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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央银行职能存在的问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三、发达国家中央银行制度需借鉴之处 8四、对中央银行制度的建议 9(一)货币发行存在问题的对策 9(二) 弥补法律设计的不足 10(二)调整中央银行法对策 11(三)银行公开披露制度不完善 12(四)最后贷款人角色缺乏限制。 12 浅谈我国中央银行职能存在的不足面对当代社会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对人才的争夺最终导致了企业缺乏稳定的员工队伍,以及员工忠诚度的缺乏。因此,培养员工忠诚度具有重要意义。忠诚的员工会为企业带来高效率、高效益、低成本,进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一、我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发展历史(一) 中国人民银行的创建与国家银行体系的建立(1948-1952年)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

2、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宣布成立。华北人民政府当天发出布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在华北、华东、西北三区的统一流通,所有公私款项收付及一切交易,均以人民币为本位货币。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由石家庄市迁入北平。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把中国人民银行纳入政务院的直属单位系列,接受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与财政部保持密切联系,赋予其国家银行职能,承担发行国家货币、经理国家金库、管理国家金融、稳定金融市场、支持经济恢复和国家重建的任务。到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终结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银行,建立了全国垂直领导的组织机构体系;统一了人民币

3、发行,逐步收兑了解放区发行的货币,全部清楚并限期兑换了国民党政府发行的货币,很快使人民币成为全国统一的货币;对各类金融机构实行了统一管理。(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国家银行(1953-1978年) 在统一的计划体制中,自上而下的人民银行体制,成为国家吸收、动员、集中和分配信贷资金的基本手段。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加快,私营金融业纳入了公私合营银行轨道,形成了集中统一的金融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管理和货币发行的机构,既是管理金融的国家机关又是全面经营银行业务的国家银行。 (三)从国家银行过渡到中央银行体制(1979-1992年)1979年1月,为了加强对农村经济的扶植,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同年

4、3月,适应对外开放和国际金融业务发展的新形势,改革了中国银行的体制,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作出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并具体规定了人民银行的10项职责。从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集中力量研究和实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总量的控制和金融机构的资金调节,以保持货币稳定;同时新设中国工商银行,人民银行过去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经营;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业务实行垂直领导;设立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作为协调决策机构;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和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制度,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

5、度的基本框架。二、中国人民银行制度存在的不足(一) 中国人民银行法不健全法律对人民银行行使监管职权的保障机制构造上不健全。如在稽核检查监督权行使的保障上仅规定“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拒绝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监督的”可对商业银行进行处罚。这种规定很显然把提供有关材料和信息不及时、不完整或不正确的情形疏忽,同时此处也未要求给银行内部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相应的处罚。这不利于保证人民银行监督职权履行的有效性。其次,法律法规对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及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权力的监督未能明确地要求。由于中央银行担负着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重要责任,而金融业务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况

6、且各国对商业银行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一般均有法定的要求,为加强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对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尤其是主要的负责人之业务素质作出严格要求。至于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履职的监督问题, (二)货币政策存在的问题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不强。中央银行缺乏必要的独立性,难以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变化自主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完成稳定币值的最终目标;同时,也建立不起应有的权威性,难以有效发挥宏观监督职能。其独立性不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货币发行权不独立我国货币的发行权属于国务院,一定时期内发行多少货币由国务院决定,人民银行具体执行。我国货币金融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务院,人民银行只有建议和执行权。在货

7、币金融政策的推行过程中,人民银行采用某些政策手段,应经国务院批准或征得有关部委的同意认可。目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这就为地方政府干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活动提供了便利,这使中央银行受地方政府部门干预太多,权威性受到侵犯,不利于金融宏观监督作用的正常发挥,顺利实现货币政策最终目标。2、双重货币政策目标的影响很深长期以来,我国货币政策一直奉行“稳定币值,发展经济”的双重目标,也曾明确提出以“稳定币值”为重点,但实际执行时往往是以“发展经济”为重心,“稳定币值”服务于“发展经济”。新颁布的人民银行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以稳定币值作为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这为理顺中央银行和中央财政的关系,创

8、造了极为重要的条件,有利于增强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但双重目标的长期影响,使单一货币政策目标的执行,还有许多工作要做。3、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进展不顺利为构造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从80年代中期,我国就提出推进专业银行企业化改革。但时至今日,专业银行改革进展尚不顺利。具体表现在:专业银行改为商业银行以后,信贷资金供给制向借贷制的转变并未真正实现,既要微观经营,又要参与金融宏观调控,承担政策性业务。国有商业银行不能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金融企业,人民银行金融宏观调控就失去了可直接发挥作用的调控对象,也就会影响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实现。4、金融市场发育不健全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

9、通过金融市场制来实现的。我国的金融市场在加快资金积累,促进资金融通,优化资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国金融市场的组织体系、管理体系和市场运行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阶段,市场的广度、开放度和竞争度还很不够,从而使人民银行的金融宏观调控缺乏应有的回旋余地,不利于顺利实现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三)监管体系不完善1、多头监管与交叉监管导致监管冲突和监管效率低下 。多机构监管易导致监管冲突。 监管部门间协调难度大,监管效率低。2、我国监管法规多都停留在定性方面,缺乏科学的定量管理,可操作性不强。 例如银行仅按贷款总额的1%计提呆账准备金数额,呆账准备金的数额与不良贷款本息实际可能发生的数额没有直接的联系,

10、致使银行大量的贷款损失不能得到及时确认。3、配套法规不完善。由于观念上和其他外部环境的制约,使得人民银行的监管执法大打折扣,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法规的权威性和央行的监管工作。4、监管机构内外关系不顺且缺乏有效的协调。(四)最后贷款人角色缺乏限制1、中国有最后贷款人,但没有载体,没有法律意义的贷款人制度。2、财政部门与中央银行没有最后贷款的职责之分。3、缺少最后贷款人的法律制度和规定。4、中国最后贷款人主要是政府操作。5、中国缺少最后贷款人的理论研究,特别缺少中央银行与财政部门在最后贷款人关系协调方面的研究。三、发达国家中央银行制度需借鉴之处 美国联邦储备局以独立和制衡为基本原则。在制衡方面,该局

11、的七名理事(包括主席、副主席在内)悉由总统提名,并需经参议院同意。对于货币政策的决议,如调高或调低再贴现率,采用合议兼表决制,一人一票,并且为记名投票,主席的一票通常投给原本已居多数的一方。总统固然可以掌握理事与主席、副主席的提名,但一经参院通过,任期长达十四年。至于独立性方面,FED以人事独立与预算独立最为人称道,除理事会之外,另外还设有联邦公开市场操作委员会(FOMC),负责较长期的货币决策并依据外汇指导原 则、外汇操作之授权作业与外汇操作程序进行外汇操作。四、对中央银行制度的建议(一)货币发行存在问题的对策 1、赋予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相对独立自主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货币政策,

12、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任期应与政府的换届相错开,其任期可适当延长,以保证货币政策的连续性。应进一步规范人民银行与财政部之间的关系,在严禁赤字透支和借款的同时,还应禁止中国人民银行承销国债,堵死这条货币超额发行的路。人民银行要提高货币政策工具操作的技巧,增强信贷计划工具的严肃性,要控制再贷款规模,使其真正成为中央银行对银行信用创造能力的控制手段,而不是资金供应手段。要赋予人民银行合理调配运用各种政策工具的权利,明确各种政策工具的实施条件、作用、优点及弊端,由人民银行结合我国在一定时期的经济、金融条件,采用政策工具,扬长避短,趋利避害,达到综合效益最大化。要逐步实现利率市

13、场化,把握利率工具的灵活性。人民银行应根据经济、金融状况,适时调整基准利率,充分发挥利率这一政策工具在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中的独特的、重要的导向作用。要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金融法规的实施,对金融业务活动的有效监管,以保障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贯彻执行,稳定货币,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实现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健康地运行。2、商业银行必须自觉执行人民银行宏观调控政策。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必须通过商业银行执行才能实现。商业银行贷款规模要自觉服从人民银行下达的控制计划。商业银行必须及时完成存款准备金缴存任务,在商业银行内部还要建立系统二级准备金制度,以此强化资金调控能力。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中央银

14、行统一制订的金融市场管理规定,讲求金融职业道德,自觉维护金融秩序。3、建立竞争有序、统一管理的金融市场。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人民银行通过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能力较弱。应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为中央银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创造一个良好的活动场所。要完善市场结构,使整个市场体系协调发展。在完善同业拆借的同时,要积极推动票据承兑贴现市场、国库券市场和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市场的发展,为中央银行再贴现及贴现率的操作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证券市场来说,一方面大力发展证券市场,提高经济证券化程度;另一方面加强股票市场发展中的运作管理,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搞好股票

15、发行、信息披露、年终分红派息等工作,消除发展中的隐患。要健全和发展金融场,必须理顺资金价格,同时还要保证人民银行通过各种经济手段进入市场调节价格体系的有效性。要加强金融市场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金融市场协调、稳定发展,以利于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二) 弥补法律设计的不足进一步提高人民银行的央行独立性和宏观决策的运行效率,有必要及时利用立法空间,制定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法规措施。1、要突出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中的主导地位,有助于央行更好履行职能。2、尽快制定出台“监测金融市场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新“人行法”在监测金融市场方面的配套措施和手段。3、建立以中央银行为主体的全国性金融信息中心,集中

16、管理金融信息,提高宏观决策效率。4、优化建议监督检查权和全面监督检查权,增设救济性的监督检查权,减少道德风险,提高法律可操作性。(二)调整中央银行法对策1、为确保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的独立性,在中央银行的决策机构和人员组成上,应规定其成员由中央银行行长、副行长、商业银行行长及少量专家、区域分行的行长和政策银行的行长组成。政府部门成员不得进入决策机构。但为促进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尽可能地衔接和统一,也为支持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可允许政府派代表出席会议,陈述政府意见,但其本身不得享有表决权。总行行长宜由人大通过、由政府任命,重大决策采取投票表决方式。2、明确规定中央银行与政府的资金往来关系,切实理顺

17、中央银行与财政部、政府及其他经济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使之相对独立开来。禁止政府向中央银行透支,限制政府向中央银行的借款数额,以防发生财政发行。我国现行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对财政部向银行透支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尚未提及借款的最高限额,因而在制定中央银行法时,有加以规定的必要。(三)银行公开披露制度不完善1、必须修改银行法,以健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要求方面的规则。2、要严格规制公开披露的程序要求。3、正确处理好监管性披露于非监管性披露之间的关系。4、在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制度的同时,应在银行法中尽可能体现银行公开披露的会计准则。5、强化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及时性的个人责任制。6、强

18、化针对公开披露的监督主体相关制度建设。1、制定最后贷款人的救助法律建立中国的最后贷款人救助法。确立中国人民银行面对突发性金融危机事件时的法定最后贷款人职能。并且赋予其法定的“自由量裁权灵活应对倒闭救助机制。2、确立救助相机抉择机制确立救助相机抉择机制,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是否履行最后贷款人的条件相机抉择,具体落实条件要根据央行对具体案例情况和成本收益分析而定,对银行形成压力,从而使其谨慎行动,这种模糊性的救助标准有助于消除银行管理层的道德风险,防止其过度依赖中央银行。3、完善相关制度与保障措施(1)完善银行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实现真正地商业化运作。(2)提高银行信息透明度避免银行恐慌性挤兑事件的蔓延。(3)为保障银行业的健康平稳发展,相关机构应加强对银行 的监管。参考文献1 孔探.加强履行人民银行金融稳定职责的探讨,20122 包可.人民银行县支行职能定位的探3 唐筱,邢少铭.浅析国企知识员工忠诚度及其培育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2).4 窦红宾.浅论国有企业核心员工忠诚度管理J.商场现代化,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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