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抽查建设、设计、施工(含分包)、监理等单位对建筑节能示范样板的确认情况。2.8监督检查(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要求的情况,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3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督3.1建设单位质量行为抽查重点 3.1.1按规定将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取得合格书。3.1.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3.1.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
2、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3.1.4如涉及建筑节能项目分包的,应将分包单位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3.1.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3.1.6设计文件中明确的建筑节能项目应全部施工完成,不得甩项。3.1.7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3.2设计单位质量行为抽查重点3.2.1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2.2施工图设计文件中
3、关于建筑节能的做法和构造处理必须达到相应的设计深度,并在设计交底时予以明确告知。3.2.3涉及建筑节能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3.2.4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的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出具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3.3施工单位质量行为抽查重点 3.3.1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3.3.2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建筑节能施工方案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3.3.3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分包单位的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3.3.4建筑节能工程
4、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3.3.5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对必须实行抽样复检的材料和设备应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 3.3.6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规定。3.3.7建筑工程采暖、通风与空调、电气等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建筑节能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调试,调试结果应当符合设计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要求。3.3.8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
5、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规定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形成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3.3.9建筑节能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3.4监理单位质量行为抽查重点3.4.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质量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其具体内容包括建筑节能质量控制点、质量要求、验收程序以及建筑节能工程专业旁站监理方案。3.4.2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场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对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须现场抽样复验的材
6、料和设备实行见证取样送检。杜绝已淘汰和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的技术、产品、材料和设备用于工程。3.4.3对结构基层的处理,保温层的厚度和保温层的抹灰、粘贴、挂装与铺设施工,门窗及幕墙施工,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的关键部位和工序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实施旁站监理。3.4.4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强制性标准和相关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签发整改通知单并对整改情况复查,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3.4.5按规定主持建筑节能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3.4.6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出具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其中应
7、载明对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有关材料和设备的检验、试验情况及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情况的检查内容和检查结论。3.5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行为抽查重点3.5.1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3.5.2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3.6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行为抽查重点 3.6.1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资质及核准范围。3.6.2建筑节能相关材料和设备的检测内容和方法应符合建筑节能检测标准要求。3.6.3检测报告形成的程序及结论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3.6.4检测发现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
8、合格的,应及时上报当地监督机构。3.7监督机构应对每次检查(抽查)情况做好监督记录(见程序表五),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的强制性措施(相关表格见程序表六至表八);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实施,并作为不良记录向社会公示。4工程实体质量监督4.1材料和设备质量4.1.1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指标应与设计文件要求相符。4.1.2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用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见证取样送检复试报告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4.1.3监理工程师对材料和设备的进场验收签认情况。4.
9、1.4 监督检查时对建筑节能材料质量产生质疑的,应责令施工单位对该建筑节能材料按一定比例重新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4.2墙体节能工程 4.2.1 基层表面空鼓、开裂、松动、风化情况及附着物的处理等。4.2.2 保温层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是否按照经过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重点抽查其保温、牢固、抗裂、防漏、耐久、防火等性能。4.2.3雨水管卡具、女儿墙、分隔缝、变形缝、挑梁、连梁、壁柱、空调板、空调管洞、门窗洞口等易产生热桥部位保温措施。4.2.4施工产生墙体缺陷部位的(如穿墙套管、脚手眼、孔洞等)处理。4.2.5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容易碰撞的阳角及门窗洞口转角处
10、等特殊部位的保温层防止开裂和破损的加强措施。4.2.6隔汽层构造处理、穿透隔汽层处密封措施、隔汽层冷凝水排水构造处理。4.3非采暖公共间节能工程4.3.1非采暖公共间(如普通住宅楼梯间、高层住宅疏散楼梯间、电梯前室、公共通道、公共大堂大厅、地下室等)按图施工情况。4.4幕墙节能工程4.4.1幕墙工程热桥部位的隔断热桥措施。4.4.2幕墙与周边墙体间的缝隙处理。4.4.3建筑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等变形缝的保温密封处理。4.4.4遮阳设施的安装。4.5门窗节能工程4.5.1外门窗框或副框与洞口、外门窗框与副框之间的间隙处理。4.5.2金属外门窗隔断热桥措施及金属副框隔断热桥措施。4.5.3建筑外
11、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情况。4.5.4外门窗遮阳设施的安装。4.5.5天窗安装位置、坡度、密封节能措施。4.5.6门窗扇密封条的安装、镶嵌、接头处理。4.5.7门窗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及中空玻璃均压管密封和中空玻璃露点复检情况。4.6屋面节能工程4.6.1屋面保温、隔热层铺设质量、厚度控制。4.6.2屋面保温、隔热层的平整度、坡向、细部及屋面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措施。4.6.3屋面隔汽层位置、铺设方式及密封措施。4.7地面节能工程4.7.1基层处理的质量。4.7.2地面保温层、隔离层、防潮层、保护层等各层的设置和构造做法以及保温层的厚度。4.7.3地面节能工程的保温板与基层之间、各构造层的粘结
12、及缝隙处理。4.7.4穿越地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各种金属管道的隔断热桥保温措施。4.8采暖节能工程4.8.1采暖系统安装应抽查以下内容:采暖系统的制式及安装;散热设备、阀门与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安装;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安装及调试的情况;分室(区)热量计量设施安装和调试的情况;散热器恒温阀的安装。4.8.2采暖系统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应抽查以下内容:热力入口装置的选型;热计量装置的安装和调试的情况;水力平衡装置的安装及调试的情况;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及各种阀门的安装。4.8.3采暖管道的保温层、防水层施工。4.8.4采暖系统安装完成后的系统试运转和调试。4.9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4.9.1
13、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抽查以下内容:各系统的制式及其安装;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安装;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安装及调试的情况;空调系统分栋、分户、分室(区)冷、热计量设备安装。4.9.2风管的制作与安装应抽查以下内容:风管严密性及风管系统的严密性检测;风管与部件、风管与土建风道及风管间的连接;需要绝热的风管与金属支架的接触处、复合风管及需要绝热的非金属风管的连接和加固等处的冷桥处理。4.9.3各种空调机组的安装、与风管连接的情况及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各功能段之间连接检测。4.9.4风机盘管机组的选型及安装和调试情况。4.9.5空调与通风系
14、统中风机的选型及安装。4.9.6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和集中排风系统中的排风热回收装置选型及安装。4.9.7空调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风机盘管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空调冷热水系统中的水力平衡装置、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选型及安装。4.9.8风管和空调水系统管道隔热层、防潮层选材。4.9.9空调水系统的冷热水管道及配件与支、吊架之间绝热衬垫安装和冷桥隔断的措施。4.9.10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的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及通风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和调试检测。4.10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4.10.1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
15、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4.10.2空调冷热源水系统管道及配件绝热层和防潮层的施工情况。4.10.3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的系统试运转及调试情况。4.11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4.11.1锅炉房动力用电、冷却塔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计量设备安装。4.11.2住宅公共部分和公共建筑的照明的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装置安装。4.11.3水泵、风机等设备的节能装置安装。4.11.4低压配电系统及照明系统检测。4.12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4.12.1监测与自动控制系统的安装、调试和联动情况。4.12.2监测和自动控制系统与空调、采暖、配电和照明等系统联动运行、
16、监测情况。4.13施工过程中的检测和试验4.13.1施工过程中是否按相关规范规定进行了各项测试、试验。重点抽查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建筑设备工程系统性能检测。4.13.2测试、试验的批次、数量是否符合要求。4.13.3测试、试验的结果是否满足设计要求。4.14督机构应对每次检查(抽查)情况做好监督记录(见程序表五),发现有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或违反建筑节能工程技术标准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的强制性措施(相关表格见程序表六至表八);5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5.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5.1.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分
17、项工程验收全部合格,施工单位进行自验并出具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报告;5.1.2质量控制资料已收集完整,并已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确认;5.1.3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报告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结果符合设计要求;5.1.4设计单位出具了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了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5.1.5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5.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组织应符合以下要求:建设(监理)单位应在验收前3天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监督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含总、分包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节
18、能设计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5.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的内容5.3.1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执行标准是否准确;5.3.2对实体质量和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5.3.3如发现验收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令改正,重新组织验收。5.4项目监督负责人应做好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记录(见程序表十二),监督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5.4.1对节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5.4.2对节能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5.4.3对节能工程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5.4.4对节能工程验收报告的评价。6工程质量监督报告6.1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程序表十三
19、)中,应提出有关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意见。6.2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相应部分,填写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对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情况、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或材料监督抽测、检测情况、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等。6.3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情况”中增加“建筑节能工程抽查及验收监督情况”栏目,填写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情况。7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档案7.1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组成部分。7.2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7.2.1建筑节能工程项目监督工作方案;7.2.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记录;7.2.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7.2.4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7.2.5建筑节能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资料等。8附则8.1本细则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8.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要点(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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