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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伙协议自然人之欧阳科创编Word下载.docx

1、地址:联系电话:传真:乙方:xxx(原有限合伙人)身份证号:住址:丙方:(入伙有限合伙人)(正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xxxx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xxxx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合伙人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丙方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条款,以期共同遵照执行。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四条 企业

2、的名称:xxxx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第五条 注册地址:第六条 合伙目的:整合普通合伙人的投资、管理、资本市场经验和有限合伙人的资金优势,进行投资管理,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第七条 经营范围:投资、投资咨询及投资管理。第八条 经营期限: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自注册成立之日起算。根据有限合伙的经营需要,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可以延长。第九条 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元入伙。第十条丙方应在签订本入伙协议之日起3日内将全部出资额划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开户行:账户号码: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费用支出、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11.1 费用支

3、出:合伙企业成立之前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场所租赁费、企业注册费、律师费、公证费等由普通合伙人先行垫付,合伙企业成立后一个月内从合伙企业财产中支付给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日常经营的费用包括:年检费用、审计费用、律师费和财务人员薪酬等等由 合伙企业资产中列支;本合伙企业终止清算时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合伙企业财产总值中扣除。11.2 利润分配原则:合伙企业已实现收益在扣除各项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全体合伙人的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分配。11.3 亏损分担办法:本企业由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4、任。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12.1 普通合伙人xx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为合伙企业委派代表,在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监督下执行日常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定期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12.2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认缴额和实缴额的变化及份额转让的变更决定书并在工商局办

5、理相关变更手续。12.3 入伙、注销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清算组备案、修改合伙协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及选择程序;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13.1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按期缴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纪录。13.2 执行事务合伙人选择选择执行事务合伙人时,应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选择一名普通合伙人作为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13.3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日常运

6、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不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来执行事务导致违约发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13.4 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13.4.1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13.4.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并推举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1)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背合伙协议,有不正当行为。13.4.1.2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

7、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3.5 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程序(1)当执行事务合伙人满足13.4.1除名条件时,合伙人会议可在作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决议之同时就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决议。(2)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第十四条 入伙、退伙。14.1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受新的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14.2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

8、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14.3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4)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退伙。14.4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14.5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有限合伙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

9、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有限合伙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全体合伙人达成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除外。14.6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法规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4.7 除名14.7.1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4.7.2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

10、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14.8 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资格。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第十五条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互换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有

11、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不得转换。即有限合伙人不得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不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办法甲、乙、丙三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可通过合伙人会议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解散与清算17.1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

12、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17.2 企业解散后,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17.3 清算人主要职责:(1)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17.3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18.1 丙方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的,应

13、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18.2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按照合伙人承担责任类型,承担相应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对其进行起诉,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九条协议生效19.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19.2 签订时,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按手印,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二十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全体合伙人集体讨论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一份送工商局用于合伙企业工商注册,一份送保管银行备份,一份留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持有本协议的复印件.(以下无正文)(普通合伙人)或授权代理人:(有限合伙人)协议签订地:成都市锦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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