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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机制Word文档格式.docx

1、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并逐步扩大设置比例,满足电动汽车推广使用。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区范围内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小于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二)推进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建设一是加强现有居民区设施改造。供电企业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对专

2、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电能表。对公共停车位,应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地方政府要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施工便利。二是规范新建居住区设施建设。新建居民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的供电设施建设方案,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提供便利。新建居民区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支持结合实际条件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

3、体化设施。鼓励探索居民区整体智能充电管理模式。三是做好工程项目规划衔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按规定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三)推进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要结合 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 求,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 配建充电桩。各地可将有关单位配建充电基础设

4、施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四)加快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全力推动公交、出租,环卫、物流及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公交车充电设施应根据线路运营需求,结合公交场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不设独立占地充电站;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有关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潜力,同步推进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充电设施可考虑对外开放。(五)积极推进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布局应从城市中心向边缘、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

5、(P+R)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六)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网络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收费站停车位及其他可利用场地,建设城际快充网络。优先推进沈海、京福、福银、厦蓉、泉南、长深高速及平潭连接线的城际快充网络建设,并实现区域间互联;适时推进宁上、莆永、宁东、沙厦等高速路网的城际快充网络建设;2020年底前形成覆盖全省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满足电动汽车城际、省际出行需求。三、规范项目管理(一)项目管理权限充电基础设施实行备案制管理。个人自用的充电设施无需备案;

6、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的项目备案管理由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负责;其余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管理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二)建设单位的准入条件在福建省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在本省具有必要的经营场地;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人员的配备,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供电安全规定的规模要求;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制度;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并对外开放经营(不含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三)项目申报要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7、运营商备案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运营场地的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3年,或者经营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年限不少于3年。同时,租赁合同或者经营合作协议的合作方必须提供运营场地的合法性证明材料(权属证明或使用权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职运行维护团队的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四)项目受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申请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12月份将充电设施

8、项目备案数据上报省发改委。对不予备案的项目,应以书面形式向备案申报单位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告知相关的法规政策依据。四、强化支撑保障(一)简化规划建设审批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收费站及其他可利用场地建设城际快充站,无需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

9、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二)完善财政价格政策2016年省级财政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安排4998万元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象为省内公共、专用充电设施(包含公交领域)建设运营单位;补助标准按照直流快充桩495元/千瓦、交流桩150元/千瓦补助,鼓励各地加大配套奖补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并执行特殊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即延长谷时段3小时,由每日23:00至次日7:00调整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时长,峰时段保持不变,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

10、电价。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按关于我省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6143号)执行。提倡对电动汽车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优惠。(三)拓宽多元融资渠道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上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按规定辅以相关规费减免、发行绿色债券和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对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打捆为充电站群由设区市发改部门统一上报省里。对充电基础设施PPP项目优先给予支持,优先上报争取财政部的中国PPP融资支持基金。积极支持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2016年新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充电基础设施

11、建设的,按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给予1%的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和项目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省级财政分担部分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各承担50%。(四)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各设区市要将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并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优选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应积极采取多种方式供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中的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项目,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营利性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可采取公开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对于规划条件许可的地块,可按照加油(气)、充电混合站进行规划,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各设区市应充分利用各类建设项目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在开展交

12、通运输、工矿仓储、商服、住宅等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时,应将配建要求纳入项目土地供应条件;并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五)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能力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当地配电网专项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做到“设施建设、电网先行”。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通过电网输配电价回收。产权分界点划分的基本原则是接入10千伏公用馈线的客户,采用电缆接入的,分界点为环网柜(或电缆分支箱)

13、出口处,环网柜(或电缆分支箱)由电网公司出资建设;采用架空接入的,分界点为T接点设备出口处,需安装柱上分界负荷开关、柱上分界断路器等设备或增补T接点杆塔的,由电网公司出资建设;低压居民用户产权一般以计量装置(电能表)为产权分界点。电网企业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限时办结,加强效率监督和问责。在产权方(场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由供电公司为充电设施装设独立电表,方便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商与供电公司直接结算及开具电费发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商高压报装时,若无法提供安装场所权属证明,则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且租赁合同的合作方必须提供场所产权

14、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级以上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非违章建筑证明。及时修订完善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5/T 1036-2013),以满足充电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六)加大物业及业主委员会协调力度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应按照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16628号)中的全国统一的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做好宣传工作,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并要求物业公司予以支持和配合。业主

15、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依据示范文本,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基础设施的流程,并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实际执行情况开展监督和考核。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扣减相关企业和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评分。各地可考虑在条件较成熟的住宅小区开展示范建设,取得相关经验后再向全省推广。(七)推广充电设备责任险和充电安全责任险加快制定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责任保险工作相关规定。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由生产(制造)厂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并按照“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

16、电安全责任保险。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业务的企业必须为自身经营的充电设备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设备生产(制造)厂商或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五、创新服务体系(一)鼓励拓展多种商业模式鼓励探索大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整车企业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商业合作模式。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特许经营权质押等融资模式,借鉴合同能源管理等业务模式,推进商业模式创新。大力推动“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商业模式与服务创新,引入众筹、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新兴业务模式,积极拓展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

17、和广告等增值服务,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参与,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本省充电设施生产企业产品列入省级名优产品目录。鼓励充电服务企业直接投资建设运营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创新“互联网+停车+充电”的综合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推进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探索第三方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车位产权方、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化合作共赢模式、鼓励引入局部集中改造、智能充电管理、多用户分时共享等创新运营模式,提升日常运维服务水平。(二)建立互联互通促进机制借鉴中国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的做法,坚持自愿、平等、合作、互惠原则,支持成立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

18、,配合有关政府部门严格充电设施产品准入管理,开展充电设施互操作性的检测与论证。积极构建省级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是基于以“政府监督指导+企业化运营”相结合的模式,不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的第三方服务管理平台,设区市按照“充电企业运营服务平台地市级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监管平台省级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监管平台”的技术路线,鼓励建设地市级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监管平台。各地发改部门要会同经信部门督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严格执行充电基础设施国家标准与能源行业标准。推进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规范发展,重点是充电物理接口及通信协议互联互通,即充电硬件的互联互通,实现不同电动汽车与不同充电设施间能够连得上,充上电,解决“车桩不匹配,不兼容的问题”;充电服务的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充电设施的位置、状态、充电参数、运营商信息等信息跨平台共享,便于电动汽车用户查询和使用,解决“桩信息不全不准,装许多APP问题”;充电服务的支付互联互通,实现跨交易平台、跨运营商的充电支付无障碍,解决“众多充电卡,交易不方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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