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达到8000人左右。第七条 学科门类:形成以“经济学和管理学”学科门类为主,经、管、工、艺、文等学科门类相互支撑、融合、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总体布局。第八条 学院的举办者为北京国融远景投资有限公司。学院接受陕西省教育厅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第九条 学院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坚持以办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优质高等教育需求为第一要务,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办好高校的愿望为目标。学校的法人属性为非营利性。第二章学院管理体制第十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为学院董事长。学院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长、党
2、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学院董事会成员5人,其中1人为董事长。5位成员组成为:学院的举办者北京国融远景投资有限公司推选董事2人(其中1人为董事长),学院院长出任董事1人,学院党委书记出任董事1人,教职工代表出任董事1人。董事会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董事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召开董事会议时;(二)三分之一及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召开董事会议时;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
3、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最终决定权。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书面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纪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三条 董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包括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但书面表达意愿者)。第十四条 学院董事会对学院下列事项行使决定权:(一)学院
4、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二)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三)学院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四)学院内部机构的设置;(五)聘任或者解聘学院院长,聘任或者解聘由学院院长提名的学院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六)制定学院内部重要管理制度;(七)修改学院章程;(八)学院管理人员及教学人员的工资报酬;(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学院董事会义务:(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二)对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三)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院教学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四)向社会各界宣传学院,聘请与推荐专家和学者到学院讲课、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5、(五)为学院的教学、科研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帮助学院建立教学、科研、实习实践基地;(六)协助学院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就业工作。第十六条 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第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院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学院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第十九条 学院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聘任的院长应符合如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品行端正
6、,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历;(四)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到校履行领导职责;(五)院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报经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连任。第二十条 学院院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学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年度工作计划;(三)拟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定学院的招生、专业、培养计划和管理制度;(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学院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学院内部机构负责人员;(七)向符合毕业资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八)
7、法律、法规规定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院的监督机构。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其成员在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教职工代表和举办者推荐人员中产生。监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前,如因擅离职守使学院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督查学院财务管理;(二)对董事会成员和院领导履行职务进行监督;(三)当董事会成员及其他学院领导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有重要事由经两人以上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五)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董事会议和有关部门的例会。第二十四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责:(一)
8、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代表监事会向学院董事会报告工作;(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第三章党、团、工会和教代会组织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简称党委)和党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学院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党组织领导学院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是党在民办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在学院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学院明确办学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改革发展、依法办学中发挥监督保障
9、作用。学院党委设书记1人。学院党组织主要领导与董事会、行政班子党员主要领导之间依法依规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行使下列职权:(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二)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三)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四)领导学院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五)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
10、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审议学院拟定的教职工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
11、、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和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第三十条 学院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做出决议时,应充分听取、吸收教职工的合理意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代行其职责。第四章教职工第三十一条 学院聘用教师和职工,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学院教师或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学院教师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确定。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十二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12、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院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学院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学院对教职员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院执行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院工会的意见。第五章学生第三十四条 学院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
13、,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和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第三十六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院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学院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处罚规定,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和处罚规定的学生予以处理或处分。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
14、生对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三十七条 学院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第三十八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公布。第三十九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第四十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第四十一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与成功经验。第四十二条 学院加强德育
15、工作,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修养、创新和实践能力。第四十三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第四十四条 学院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第四十五条 学院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校历,安排工作。第七章学院财产与财务管理第四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第四十七条 学院转设后的经费来源:(一)举办者出资;(二)依法收取的学杂费;(三)融资;(四)政府资助;(五)社会捐赠;(六)其他收入。第四十八条 学院存续期间,已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任何组织
16、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学院收取任何费用。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五十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的为准;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订,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第五十一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学院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费用。第五十二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
17、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八章学院变更与终止第五十三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需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学院名称、层次、类别和法人代表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五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
18、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五十七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退回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发放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十八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生效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备案。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由学院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其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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