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 完善、健全企业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企业法律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确保公司的法权益不受损害,以达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 1.2 起草、审核企业中的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范文本制作、合同登记、合同履行等,保障和促进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充和解除手续。 1.3 起草、修改和审核企业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1.4 制作、审核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公司人事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并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续订和解聘的相关法律工作;
2、起草、制定员工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1.5 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1.6 代理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提出解决方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企业权益。 1.7 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保障企业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1.8 及时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等事务,保障企业的有序发展,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1.9 其他法律事务。 2.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 2.1 企业法务人员(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如:合同制度、工作制度等
3、。 2.2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须告知法务人员(部),由法务人员(部)进行分类登记,报送法务主管人员,由其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制定承办人员。如需要企业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交送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到七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2.3 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 2.4 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部)和其他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具体处理方案。 2.5 企业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先由法务人员(部)
4、审核,并由主管人员签字后转下一程序,经会签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部)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该在谈判前五天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企业法务人员(部)。 2.6 公司从事招、投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前五日告知法务主管人员(部),法务主管人员将指派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2.7 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封存。 2.8 以上法律事务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必须报请企业首席法律顾问审核。 3. 企业合同(协议)管理 3.1 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管理
5、按本节的规定办理。企业后勤服务类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合同则由有关部门专项负责。 3.2 法务人员(部)负责企业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给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 3.3 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主办部门起草或者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签订日前五个工作日送交法务人员(部)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及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但在送交法务部门之前,主办部门必须先行对合同进行初步审核,并保证合同中内容与谈判记录相符。 3.4 法务人员(部)在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时除外。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征得法务主管人员(部)同意
6、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为保证合同质量,此特殊要求只能作为个例,不能作为常规)。 3.5 送交法务人员(部)审查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由法务人员(部)存档,不予返还,送审部门应当自留原件。 3.6 以企业名义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送交法务人员(部)备案。 3.7 需要企业法务主管人员(部)派人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务主管人员(部)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 4.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 4.1 以企业或者企业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主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法务主管人员(部),并附起草说明和有
7、关背景资料。 4.2 法务主管人员(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4.3 本节规定不适用于企业和企业各部门制度的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 企业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 5.1 以企业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企业盖章前,送交法务主管人员(部)。 5.2 本节所指法律性文件,是指除合同(协议)、诉讼文书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各种权利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涉及企业或员工权利义务的文件等。 6. 企业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 6.1 企业法律事务确定有必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务主管人员(部)统一负责,并
8、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同意。同时,法务主管人员(部)应当认真监督聘用单位指派人员的工作。 6.2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 6.2.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机构介入的;【篇二:集团公司法务部制度】 国建(香港)集团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安全运营,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大力度降低合同诉讼及非诉讼纠纷的法律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健(香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三条 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
9、机制。 第四条 各子公司应当实施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具备条件的公司应当设置公司法务部,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 集团公司应当为各部门、各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公司法务部依法开展工作;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应当将公司法律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门用于与公司法律工作相关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公司法律、财务、审计、产品质量、品牌、营销等业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完善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体系。 第六条 公司法务部应当依法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法律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副职领导具体分管法律工作。第八条 集团公司法律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
10、法规,指导、协调各子公司的法律工作,同时负责具体办理集团公司本部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 法务部的具体职责 第九条 从法律专业角度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提供支持,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实现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规范化;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提供法律专业角度的决策支持。 第十条 就有关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管控,定期为公司员工举办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培训,尤其是涉外法律的培训;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管理存在缺陷的部门进行法律分析调研,提出加强管理的方案和建议,逐步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对员工的严重违纪行为提出内部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追究的具体意
11、见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核;执行公司管理层作出的对员工追究责任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就公司外部法律风险防范,参与重大经济活动(包括涉外贸易、投资项目)的谈判,提出减少或避免交易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确立统一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合同范本;协助公司各业务部门与子公司起草、修订、审核业务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力争保证合同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公司涉及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协助公司部门办理公司开业注册、合并、分立、兼并、解散、清算、注销等工商事务及公证、抵押等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公司部门办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并审查
12、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公司部门办理合作单位的资信调查事宜,发表申明、启事等事务;协助公司证券、融资部门及律师办理公司上市的相关法律事务及上市后的公司依法规范经营、管理事宜。 第十三条 收集、整理、保管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法务部每月应向总裁递交一份法务工作月结(月结应包括该月合同审查、工商事宜、纠纷处理、内部培训、外联事项及下月提议等内容);每半年应当向总裁递交书面公司法律风险报告一份(报告中应当载明报告期内公司所遇到的纠纷处理情况及涉及或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该报告应由公司常年律师顾问签署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 制定常年律师
13、顾问的工作考核办法,对该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审及考核;经总裁同意下,对不适应或不适合担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更换。 第三章 规章制度管理 第十六条 以公司或公司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主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法务部,并附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 第十七条 法务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各部门制定的生产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 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 第二十条 以公司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性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司盖章前,送法务部审查。 第二十一条 本章所指法律性文件,是指除合同/协议、
14、诉讼文书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各种权利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涉及公司或员工权利义务的文件等。 第五章 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律事务确有必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务部统一负责,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同意;法务部应当认真监督聘用单位指派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有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机构介入的; (二)有关法律事务必须法律中介机构人员配合的;第二十四条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机构;聘请社会法律中
15、介机构应当签订聘用协议。 第六章 诉讼与仲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收到以本公司作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或仲裁文书,应当在收到当日送法务部。 第二十六条 法务部收到诉讼或仲裁文书后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研究对策。 第二十七条 对在法定期限内收到的有关诉讼或仲裁文书,法务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对超过法定期限收到的诉讼或仲裁文书,法务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需要以公司名义主动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届满前向法务部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并附送有关资料;法务部收到前款书面说明和有
16、关资料后,应当认真分析、研究,认为诉讼或仲裁有利于公司的,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利于公司的,应当向有关部门说明或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二十九条 以本公司为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案件结案后,法务部应当作成结案报告,报公司领导并送有关业务部门。 第三十条 涉及各子公司的纠纷案件应当由该子公司所聘请法律顾问【篇三:法务部管理制度】 广西中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务部规章制度 为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保障公司正常运营,防范公司在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度本制度。 一、法务人员职责 1、完善、健全公司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公司法律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公司的法
17、权益不受损害。 2、 起草、审核公司中的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范文本制作、合同登记,保障和促进公司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充和解除手续。 3、起草、修改和审核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4、 参与制作、审核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劳资关系,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5、 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6、 代理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提出解决方案,根
18、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公司权益。 7、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8、 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等事务,保障公司的有序发展,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9、其他法律事务。 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1、 公司法务人员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如:合同签订制度等具体工作制度。 2、 涉及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事务,经业务部门告知参与处理的法务人员,由法务人员进行分类登记,报送法务主管人员,由其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制定承办人员。如需要公司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交送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根据业务部门
19、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3、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 4、 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具体处理方案。 5、 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包括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之前,应先由法务人员审核,并由主管人员签字后转下一程序,经会签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该将主要谈判内容提前告知承办法务人员。 6、 公司从事招、投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前告知法务部,法务部指派相关专业的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7、 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
20、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封存。 8、 以上法律事务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必须报请法律顾问单位审核。 三、公司合同管理 1、 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管理按本节的规定办理。公司后勤服务类合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签订、管理,必要时法务部参与审核。 2、法务人员负责公司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查,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给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 3、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经办部门起草或者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送交法务人员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及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包括电子文档),但在送交法务部门之前,
21、主办部门必须先行对合同进行初步审核,并保证合同中内容与谈判记录相符。 4、 法务人员在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时除外。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征得法务主管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 5、 送交法务人员审查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由法务人员存档,不予返还,送审部门应当自留原件。 6、 以公司名义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送交法务部备案。 7、需要公司法务部派人员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前三个工作日前以工作联系单通知法务部,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 四、公司规章制度管理 1、以公司或者公
22、司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性及有效性审查的,主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法务部,并附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 2、 法务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3、 本节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各部门制度的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方面的审查。 五、公司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 1、以公司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有效性审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司盖章前,送交法务部参与会审。 2、本节所指法律性文件,是指除合同、诉讼文书之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各种权利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涉及公司或员工权利义务的文件等。 六、公司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 1、公
23、司法律事务确定有必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务主管统一负责,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同意。同时,法务主管应当认真监督聘用单位指派人员的工作。 2、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机构介入的; 有关法律事务必须法律中介机构人员配合的; 其他确实需要聘请外部法律中介结构的。 3、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法律中介机构。 4、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协议(合同)。 七、公司诉讼与仲裁案件管理 1、 本节所指诉讼案件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者作为
24、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非诉讼案件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2、 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3、案件起因人或案件涉及部门负责人有配合、协助法务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4、在公司经营、管理或其它活动中,其它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应及时向法务部报告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5、 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
25、系协调,案件关联部门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务人员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6、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漏案件信息内容。 7.7 在案件审结完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务人员应继续做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务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法务人员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八、公司非诉讼(仲裁)事务管理 1、需要以公司名义启动非诉讼(仲裁)活动程序的,由法务人员办理,必要时可根据本管理制度第6节的规定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办理。 2、办理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听证活动等事宜。 3、非诉讼(仲裁)活动处理完毕后,法务人员应当作出结案报告,报公司领导并送交有关业务部门。 九、奖惩措施 1、公司应当对工作成绩突出或者作出重大贡献的法务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或)表彰。 2、违反本管理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形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主管人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法务部门制定,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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