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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识点结构图.docx

1、商法知识点结构图 商法知识点结构图 人数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出资限额要求 设 法律责任 立 人数要求 设立条件 出资额限制 股份有限 设立过程 公司的设立 过失损害赔偿 发起人责任 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或费用 公司不能成立 时的连带责任 认股人已缴纳股款及利息 程序要求 公司形式的变更 债权债务的承担公司的 变 决议主体设立、 公司合并程序 通知及公告变更、 更 清偿债务、提供担保终止 分立的决议主体 公司分立 通知、公告 债务的承担 约定解散 决议解散 解散事由 合并、分立可能导致的解散 行政解散 司法解散 公司解散 程序要求 公司免于约定解散而存续 终 法律后果 止 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2、 清算事由 职权 公司清算 清算组 诚信义务、违信责任 清算程序 通知、公告 制定清算方案、处分公司财产 资本确定原则 禁止抽逃出资资本维持原则 禁止折价发行股份 资本三原则 严格限制股份回购 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资本不变原则 增资、减资要经法定程序 决议:资本多数决 减资程序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 公司 公司增资、减资 清偿、担保 资本 增资程序 决议:股东(大)会2/3以上多数决 制度 股东优先认股权 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可以评估并可转让) 出资的比例结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出资的法定要求 转移财产权 价值评估 股

3、东出资 出资期限:可以分期,首次出资外,其余 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 追缴出资 公司成立前的 催告失权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追缴出资 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成立后的责任 差额填补责任 及连带担保 未完全履行 瑕疵出资的形式 完全不履行 不适当履行 原始取得 取得方式 继受取得 内部转让:内部自由转让 限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有限公司 股东优先购买权 对外转让 强制执行:通知之日起20日内优先购买 回购事由股份回购请求权 股份 期限限制 转让 股东资格继承 依法转让 记名股票 转让方式 无记名股票 股份公司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发起人 股份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对特殊主体的限制

4、 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1 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公司高管 转让2 公司高管离职半年内, 不得转让 3 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减资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 限制股份回购的例外 职工持股计划股份 股东因正当理由请求 回购 属于的,10日内注销 回购后的处理 属于的,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属于的,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禁止接受本公司股份质押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经营管理方面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对增资、减资、债券发行作出决议 选举、更换非职工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 职权 组织机构方面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组织过程方

5、面: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会议形式:召集会议 定期会议 会议种类 1/3以上的董事 临时会议(提议主体) 1/10以上表决权股东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股东 的会议制度大会 召集与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监事1/10以上表决权股东 会议通知:提前15日 任意的资本多数决 表决规则 修改章程 资本的绝对多数决 增、减注册资本 分立、合并、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 年会会议种类 临时会议召集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1/10以上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连续90日以上)的会议制度 强行资本多数决:必须按

6、出资比例行使 普通决议:相对多数决1/2以上 表决规则 特别决议:绝对多数决2/3以上 累积投票制 委托投票制 交存无记名投票 股东诚信义务 限制关联交易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关联股东不参加表决约束大股东 表决权排除制度 募集设立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决议的通过,发起人不参加表决 表决权限制制度 累积投票制 会议无效之诉缘由: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事由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保护小股东 可撤销之诉 提起主体:股东 程序: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应提供担保公司的股东、债 查阅、复制权权人 有限公司 程序:请求1

7、5日内答复 知情权及 救济:提起诉讼诉讼救济 股份公司:查阅权 司法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出现公司僵局 请求权 持有10%以上表决权股东,以公司为被告 股东滥用有限责任 构成要件 对于一人公司而言,举证责任倒置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律后果:连带责任 保护公司债权人 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在其评估或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 追索股东出资赔偿责任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部分财产型犯罪被判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消极任职资格 负有个人破产经营责任,破产清算完结之日未逾3年 负有个人违法经营责任,自营业执照吊销之日起未逾5年 个人负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

8、偿 不得违反财经纪律 忠实义务、 不得自我交易 勤勉义务 串夺公司机会 从业竞业 收受商业贿赂公司高管的任职、违反忠实义务的效力:行为有效,但收入归公司所有义务、责任 对董事、高管: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 内部救济 表决权的股东请求监事 对公司赔偿责任 对监事:相同主体请求董事的追究机制 派生之诉:内部救济无效或情况紧急,股东以自己名义起诉对股东赔偿责任的追究机制:直接诉讼 最低注册资本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10万,一次足额缴纳 出资要求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投资人的限制 (独生子女) 该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绝育手术)-计

9、划生育原则一人有限公司 风险防范措施 身份公示: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营业执照中载明 组织机构: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采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公司 强制审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事务所审计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弥补亏损: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亏损的,在提取之前,先用利润弥补。 法定公积金: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公司收益 提取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分配 可以不再提取 公积金的提取 资本公积金:超过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

10、为资本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股东大会决议后提取 合伙人:2-50,至少有一人为普通合伙人 设立 表明“有限合伙” 不得以劳务出资 原则:普通合伙人执行 事务执行 有限责任的例外: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利润分配: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约定除外 交易不限制,竞业不禁止,约定除外 权利、义务 份额转让:按约定,提前30日通知即可 债务清偿:自有财产-合伙收益-强制执行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企 身份变更: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约定除外 业的设立 入伙:对入伙前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

11、有限合伙人的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入伙、退伙 当然退伙 宣告破产 退伙 合伙人丧失约定或法定的资格 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退伙的后果:以退伙时从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仅剩有限合伙人的,解散 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变更 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发起人:2个以上合伙人 书面合伙协议 设立条件 认缴或实缴的出资 标明“普通合伙”的字样 对内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 财产份额的转让 对外转让: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权 出质: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无效.给第三人造成损失 的,承担赔偿责任 约定优先,未约定,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 事务的决定 改名称;改变经

12、营范围、营业 场所;处分不动产;转让或处 事务的处理 需一致通过的事项 分知识产权等;以合伙企业名义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的忠实义务 竞业禁止,约定除外 交易限制 补充责任 债务清偿普通 无限与连带: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合伙人承担合伙 连带责任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禁止抵销、禁止代位与第三人关系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 合伙人债务的清偿顺序的债权人的关系 双重优先原则: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个人债务,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 条件及程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入伙 法律后果: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协议退伙 声明退伙 通知退伙 当然退伙 退伙 法定退伙 除名退伙

13、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享有财产权利,身份权利依约定或经全体退伙后果 合伙人同意 无限连带责任: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 公示内容:标明“特殊普通合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以财产份额承担责任 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 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全体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申请 申请人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 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债权人申请(条件) 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申请 已到期的请求权 撤回时间:受理前 申请的撤回 破产申请的效果 一旦受理,再申请撤回的,驳回 债权人申请时:仅及于申

14、请人 诉讼时效中断 债务人申请时:及于已有债权人 通知和公告:受理后10日内完成,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 财产保全义务 受理 对债务人 禁止个别清偿 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法律效力 对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不得行使优先权 破产 债务人的开户行不得扣划钱款抵偿贷款 申请、 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中止 受理、 对其他民事程序 未决诉讼或仲裁中止 申报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受理 按期申报:债权申报期限最短30日,最长3个月 程序 补报:财产最后分配前 编制债权表 债权申报 债权异议 未到期的,视为已到期;附利息的,受理时停止计息 实体注 所欠职工保险及补助,公示更正起诉 意事

15、项 连带债权人可一人代表,也可全体申报 解除合同的,以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申报债权 第一次由法院召集,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之后的,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1/4以上的债权债权人会议 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召开 通知:提前15日 表决: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且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额的1/2以上 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一次表决未过,由法院裁定 债务人财产的变价方案 二次表决未过,由法院裁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对管理方案和变价方案不服的,债权人提起 对裁定不服 对分配方案不服的,占无财产担保额1/2以上诉讼的提起 期限:15日内申请复议 效果: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期限:5日内送达债务人

16、和管理人,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对债务人 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效果 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 破产宣告 对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的随时以担保物清偿 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 无财产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 第三人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 宣告破产前终结程序 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变价规则 破产清算 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分配规则 所欠职工保险及补助 所欠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普通债权破产 无财产分配的,经申请,15日内裁定是否终结 宣告 程序终结 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注销清算、 追加分配: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选择性

17、债权人程序 申请人 债务人 出资额占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申请、期间 (申请受理后,破产宣告前) 担保权暂停行使 重整 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设定担保 期间 债权人行使取回权要符合事先约定条件 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重整 不得转让股权 程序提前终止原因 选择性 分组表决重整计划、 程序 批准 表决规则:过半数且其所代表债权占2/3以上 执行 申请人:债务人 和解 表决:过半数且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额的2/3以上 未通过,终止和解程序,宣告破产 表决结果 对全体和解债权人具约束力 通过 按和解协议清偿 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更换 管理人制度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

18、罚的人员消极资格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证书的人员 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时间: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一年内 无偿转让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撤销权 事项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对未到期的债权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的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个别清偿的实体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规范 无效行为制度 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追回权:董事、监事、高管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应当追回 一般取回权 取回权制度 出卖人取回权 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抵销权 债务人 不得抵销的情形 财产 诉讼费 破产费用 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管理人

19、费用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 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费用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不足以清偿全部的,先清偿破产费用 清偿原则 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提请终结破产程序 绝对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出票 任意事项 出票人担保承兑或付款 效力 收款人取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出票行为对付款人并未发生票据上的效力 必须在票据背面

20、或粘单上完成 背书要求 记载背书人名称,由背书人签章 票据行为 连续性 背书 票据金额全部背书 背书种类:限制背书、期后背书、回头背书、附条件背书 部分背书和分别背书 承兑: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则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 保证的代位权票据 保证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者,保证依然有效,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部分保证也是附条件 善意原则 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则 对价原则 付款请求权 票据权利 期后追索 追索的原因 期前追索 追索权 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各追索对象为连带责任人 可以不按先后顺序 追索义务人 不受已开始追索的限制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

21、有同一权利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范围 财产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 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自愿原则 解除合同 年龄不真实的后果 保险单的更正、补缴或保险金的减少 投保 保险费的退还 要求 投保的例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 付费方式:一次或分期 保险费 合同中止的缴付 合同复效或终止保险法 人身保 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 受益人的指定险合同 受益人 变更: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的权利 保险金的继承情形 保险金归受益人享有保险金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 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自杀 被保险人犯罪 没有代位求偿权

22、对受损保险标的代位权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 代位求偿权 条件 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 对第三人的 以赔偿的金额为限向第三人求偿代位权 取得:自动取得 例外:家庭成员及单位组成人员造成的 船舶所有权 船舶抵押权 受偿顺序 船舶及其物权 船舶优先权 自产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 消灭 经法院强制出售 船舶消灭 船舶留置权 优先顺序: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 提供适航船舶 承运人义务 管货义务 不得不合理绕航 签发提单 集装箱:接收货物到交付货物 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期间 非集装箱:货物装上船到卸下船 海上货物 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 运输 提单的种类 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提单

23、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提单的转让 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转让 不记名提单,转让无需背书海商法 签发时间:承运人接收货物后 定期租船合同 船舶租赁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 损害赔偿原则 船舶碰撞 诉讼时效:2年 一国领海内:该国法院 法律适用 公海上碰撞: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 同一国籍的,船旗国法院 无权获得救助报酬的行为 救助报酬的减少或取消 海难救助 承担和分配 救助款项的担保和先行支付 危险是共同的,真实的 构成要件 损失是特殊的,直接的 共同海损 措施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船舶,货物,运费 共同海损的费用 理算 船舶所有人 主体 救助人的雇佣人

24、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责任保险人 条件:不是故意或明知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原则 集中监管与行业自律 证券发行者、投资者 履行职责程序: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证券市场主体 证券监管机构 保守秘密义务 信息协作机制 兼职禁止规定 设立条件 证券公司 业务范围 设立监管 公司监管 运作监管 从业人员监管 风险监管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募集设立发行 股票的发行 证券法 新股发行 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 公司债券的发行 公开发行的限制条件 证券发行 证券代销 承销形式 证券包销 证券发行承销 承购团承销 期限禁止:不得超过90日 承销禁止事项 预留或预购禁止 证券发行审核 交易种类 交易场所:场内,场外 证券从业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持有、交易股票的限制 交易股票的时间限制 短线交易禁止 证券交易 上市 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交易的条件 债券上市的条件暂停上市的情形 停止上市的情形 定期报告公开 信息公开机制 临时报告公开 内幕交易行为 禁止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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