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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经验规定终Word文档格式.docx

1、2.7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规定范围的,须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2.8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按国家有关规范,同步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九类设施,并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表2 -2 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序号用地 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其它用地RCMWTSUGDER1R2R3C1C2C3C4C5C6C7C9M1M2M3W1W2T1T2T3T4T5S1S2S3U1U2U3U4U5U9G1G2D1D3E1E2E3E41低层居住建筑多层居住建

2、筑2高层居住建筑3单身宿舍4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5商业服务设施6文化体育设施7社区服务设施8医疗卫生设施9市政公用设施10行政管理设施11金融邮电设施12行政办公设施13商业设施14金融保险设施15服务设施16小商品市场17农贸市场18批发交易市场19文化娱乐设施20体育设施2122商办综合楼23商住综合楼24普通旅馆25旅游宾馆26高校、中专27成人教育、职业技校28科研设计机构29无污染工厂30轻污染工厂31重污染工厂32普通仓库33危险品仓库34社会停车场(库)35社会加油站36公交停车场37公交修理厂38长途客运站39货运公司站场40室外广告牌41污水处理厂42施工维修设

3、施及废品场43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注:为适宜设置的项目。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有效补充措施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空格为不适宜设置的建设项目。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3.1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3-1的控制。表3-1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建设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新区旧区居住建筑低层1.11.2多层1.71.8中高层2.02.2高层3.5办公建筑类40 50 2.53.035 5.06.0商业建筑类60 4.055 5.56.5城市综合体住宅部分非住宅部分4550安康属类气候区。1、居住建筑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2、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4、 3、城中村、成片旧城改造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市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3.2 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3.2.1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留设;(二) 在任一方向的净宽度(超过规范要求退让距离)在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三)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

5、地面或道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或2.0米以内(含5.0米或2.0米);(四)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五)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六)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并不得被占用。3.3 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建筑密度低于允许标准的,可给予建筑面积奖励,每降低建筑密度控制指标1%,允许增加2%的建筑基地面积的建筑面积。表3-2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区域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每降低建筑密度控制指标1%,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相当于建筑基地面积%2%第四章 建筑间距4.1 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

6、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4.2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旧城区新建项目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1小时。大寒日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是通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软件。4.3 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核定值按表4-1执行。表 4-1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方位015(含)15303045456060折减系数1.000.900.800.95日照系数新区(3小时)1.331.201.081.26旧区(1小时)1.2

7、41.121.01.18建筑间距1.33X(H-h)1.20X(H-h)1.08X(H-h)1.26X(H-h)1.243X(H-h)1.12X(H-h)1.0X(H-h)1.18X(H-h)1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4.3.1 新区低层、多层南北向的民用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或采用日照分析计算确定:建筑间距:L= i(H-h)L=建筑间距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地坪的相对高度i=日照系数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米。4.3.2 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4-1换算。4.3.3 建筑非平行

8、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建筑方位为基准。4.3.4 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4.3.5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2的规定。表4-2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高层(遮挡)多层(遮挡)低层(遮挡)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两侧单侧或无(被遮挡)-“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 是指

9、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垂直布置或互不遮挡的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在且满足消防前提下,其高层主体之间最小值为20米。4.3.6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3的规定。表 4-3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

10、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4.4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之间的最小间距,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4-2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4-3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4.5 高层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以日照分析结果为准。4.6 有争议的建筑间距以日照分析结果为准。4.7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中、小学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的日照间距,均应满足冬至日3小时日照。第五章 建筑退让5.1 建筑物退

11、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建筑基地边界另一侧有建筑物的,还应符合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还应满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的要求。(一)居住建筑(含文教卫生建筑)的主要朝向南退用地界线不得小于日照间距的一半。(二)其他情况下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应退建筑间距的一半。5.2 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5.3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最小后退距离按表5-1控制。5.4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

12、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5-1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5.5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表5-1 住宅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道路宽度建筑高度20米20米, 60米60米, 100米100米50米及以上生活性交通性30米及以上50米20米以上30米生活型20米及以下大型公共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小于24米24-100米大于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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