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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最高法院权威观点十六条.docx

1、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最高法院权威观点十六条【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最高法院权威观点十六条委托代理合同最高法院权威观点十六条委托代理合同最高法院权威观点十六条资料整理:李金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一隐名代理的认定及例外【案例】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牡丹江日达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668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是否一定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隐名代理中委托人自动介入的例外情形如何认定?本案中,因受托人未按委托合同约定进行招标、编制报价

2、评价办法、组织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虚构了设备采购价格,损害了委托人利益,且在委托人主动介入的情况下,第三人选择受托人作为合同履行主体-故构成隐名代理的例外,设备采购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二.受托人不存在违背诚信原则、损害委托人利益等导致委托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行为,委托人不能解除合同【案例】绍兴县时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绍兴金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134号民事裁定书)三.解除委托通知通过证据交换程序递交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并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案例】毕兰伟与何青海委托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3、【裁判要旨】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委托人主张其在本案一审诉讼前已通过相关方式向受托人传达了解除委托的意思表示,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受托人确实收到上述意思表示,故委托人诉讼前已经解除委托关系的事实不能认定。原审判决认定本案诉讼前委托合同未解除正确,但该判决将解除委托的时间点确定为法院证据交换之时则有欠妥当,因为证据交换乃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在该程序中当事人不应主张权利,亦不能仅以证据交换来确定法律事实,其争讼的法律关系只能在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开庭质证、合议等法定程序后,通过裁判文书予以确定。四当事人解除委托合同的,其赔偿对方当事人损失范围的

4、确定【案例】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XXJ民二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摘要】根据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但是,当事人基于解除委托合同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同于基于故意违约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前者的责任范围仅限于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对方的预期利益。五如受托人已按约定完成所托事项,即便委托人未达到预期目的受托人仍有权获得约定报酬【案例】时代集团公司与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

5、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报酬的,只要受托人完成约定事项,委托人即使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也应向受托人支付报酬。本案中,根据相关合同约定,使标的公司符合被收购条件是受托人的合同义务,收购标的公司的股份系委托人的合同义务,故对于委托人尚未成功收购目标股份,受托人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各方也未约定报酬的支付和使用应以成功收购目标股份为条件,即本案委托合同的解除系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所致,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有关“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

6、付相应的报酬”之规定,本案委托合同虽已解除,委托人仍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虽然委托人未实际收购成功目标股份可能导致受托人使用报酬所产生的成果被他人享有,因受托人系受托完成相关辜务,且委托人未及时终止与受托人的委托关系,对履行委托事务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六.委托代理合同中代理费用的主张基础【案例】上海精稳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宁夏国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受托人主张代理费用的,应当结合委托代理合同的内容以及受托人履行受托义务的情况进行判断。受托人未全面、正确履行受托义务的,其主张全部代理费

7、用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七诉讼因当事人申请撤诉而并未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可判令委托人向代理人支付部分费用【案例】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与凯棣基国际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734号民事裁定书)八.委托合同提前解除后,委托人应支付受托人已完成的部分委托事项报酬【案例】民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下页委托代理合同最高法院权威观点十六条【法理提示】在完成部分委托事项、委托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况下,报酬的数额可根据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完成所付出劳动的效果,按照受托人已完成的委托事务部分与委托

8、事务整体的比例确定。九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与损害赔偿【案例1】上诉人重庆超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港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杜永安和原审第三人重庆万里行百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摘要】当事人之间形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后,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都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但同时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将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转交委托人。【案例2】上诉人东莞市恒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厚华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富成石材有限公司、中山市恒富物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收购股权合同赔偿纠纷案

9、(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受托人受托收购股权,在该股权并非依法当然应当过户给委托人的情形下,受托人解除委托合同未将股权转让给委托人具有客观理由,不应赔偿该股款差价款损失。十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诉讼委托代理协议后对受托人就完成受托任务部分酌情给付报酬【案例】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与濮阳市丰硕物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197号民事裁定书)十一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而转委托,违反了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而具有过错,且此过错行为与委托人遭受的损失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受托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案例】上海飞极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永泽国际货物运

10、输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飞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邱逸群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769号民事裁定书)十二委托人所支付的费用是否全部用于办理委托事务不能作为判断委托合同适当履行的标准【案例】民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委托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本案性质为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否适当履行应当以受托人民福公司是否完成委托事务来进行判断,委托人住总公司所支付的费用是否全部用于办理委托事务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是否适当履行的标准。除非合同特别约定,委托人支付的费用用于某一用途,或者该费用

11、的挪作他用将客观导致委托事务无法完成,但本案中住总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该挪用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委托事务的正常处理。十三委托合同的违约金约定偏高的,调整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案例】北京安捷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晓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外运国际贸易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洼院20XX民提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当事人在委托代理进出口协议书中约定以合同货款总价为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妥,但约定以30%的比例与占用货款可能发生的利息和罚息及其他损失等相比较略显偏高,原一、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时未予调整欠妥。但判决生效后经过四年时间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该笔债务本金发生的孳息数额较大,如果本

12、案再审以银行利息和罚息为标准调整违约金,其结果与原一、二审以合同约定标准判决的违约金数额仍较接近,因此,再审判决对二审判决该项内容不再变动。十四当事人双方签订资产管理委托协议,约定低于最低变现价格的,受托方应和委托方协商一致后变现,应为对受托方的限制,而非约定受托方协商变现的义务【案例】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终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十五代持协议终止后,受托人应当适当履行协助委托人处置股权和领取分红款的义务【案例】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与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裁

13、判要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代持协议属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首都机场应当履行协助委托人广联公司处置股权和领取分红款的义务。十六委托合同关系的认定及受托事务是否完成的判断【案例】再审申请人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邦君寄卖有限责任公上页下页余下全文委托代理合同最高法院权威观点十六条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塔县供销合作联社委托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985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为,敦煌种业是否应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向邦君公司

14、支付代理费用。由此需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一是邦君公司与敦煌种业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关系,二是邦君公司是否已完成受托事务。关于邦君公司与敦煌种业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关系的问题。20XX年5月20日,敦煌种业出具全权委托书,委托邦君公司代表其参与玛纳斯油脂厂拍卖重组工作,并于同日向自治区债权清算小组出具关于拟参与贵组处置资产重组的函。20XX年5月27日,敦煌种业副总经理刘峰与邦君公司签订委托合同,进一步明确双方在委托事项中的权利义务。敦煌种业申请再审虽以该合同上仅有刘峰签字无敦煌种业公章,且合同约定的支付500万元保证金的生效条件未成就为由,主张委托合同无效。但委托合同中有关500万元保证金的约定内容为

15、“为保证项目的前期展开和顺利实施,甲方须应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中打人保证金人民币伍百万元”,故敦煌种业所称500万元保证金系合同生效条件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刘峰当时系敦煌种业副总经理,代表公司参与玛纳斯油脂厂收购项目,其签订委托合同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应对敦煌种业产生约束力。敦煌种业申请再审虽称,其已在20XX年2月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解除刘峰副总经理职务的决议,并于20XX年3月5日正式发出关于刘峰先生免职的通知,且刘峰已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上述证据材料,敦煌种业均未在一审中提交,其嗣后免除刘峰副总经理职务的行为,不能产生导致()委托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且本院组织询问查明,刘峰被追究刑事责任与案涉玛纳斯油脂厂收购项目无涉,敦煌种业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刘峰与邦君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故敦煌种业主张委托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敦煌种业在20XX年8月24日向酒钢公司出具的证明中载明,“新疆乌鲁木齐邦君寄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马烈)于20XX年6月全权代理我公司在新疆完成了收购新疆玛纳斯屯河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按照代理协议我公司应支付邦君寄卖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费肆百叁拾万元”,敦煌种业认可证明上公司公章的真实性,仅以该证明系为邦君公司借款出具,具有特定用途为由,否定其中有关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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