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 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 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 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 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 最高刑为宣告刑。(4)被告人犯数罪,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并罚减少的刑期不得超 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超过十年的,并罚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 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并罚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三 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
2、年的,并罚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四 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并罚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 五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5)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 10的幅度内对宣告刑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6)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 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7)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 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 事处罚。(8)宣告刑以月为单位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
3、 整数。宣告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确定宣告刑时,可以三个 月为单位计算,不足或超过三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舍。(9)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 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 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其中对盗窃、诈骗、抢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和毒 品犯罪,罚金不超过犯罪数额的二倍。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三、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 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
4、用。对以下 常见量刑情节,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具体调节比例。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 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 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 的 40 60;(2)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 的 30 50;(3)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 的 20 50;(4)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 的 10 40;(5)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 期
5、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 “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 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从犯、 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 处刑罚 ”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6)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 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照本条第( 1)至( 5)项的规定确定从宽的幅度;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 在量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从宽比例;(7)未成年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的,或被教唆、利用、 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较高的从宽幅度;(8)有确切证据证
6、实未成年被告人身心成长曾受严重家庭暴力等其 它客观因素影响的,可以在本条规定从宽幅度的基础上再减少基准 刑的 10 以下。但减少基准刑的最终幅度不得高于 60 ;(9)未成年被告人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酗酒、赌博屡教不改的, 或曾因淫乱、色情、吸毒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或教育过的,一般适用 较低的从宽幅度。2对于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综合考虑老年人实施犯罪行为 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 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1)已满七十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 的 30 以下;(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7、 40 以下3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 和目的、认知程度、是否初犯、悔罪表现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可以 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下;犯罪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 刑事处罚。4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精 神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辨认控制能力等情况,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 以下。精神障碍严重影响行为能力的,可以 减少基准刑的 20 40;影响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 下。5对于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造成损害 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 以上或者免除处罚。6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
8、的性质、实施程度和危害程度等 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 60 以上或者免除处罚。7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 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1)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 准刑的 2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 的 40 以下;(2)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 基准刑的 30 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 刑的 50 以下;(3)对于同一罪名中,既有犯罪既遂,又有犯罪未遂的,可以根据 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从宽比例。8对于中止犯,综合考虑中止犯罪的
9、阶段、是否自动放弃犯罪、是 否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危害后 果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在犯罪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70 90;(2)在犯罪实行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 50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60;(3)中止犯罪,并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 免予刑事处罚。9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 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 20犯罪较轻的,予以减少基准刑的 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10、对于未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
10、相对较小的,可以减 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11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12对于胁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被胁迫的程度和在共同犯罪中的 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 的 60 以上或者免除处罚。13对于教唆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被教唆 的对象,以及被教唆的人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从宽 或者从严处罚的比例。(1)对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或属于从犯的一般教唆犯,比 照第 10 条至第 l2 条的规定确定从宽处罚的比例;(2)被教唆的人未犯被教唆的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下;(3)教唆不满十八周岁
11、的人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 1030;(4)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 以下。14对于自首情节,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 供述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 比例。(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 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 以下;(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 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 刑的 30 以下;(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 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
12、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 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5)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 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 刑的 30 以下;(6)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7)犯罪较轻(指法定刑幅度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的自首,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 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8)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 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15被告人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 人,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考虑到被告人亲
13、属支持司法机关工作,在 决定对被告人的具体处罚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 以下。16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 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50;犯罪较轻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减 轻处罚的,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上。17对于被采取调查和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 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 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
14、以及悔罪表 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1)坦白同种较重罪行的,一般应当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2)坦白同种较轻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l0 以下;(3)首先供述同案被告人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 以下;(4)司法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 案证据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 以下。18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 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 %以下,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19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 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 以及促使被告
15、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1) 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以 下;(2) 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较大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 下;(3) 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严重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 下。20、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 害结果的弥补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 的比例。(1) 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被动 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2) 主动大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被 动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
16、刑的 l0 %以下;( 3)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 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10%以下;(4) 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经济损失的,可 以减少基准刑的 10 %以下。21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 额、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1) 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 下;(2) 积极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3) 虽然未能赔偿被害人全部或大部分经济损失,但已穷尽赔偿手 段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22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
17、犯罪的性质、罪行 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但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危害 社会治安的犯罪,以及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 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除外。23对于累犯或者毒品再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 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 予以从重处罚。但是增加的刑罚量不得高于五年。(1)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一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10 40 ;(2)刑罚执行完毕已满一年不满三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1
18、0 30;(3)刑罚执行完毕已满三年不满五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10 20;(4)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重新犯罪的毒品再犯,可以依照本条第( 1 )至( 3 )项的规定确定从重的比例;(5)刑罚执行完毕满五年后重新犯罪的毒品再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10 20。24对于有犯罪前科或者曾被劳动教养等被行政处罚劣迹的,综合 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 以增加基准刑的 10 以下,但是过失犯罪的除外。25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 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 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
19、基准刑的 20 以下26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 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 以下; 以救灾款物等为犯罪对象,适用前款规定的较高幅度。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一)交通肇事罪1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 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 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 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三 十万元,负事故
20、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 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4)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 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 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 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 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的,可以 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 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1、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 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 准刑:( 1)具有 “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情形的,重伤人数达到四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2)具有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 ”的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 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具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 达到三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情形的,无能力赔偿 数额在三十万元基础上每增加五万,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4)具有 “
22、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并且具有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 ”之一的,每增加一种上述解 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以增加六 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刑期。2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篇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 导意见 实 施 细 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实 施 细 则 发布时间: 2015-06-01 09:08:47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
23、4 年 3 月 24 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4 第 9 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深入贯彻落实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我省法院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 实施细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 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 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宽严相济,罚当
24、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 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 点、基准刑和宣告刑。1.量刑步骤(1)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 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 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 告刑。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只有单个量
25、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 刑。(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 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 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 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 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 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 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如果具有应当减轻
26、处罚情节的,应 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 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 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 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 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 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十五年的,并罚后可以决定 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并罚后可以决 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二十五年。(5)综
27、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 20 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 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确定宣告刑。(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 以依法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 十五周岁的人,优先考虑适用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 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7)宣告刑以月为单位计算。(8)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 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适用。(9)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 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或司法解 释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其中对盗窃、诈骗、抢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和毒 品犯罪,罚金不超过犯罪数额的二倍。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判处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