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申报书等(以下统称“任务书”)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探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加强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检查。第七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基地、院士增选、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制,对科技计划项目等申报主体科研诚信进行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通过审核的必备条件,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第八条 全面推行科研诚信记录制度,依托科技计划
2、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有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立项评审、过程管理、评估评价、评审咨询、结题验收等全过程以及成果应用情况的信用记录。第九条 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逐步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州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第三章 失信行为记录第十条 建立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录信息应当包括:失信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所涉及的项目名称和编号、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责任主体为法人
3、或机构的,记录信息还应包括处理决定中涉及的直接责任人员。第十一条 参与项目实施的承担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坚守底线、严格自律。项目和课题负责人、首席专家、财务助理等发生以下行为,应纳入失信记录:(一)一般失信1.科研诚信教育履行不到位,未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项目日常管理。2.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未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以及重大变更事项等。3.其他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二)严重失信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计划、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2.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研究结论
4、等,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反科研伦理。3.违反科技计划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执行项目任务书经费管理、验收等约定;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4.违反论文、专利等项目成果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等资助。5.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截留、私分、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6.不配合监督检查或日常管理,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7.项目承担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未及时制止甚至包庇纵容;不配合失信行为调查处理。8.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法人管理职责,规范项目管理,加强所属人员科研诚信教育与管
5、理,以下行为纳入失信记录:1.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未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2.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未制定本单位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及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3.未按项目任务书约定足额落实配套资金,未及时报送绩效评价、审核科技报告,未组织项目事项变更调整等。4.其他未履行职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科技计划任务资格。2.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未内部公开事项变更、成果转化等信息;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3.未履行项目管理法人责任,导致项目无法验收或结题;未履行科研诚信管理
6、职责,导致所属科研人员多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4.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5.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不力,包庇、纵容所属科研人员严重失信行为。6.其他违反科技计划管理规定及财经纪律,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受托单位、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依据管理委托合同约定,规范项目管理与服务,以下行为纳入失信记录:(1)一般失信 1.项目管理与服务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发现项目存在重大违规违纪情况未及时报告等。2.违反有关规定,对与项目承担单位或相关人员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未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3.其他违反项目管理服
7、务工作要求,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管理服务事项。2.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报或承担单位及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3.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或制度、违反委托合同约定,管理失职,导致管理项目无法验收或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4.单位管理失职、2人以上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1)索取或者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旅游和娱乐健身活动;(2)受利益相关方请托向评审专家输送利益,干预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3)泄漏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4)索取、
8、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项目管理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5.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6.其他违反科技计划管理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第十四条 参与科技计划咨询与评审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以下行为纳入失信记录:1.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未遵守现场规则擅自离席或与项目单位接触。2.履责过程中,专家与答辩单位讨论与项目无关的内容;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3.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咨询评审意见,或评价意
9、见简单潦草、内容雷同。4.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咨询、评估等过程或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1.与参评项目单位或与评审结果存在利害关系,而未申请回避,且为项目申报者谋取不当利益。2.索取或收受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3.擅自向外界泄露评审内容、评审专家评价或意见、项目信息、评审结果等保密信息。4.咨询或评审评价、评估意见严重失实。5.利用参与评审工作获得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为本人或第三方谋取私利。6.其他违背评审工作纪律,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第十五条 建立失信行为修复机制,失信责任主体自失信行为被记录之日起
10、,可按程序申请信用修复,经核实问题整改到位,无其他不良信用行为,可按程序提前1-2年移出失信记录名单。失信行为惩戒限制期满的,自动移出失信记录名单。移出失信名单的失信责任主体,3年内继续保留其记录信息。第四章 失信行为调查与惩戒措施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科研诚信管理,做好受理举报、核查事实、日常监管等工作,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失信行为责任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等调查处理职责分工,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第十七条 在受理举报、发现问题线索、上级或其他
11、部门通报等情况下,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应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受理举报需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失信行为的事实、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第18条 对举报行为的调查应当组成不少于人的调查组,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失信行为,由科研诚信管理机构采用简易程序直接认定。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
12、行,也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写明失信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第十九条 根据调查报告或简易程序认定意见,适用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中严重失信行为情形的,由省科技厅予以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适用一般失信行为情形的,由科研诚信管理机构予以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同一失信责任主体产生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自动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对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等部门已
13、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参照本规定对其进行限制。第二十条 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对严重失信行为零容忍,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科研失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失信责任主体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不上缴财政资金的,要从重处理;对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努力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处理。第二十一条 经调查核实、认定或被通报的失信行为直接或间接责任人,其所在单位应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相应惩戒措施: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依法开除学籍,撤
14、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科研诚信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加强教育。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依据失信行为情形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对一般失信行为责任主体,采取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终止项目并追回科研项目经费,1-2年内限制申报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担任评审评
15、估专家等资格 等处理。(二)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采取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3-5年内限制申报或推荐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以及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资格等处理,面向社会公布。(三)对2次及以上严重失信行为,或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失信责任主体,按程序认定并纳入“黑名单”管理,终身取消其承担或推荐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以及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资格等处理,通报其主管部门,并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四)对所属科研人员一年内发生 2次及以上严重失信行为的法人单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其列为监督检查重点对象,
16、增加监督检查和项目抽查频次。(五)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法人单位,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或奖金,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等处理。第二十三条 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视情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公布的,通过政务门户网站公开相关信息;纳入“黑名单”管理的,通过“信用湖南”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失信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失信行为认定与处理决定单位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的,省科技厅应及时受理,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
17、方机构进行调查,30日内出具复核意见。经复核属实的,应及时更正。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二十五条 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失信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第二十六条 加强科研诚信管理跨部门跨区域合作,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各级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按本规定对失信责任主体进行记录与处理的,相关处理结果互认。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增选、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对科技计划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记录、认定与惩戒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xx月xx日起实行,由湖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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