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文)后,各地税务机关就所属跨国公司对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劳务(服务)费或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开展了检查。山东省胶南市国税局在对企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中,意外发现辖区内一个从事合成橡胶研发及生产的外商独资企业毛利率变动较大,企业利润呈现跳跃式盈亏的现象。该企业原材料全部从国内外非关联方购进,且产品全部销售给国内第三方,企业自成立以来销售收入处于上升状态,但是利润出现跳跃式亏损,且变动幅度高达20%左右。税务机关对该企业了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查。案件问题经调查,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存在三个方面的疑点:一是
2、该企业原材料采购和成品销售对象全部为国内外非关联企业,却向境外关联方大量支付劳务费;二是该企业近几年销售收入处于上升状态,毛利率更是高达17%,但是利润却存在跳跃性亏损;三是该企业的境外劳务费分别支付给母公司以及其他关联公司,且每年支付给关联公司的境外劳务费所涉及的服务内容完全一样;四是该企业对外支付所发生的相关服务均在境外完成,服务方式以邮件、电话、电视会议等方式进行。案件处理胶南市国税局将调查处理结果报经青岛市国税局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委员会核实,最终向企业送达了特别纳税调整通知书,调整服务费金额1734.93万元,补缴税款144.2万元。税务机关重点审查企业支付劳务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从企业提供的服务合同、服务提供和使用方式等资料入手,就服务是否提供、提供方式、服务相关证据、服务的具体收益等方面进行了逐项调查,审查支付的管理服务、行政支持服务、广告服务等具体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税务机关有可能认定外方提供的某些“服务”其实属于管理费收取性质,而不允许企业税前扣除这部分费用。企业支付的劳务费中涉及母公司战略管理、内部审计监察、境外高管的薪金等相关费用可能被税务机关视为具有股东活动性质,从而不允许被列入劳务费而抵扣所得税。另外,母公司以日常管理服务(如财务管理、行政支持管理、IT人力资源、维修支持、法律咨询、商务和业务发展等)为名收取的费用,可能也越来越难以被税务机关接受。最后,该企业对外支付所发生的相关服务均在境外完成,服务方式以邮件、电话、电视会议等方式进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中国只能对来源于境内的劳务所得征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提供服务收取的劳务费不必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需要就境外提供服务的性质和内容作出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