仍未见改善时,甲方得聘请第三方执行清洁保养工作,并由乙方负担费用。8.1.3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任意增加、变更、损毁店内外设备、店铺设计或停止使用或借予、转让他人使用。8.2 店铺监督及品管圈监督8.2.1 甲方有权随时出入本经营店及建筑物之内外,并得检查、监督、辅导乙方之店内设备、库存品及经营状况,以提供乙方适当之经营指导。乙方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品管圈监督管理处罚规章。乙方及其人员如违反品管圈监督管理处罚规章的,愿意接受甲方的处罚。
28、8.2.2 甲方定期派遣督导人员至乙方店铺,提供乙方经营指导,交通费及相关住宿费由甲方承担。8.2.3 开业后乙方主动提出需甲方人力支持及技术指导,每位支持人员出差费用、讲师费人民币 500 元/天,交通费、餐费与住宿费由乙方按照附件1之标准于出差结束后三天内以电汇方式将出差费交给甲方。8.3 乙方如有违背本章任意一项约定之情形,乙方应支付甲方人民币 10000 元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10.3.2、10.3.3条之约定解除本合同。第九条 双方其他权利义务9.1 甲方权利义务9.1.1 甲方保证其对授权乙方使用的授权
29、标的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及所有权,或已取得有关知识产权人的许可得以授权乙方按本合同使用,绝无侵害他人权利之事情。9.1.2 甲方有权监督、核查乙方使用授权标的的情况及适用授权标的的服务或商品质量,并提出相应意见,乙方应予以接受。9.2 乙方权利义务9.2.1 乙方应保障按时向甲方提交营业日报表,月营收报表、及所有相关会计账簿,以及月原物料使用金额,并保证提交内容的正确性和真实性。9.2.2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依本合同取得之权利转让或再授权给他人使用,也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设定质押,不得将经营店租借或委托任何第三方经营,不得将经营店招牌出租、出借。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50000 元违约金,且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10.3.1、10.3.3条之约定解除本合同。9.2.3 乙方保证所有的经营行为皆为合法,并不得影响甲方及授权标的的声誉。乙方如有发生任何税务、诉讼纠纷、债权债务等,由乙方独立承担相应责任,与甲方无关。9.2.4 甲方保证其授权行为合法,甲方如发生任何税务、诉讼纠纷、债权债务等,由甲方独立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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