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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统计资料保密制度文档格式.docx

1、关于统计报表、案件登记卡等统计资料的查阅、提供、保管制度为加强统计报表、案件登记卡等统计资料的查阅、提供和保管等工作,充分合理利用各类统计资料,制定本制度。1、本院各局、科、室、队来统计室查阅统计资料、案件登记卡资料,必须持有借阅单。并经本部门 领导签字后方可借阅。2、外单位来我院查阅统计资料,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介绍信,经分管检察长签字后方可查阅。3、查阅统计资料,一般应在统计室内进行。如需借出资料者,要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并及时归还。4、查阅统计资料者不得私自携带外出。仅限于在本院使用。5、查阅者不得擅自摘录、转借,确需要摘录、复印的需经分管检察长批准。6、统计报表、案件登记

2、卡等统计资料需按规定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保管人员要爱护资料,不得涂改、圈化和污染。 XX年2月14日*人民检察院机关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院机关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和上级检察院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检察统计职能 统计工作在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办公室统计人员负责搜集本院业务部门填写的案件登记卡,统计人员要按照案卡进行微机录入,并对全院检察业务部门办理各类案件的信息数据进行汇总上报;负责定期编写统计分析报告,每月为领导和业务部门提供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的查询服务;负责对全院检察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工作制度,对全院检察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二、统计资料整理 (一)严格按照统计法依法统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篡改统计数据的行为,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信息、咨询、监督的职能作用。 (二)各业务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将办理案件的有关数据、信息填写案件登记卡,并提供给办公室,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把关,使用计算机录入、管理。 (三)办公室统计人员每月27日前,将本院办理的各类案件信息及统计报表上报市院统计科,上报前要与业务部门进行核对,对上报的统计资料要认真审核把关。 (四)对市分院上报检察统计报表进行审核、汇总,严格八好报表质量关;对出现的错报、漏报、瞒报及逻辑性错误及时纠正;经核实数据准确后,及时汇总于每月10前

4、上报高检院统计处。 (五)对市分院上报案件信息进行逐项检查,对发现的错、漏项和录入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及时纠正,保证案件信息质量;经核对案件信息全面准确后,于每月15日前上报高检院统计处。 (六)负责统计数据信息资料传输、存储;每月对统计标本数据和个案信息进行备份、管理;对本科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及维护。 (七)负责统计数据、案件信息的安全保密。保证数据传输安全;机器统计机房管理,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八)负责全院检察统计汇总报表、统计分析、文件资料的收集、管理、立卷和归档。 三、统计资料咨询与服务 (一)认真执行检察统计数据信息资料查阅制度,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为院领导和各业务部门提供检察统

5、计报表和个案信息的查询、借阅、打印等服务。 1、每月2日前,为院领导提供全院主要业务情况及自侦案件大要案台帐。每月6日前,提供全院其他检察业务情况表。 2、每月10日后,为各业务部门提供各种检统月报表和累计台帐汇总表的查询。 (二)开展统计调查,撰写统计分析。组织专项统计调查工作;利用统计数据和个案信息,编写进度分析和专题分析报告;每年上报统计分析报告不得少于8篇。 (三)对各部门内勤上报的统计分析进行筛选,质量较好的给予转发或提供上级业务部门;搜集整理优秀的统计分析报告作为参考资料下发;不定期开展统计分析交流学习活动。 四、培训与指导 (一)负责全院检察机关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举办12期

6、培训班,进行统计专业知识、计算机知识的培训。 (二)负责对全院检察统计工作进行指导。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下发书面材料帮助及时解决;对各部门提出的软件使用问题给予及时答复。 (三)负责组织全院统计工作执法检查。依据统计法检查各部门统计工作情况,对业务部门填写的案件登记卡项目及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查,对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奖惩 依据全省统计工作综合考核办法,每半年对各地统计数据、案件管理质量情况进行通报,年度对各地的统计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对被评选为前六名的单位和个人通报表扬,对统计工作较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7、。*人民检察院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为切实做好我院机关保密工作,根据保密法和高检院有关保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范围 (一)具有秘密内容的各种文件、文稿、电报、信件、统计数字、表册、电子文档、音像资料、档案、图片、磁卡、软盘等; (二)尚未公布的院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涉密会议内容和会议记录; (三)院领导参加的尚未公布的各种涉密会议及活动内容; (四)机关各部门的涉密业务工作情况,包括组织人事、案件情况、技侦手段、行动方案、羁押地点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卷宗、询问笔录、举报材料、来信、来访情况等; (五)涉密传真、电话会议的有关文件、资料及内容; (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8、 (七)检察机关武器弹药调拨、发运、存放情况; (八)检察技术方面的器材、资料等; (九)保密电话、密码机、密钥等; (十)印章、印信、证件等; (十一)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二、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二)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 (三)不在私人交往中或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事项; (四)不携带秘密文电和案卷到公共场所或宿舍内传阅; (五)不用普通电话、无线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秘密事项; (六)不在个人著作和文章中引用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七)存储文件和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

9、不得与因特网和公共信息网相连接。 三、保密要求 (一)严格各种文电、信函的查收、登记、编号、分发和签字手续,不得私自扩大机密文电的传阅、使用范围。 (二)党组传阅的机密文电由机要秘书负责管理;各部门的机密文电由内勤负责管理;机密文电每季度组织清交一次。 (三)送交打印、复印的稿件及文件软盘,要按保密要求妥善存放;印出的文件要及时通知送印部门取回;打印、复印的清样、废版及废品要及时销毁。 (四)摘抄、复印、翻印秘密文件和资料,必须经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复印件要与原件一样登记,用后收回。 (五)凡开通使用涉密信息网络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院保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使用。

10、 (六)文件销毁由院统一组织并派人监销,各部门不得私自销毁,严禁当废品出售。 (七)秘密文件或案卷材料应通过机要或派专人专车递送。执行递送任务时,不得在无关单位、场所办理其他事宜,不压件,不丢失。 (八)宣传报道应按有关规定执行,非经批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九)加强保密教育,每年在节假日前集中进行一次保密教育和检查。 四、保密机构 (一)院成立保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各部门设一名兼职保密委员,在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保密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基本职责: 1负责组织研究贯彻上级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具体意见及措施。 2统一组织、协调、管

11、理本单位(系统)的保密工作。 3对院各部门的保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4及时听取保密办公室、职能部门的保密工作情况汇报。 5审定本单位保密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组织研究和处理保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请党组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组织调查和研究处理泄密事件。 8主持召开保密工作会议或保密委员会成员会议。 9协调解决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和通信、自动化建设中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10组织向党组及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工作。 五、保密责任 (一)保密委员会主任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主持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保密委员会副主任对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履行上述职责,当好参谋。 (三

12、)保密委员会成员对主任、副主任负责,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根据其所在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业务工作范围,具体抓好所在部门的保密工作。 (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是具体办事机构,负责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完成保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事项。 (五)涉密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工作责任。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履行保密职责,认真做好具体保密工作和管理工作。 (六)因工作失职、渎职,致使本单位发生泄密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按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保密法、刑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制度由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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