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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修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第十条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业务规则,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其自律管理职责的要求。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下列业务规则时,应当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一)证券交易、上市、会员管理和其他有关业务规则;(二)涉及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或者对现有上市证券交易品种作出较大调整;(三)以联网等方式为非本所上市的品种提供交易服务;(四)涉及证券交易方式的重大创新或者对现有证券交易方式作出较大调整;(五)涉及港澳台及境外机构的重大事项;(六)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批准的其他业务规则。对于非会员理事的反对或者弃权表决意见,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请示或者报告中作出

2、说明。第十一条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业务规则对证券交易业务活动的各参与主体具有约束力。对违反业务规则的行为,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采取其他自律管理措施。第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履行自律管理职责。第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明确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具体类型、适用情形和适用程序。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的,应当依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听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组织听证。第十四条市场参与主体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业

3、务规则的规定申请复核。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复核委员会,依据其审核意见作出复核决定。第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和风险监测机制,依法监测、监控、预警并防范市场风险,维护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证券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基金、一般风险准备等形式储备充足的风险准备资源,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第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同其他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证券期货业组织建立资源共享、相互配合5的长效合作机制,联合依法监察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第十七条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

4、设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证券交易所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股东会的职权。第十八条会员大会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会员监事;(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四)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股东会为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和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五)法律、行政法规

5、、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设立目的;(二)名称;(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四)职能范围;(五)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九)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十)资本和财务事项;(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八)项、第(十)项和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三)其他需要在

6、章程中规定的事项。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章程的修改由股东会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二十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一)理事人数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人数;(二)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三)理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表

7、决通过。股东会会议的议事规则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会员大会或者股东会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证券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及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四)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五)审定对会员的接纳和退出;(六)审定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七)审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八)审定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或者对现有上市证券交易品种作出较大调整;(九)审定证券交易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管理办法;(十)审定

8、证券交易所重大财务管理事项;(十一)审定证券交易所重大风险管理和处置事项,管理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十二)审定重大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事项;(十三)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及薪酬事项,但中国证监会任免的除外;(十四)会员大会授予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是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制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8定的职权;(五)股东会授予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会成员

9、总数的三分之一,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董事会由三至十三人组成。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可以设副理事长一至二人。总经理应当是理事会成员。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总经理应当是

10、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理事长、董事长是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代其履行职责。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职责;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理事长、董事长不得兼任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第二十七条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副总经理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任免或者聘任。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

11、代其履行职责。第二十八条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二)主持证券交易所的日常工作;(三)拟订并组织实施证券交易所工作计划;(四)拟订证券交易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五)审定业务细则及其他制度性规定;(六)审定除取消会员资格以外的其他纪律处分;(七)审定除应当由理事会审定外的其他财务管理事项;(八)理事会授予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二)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职权;(三)审定除应当由董事会审定外的其他财务管理事项;(四)董事会授予和证券交易

12、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监督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证券交易所财务;(二)检查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三)监督证券交易所理事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四)监督证券交易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协议、业务规则以及风险预防与控制的情况;(五)当理事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证券交易所利益时,要求理事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股东会会议;(七)提议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召开临时理事会;(八)向会员大会或者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九)会员大会或者股东会授予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

13、十条证券交易所监事会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监事不得少于两名,专职监事不得少于一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职工监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专职监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证券交易所理事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监事会,会员监事不得少于两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的专职监事或者其他监事代为履行职务。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为履行职务。第三十二条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监

14、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公司法及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三十三条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证券交易所章程具体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经费应当纳入证券交易所的预算。第三十四条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能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

15、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理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三)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

16、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五)担任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六)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或者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之日起未逾五年;(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证券交易所理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聘任有不正当情况,或者前述人员在任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行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其所担任的职务时,中国证监会有权解除或者提议证券交易所解除有关人员的职务,并按照规定

17、任命新的人选。第四章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第三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其内容包括:(一)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二)证券交易的场所、品种和时间;(三)证券交易方式、交易流程、风险控制和规范事项;(四)证券交易监督;(五)清算交收事项;(六)交易纠纷的解决;(七)暂停、恢复与取消交易;(八)交易异常情况的认定和处理;(九)投资者准入和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要求;(十)对违反交易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十一)证券交易信息的提供和管理;(十二)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公布方式;(十三)其他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规定的事项。第三十七条参与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非会员不得直接参与

18、股票的集中交易。会员应当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对客户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管理。第三十八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实时公布即时行情,并按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记载并公布下列事项:(一)上市证券的名称;(二)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三)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比较后的涨跌情况;(四)成交量、成交金额的分计及合计;(五)证券交易所市场基准指数及其涨跌情况;(六)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布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的权益由证券交易所依法享有。证券交易所对市场交易形成的基础信息和加工产生的信息产品享有专属权利。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不得以商业目的使

19、用。经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将该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第三十九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其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市场公布。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其市场内特定证券的成交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并向市场公布。第四十条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投资者有平等机会获取证券市场的交易行情和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并有平等的交易机会。第四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0、。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交收将对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并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第四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业务规则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可能误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产生不当影响等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稳定运行,保证投资者公平交易机会,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的原则,制定异常交易行为认定和处理的业务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四

21、十四条对于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实施限制投资者交易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证券交易所发现异常交易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四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加强对证券交易的风险监测。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公告。第四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妥善保存证券交易中产生的交易记录,并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交易记录等重要文件的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证券交易所应当要求并督促会员

22、妥善保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委托资料、交易记录、清算文件等,并建立相应的查询和保密制度。第四十七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证券市场监管和实时监控要求的技术系统,并设立负责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专门机构。证券交易所应当保障交易系统、通信系统及相关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和持续运行。第四十八条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业务规则,对程序化交易进行监管。第五章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第四十九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管理规则。(一)会员资格的取得和管理;(二)席位(如有)与交易单

23、元管理;(三)与证券交易业务有关的会员合规管理及风险控制要求;(四)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适当性管理及投资者教育要求;(五)会员业务报告制度;(六)对会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七)对会员采取的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八)其他需要在会员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事项。第五十条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经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种类,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由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规定。第五十一条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

24、五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限定席位(如有)的数量。会员可以通过购买或者受让的方式取得席位。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席位可以转让,但不得用于出租和质押。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交易单元实施严格管理,设定、调整和限制会员参与证券交易的品种及方式。会员参与证券交易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设立交易单元。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将交易单元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会员应当对其进行管理。会员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具体管理办法由证券交易所规定。第五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技术管理规范,明确会员交易系统接入证券交易所和运行管理等技术要求,督促会员按照技术要求规范运作,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安全稳定。证券交易

25、所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可以要求会员建立和实施相应的风险控制系统和监测模型。第五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会员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章程、业务规则要求会员提供与证券交易活动有关的业务报表、账册、交易记录和其他文件资料。第五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要求会员了解客户并在协议中约定对委托交易指令的核查和对异常交易指令的拒绝等内容,指导和督促会员完善客户交易行为监控系统,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会员管理的客户出现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会员客户交

26、易行为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会员未按规定履行客户管理职责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第五十七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业务规则对会员通过证券自营及资产管理等业务进行的证券交易实施监管。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业务规则要求会员报备其通过自营及资产管理账户开展产品业务创新的具体情况以及账户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文件资料。第五十八条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会员建立并执行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会员向客户推荐产品或者服务时充分揭示风险,并不得向客户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第五十九条会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章程、业务规则的

27、规定采取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限制交易权限、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第六十条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并主动报告有关问题。第六章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的监管第六十一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证券上市规则。(一)证券上市的条件、程序和披露要求;(二)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及具体要求;(三)证券停牌、复牌的标准和程序;(四)终止上市、重新上市的条件和程序;(五)对违反上市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六)其他需要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事项。第六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与申请证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订立上市协议,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法律

28、、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上市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上市证券的品种、名称、代码、数量和上市时间;(二)上市费用的收取;(三)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自律管理的主要手段和方式,包括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内容;(四)违反上市协议的处理,包括惩罚性违约金等内容;(五)上市协议的终止情形;(六)争议解决方式;(七)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在上市协议中明确的其他内容。第六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建立上市保荐制度。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保荐人及相关人员的业务行为,督促其切实履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业务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职责。第六十四条证券交易所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上市规则决定证券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对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证券实施退市,督促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充分揭示终止上市风险,并应当及时公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六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业务规则,督促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可以要求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补充说明并予以公布,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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