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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标签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x

1、 第七条 农药产品名称是指农药产品的通用名称或商品名称。 第八条 产品特性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作用机理、作用特点等内容。 第九条 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包括适用作物(或范围)、防治对象(或用途)、施用时期、施用剂量、施用次数和施药方法等。 为了方便用户使用,在规定的施用剂量后,还应当使用亩用制剂量、稀释倍数或药种比等科学易懂的表述方式。 第十条 根据需要,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 大田用农药 1、安全间隔期及每季最多施药次数。 2、对后茬作物有影响的,应当明确标注对后茬作物的影响、后茬可以种植的作物和间隔时间。 3、容易产生药害事故的,应当明确标注容易产生药害的原因及避免药害事故的预防措

2、施。 4、对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影响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 5、使用农药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6、对容器开启要求、废旧容器的处置方法。 7、施药器械的清洗方法、残剩药剂的处理方法。 8、有关抗性治理方面的要求等。 9、其他。 (二) 卫生用农药 1、产品对人畜、环境易产生危害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 2、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事项。 3、其他。 第十一条 农药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 ”标识和“剧毒” 字样 、“ ”标识和“高毒”字样、“ ”标识和“中等毒”字样、“ ”标识、

3、“微毒”字样表示,描述文字一律为红色。 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当产品的毒性级别与其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用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第十二条 中毒急救措施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 有专用解毒剂的,应明确标注,并给出对医生的建议。必要时应当提供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第十三条 农药产品标签上生产日期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 产品批号能反映生产日期的,可用产品批号代替生产日期。 第十四条 农药标签上标注的产品质量保证期应当和农药登记资料中规定的质量保证期一致。 第

4、十五条 贮存和运输方法包括贮存农药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要求及安全运输、装卸农药时的要求。 农药标签应注明“远离儿童”、“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贮存”等警示内容。 第十六条 固体农药产品的净含量,采用质量表示;液体农药产品的净含量,采用质量或体积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产品特性标明净含量。产品净含量的单位须用汉字表示。 第十七条 农药标签应标注农药登记企业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进口产品应用中文注明其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的代表机构名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第十八条 农药分装产品的标签应与原产品标签一致,分装产品应加注

5、分装企业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分装产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和分装日期。分装产品质量保证期从原包装生产日期起计算。 第十九条 农药类别分别采用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各类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农药类别特征颜色标志带,以表示不同类别的农药(卫生用农药除外)。 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杀虫(螨、软体动物)”字样和红色带表示;杀菌(线虫)剂用“杀菌(线虫)”字样和黑色带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和深黄色带表示;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杀虫/杀菌剂用“杀虫/杀菌剂”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

6、第二十条 象形图应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而选择,但不能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象形图应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通常位于标签的底部,象形图的尺寸应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 象形图应根据产品实际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顺序排列。对同一类别的象形图,包括贮存象形图、操作象形图、忠告象形图、警告象形图,应排列在一起,并用方框圈在一起。 第二十一条 杀鼠剂产品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印有规定的杀鼠剂图案。 第二十二条 原药产品标签除不需要标注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外,其他内容同第六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卫生用农药除不需标注颜色标志带、象形图外,其他内容同第六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药包装过小,产品标签不能标注全部

7、内容的,应当附上与小包装数量相同的说明书。但标签上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净含量、企业名称、毒性分级及标志、生产日期及批号、质量保证期等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说明书内容和格式应与农药登记审定的标签一致。 第三章 标签格式及印制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标签版面应清晰,不带有过分的装饰性和奇特性。农药标签分为一栏标签、二栏标签、三栏标签三种格式(卫生用农药除外)。 第二十六条 使用的印刷字码大小应以易读、清楚为准,尽可能使用大的字号,标签最小字号应大于汉字六号。 第二十七条 字体颜色应当与相应的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第二十八条 农药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及含量、

8、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毒性标志、注意事项、中毒急救、企业名称等重要内容应标注在标签主要位置上,其字号应大于汉字小五号。 第二十九条 农药产品名称的标注必须符合农业部公布的农药产品名称管理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 必须在所在栏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二) 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第四章 标签审批 第三十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农药标签审批的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标签初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申请农药登记时,应根据

9、农药登记试验结果及本办法的要求制作标签样张,并随农药登记资料提交标签样张。 相关资料显示产品在某方面存在一定风险及危害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标签让使用者知情并标注相关预防措施。 第三十二条 经审定的标签应当标注批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审定通过的标签由农业部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需要对已经审定的农药标签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交回原审定的标签。 根据农药使用情况监测、再评价结果等信息,农业部可以要求农药生产企业修改农药标签。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农药产品包装上的标签必须抗损、不易发生变质;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

10、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三十五条 农药标签经审定后,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标签内容,不得擅自改变标签中农药产品名称、通用名称与含量、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毒性标志、注意事项、中毒急救、贮存运输、企业名称等重要内容的位置。 第三十六条 不得随农药包装夹带经审定标签内容以外的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第三十七条 不同包装规格的同一农药产品,除净含量外,其标签内容和格式应当一致。 第三十八条 农药标签上不得标注非农药登记企业名称(进口农药产品除外)。 第三十九条 农药产品标签不得印有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图案和

11、标识;企业获得的奖项、荣誉不得在标签上标注。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农药产品的标签或附具的说明书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使用标签; (二) 扩大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 (三) 使用未经审定的商品名; (四) 未标注或改变农药通用名称及含量; (五) 未标注毒性标志或改变毒性级别及标志; (六) 未注明或者擅自更改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七) 未注明或者擅自更改质量保证期; (八) 标注非农药登记企业名称; (九) 国外产品未标注国内

12、法定代表机构及联系方式; (十) 应标注安全间隔期及每季最多使用次数而未标注的。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农药产品的标签或附具的说明书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擅自改变农药产品名称或农药通用名称及含量的位置或大小; (二) 擅自改变商标的位置或大小; (三) 擅自修改产品特性说明; (四) 擅自修改注意事项; (五) 擅自改变中毒急救措施的; (六) 擅自改变贮存和运输事项;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农药产品的标签或附具的说明书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由

13、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改变标签重要内容的位置; (二) 未标注安全合理使用象形图; (三) 未标注颜色标志带; (四) 标签印字太小,导致无法辨认; (五) 标签标注企业获得的奖项、荣誉; (六) 标签擅自标注未经批准的图案、标识;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农药产品的标签或附具的说明书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标签污染、变质、损毁,导致标签内容不完整; (二) 标

14、签印字脱落或模糊不清; (三) 标签通过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 (四) 随农药包装夹带经审定的标签内容以外的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五) 未标注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应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农药标签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办法为准。农药标签要标注的内容 农药登

15、记时,对农药标签有严格的要求,规定标签和说明书应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等内容。分装的农药,还应注明分装单位。 农药标签常用的材料为铜版纸或PVC。 农药标签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1.标签上的农药名称和批准登记的名称不符。有的农药生产厂家为了曾加其产品的吸引力和扩大销路,往往不顾农业部药检所批准登记的农药名称的法规效力,在另起别的新奇名称。 2.超越批准登

16、记的范围,任意增加使用作物和防治对象。农药药性的好坏受很多因素的影响,适用作物和防治对象必须由严格的试验来确定,这正是要求农药推广使用前必须经过注册审批的重要原因。盲目扩大适用作物和防治对象极有可能发生防治效果不好和产生药害等问题,使农业生茶遭受损失。 3.农药“三证”不全或以假乱真,存在假冒伪劣。 4.标签内容印制不全 如毒性标志不明清、无生产日期、无批号和厂址等。 5.在没有注册登记前自行印制标签进行销售。 农药标签中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删与农药注册登记后监督管理的好坏有关,要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完善有关农药标签的审查法规,加大流通领域中对农药标签的监督执法力度。国家和省级农药鉴定和工商督察部门应建立农药标签的统一印制和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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