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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1、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成立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县政府分管农业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协助分管农业副县长工作的副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体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等为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统一指挥全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实施本预案,督促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落实本预案。2.2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县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

2、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按指挥部决策部署,统一协调指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调拨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协调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落实本预案。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非洲猪瘟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由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经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非洲猪瘟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

3、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市场交易秩序监管工作;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肉类冷藏场所等流通、餐饮环节管理以及开展猪肉、猪肉产品排查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和督促落实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相关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和协调交通运输有关单位和企业为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及相关样本提供运输保障工作。县卫健体局:负责疫区人员防护

4、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工作。县住建局:负责牵头落实全县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管理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全县餐厨垃圾收集、储存、转运、处置等环节的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配合、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疫区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场点的选址,并参与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工作。县发改局:负责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的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重大疫病防控能力,维护牲畜及其产品市场价格稳定。县林业局:负责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定期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按规定处置病死牲畜、病畜和带毒牲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5、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和办公室,指挥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行动。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其职责和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2.4现场应急指挥部及其主要职责发生疫情并启动应急预案后,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各相关单位人员组成,设综合协调组、专家技术组、疫情排查组、染疫动物扑杀组、疫点疫区封锁组、后勤物资保障组、现场秩序维护组、群众疏导组、宣传和舆论引导组等。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执行县指挥部处置疫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疫情相关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判定疫情发

6、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协调各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疫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指挥部报告。2.5应急管理工作组及其主要职责1.综合协调组:由县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市场监管、住建、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调度疫情应急处置工作。2.专家技术组:从有关单位组织专家成立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专家技术组,负责疫情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演练和疫情现场诊断并提供初步诊断结论、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建议。专家组初步诊断结论和国家参考实验室的确诊结果作为县指挥部进行疫情应急处置的主要依据。3.疫情排查组:县农业农村局抽调专家和业务

7、骨干组成,负责疫情排查,划分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等。4.染疫动物扑杀组:由事发地乡镇对染疫牲畜按规定进行扑杀。县、乡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扑杀过程进行全程监督。5.疫点疫区封锁组:由事发地乡镇落实执法人员设卡布点,关闭牲畜交易市场,严禁生猪进出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对过往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消毒。6.后勤物资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积极保障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燃油、挖掘机、药品(消毒药)、动物疫苗、扑杀补助款等。7.现场秩序维护组:由事发地乡镇及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现场秩序维护,确保疫情应急处置顺利进行。8.宣传和舆论引导组:由宣传部门做好疫情应急处置

8、宣传报道,正面引导社会舆论,防止引起社会恐慌。9.群众疏导组:由事发地的乡镇负责做好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养殖场(户)及周边群众的安抚、疏导工作。3疫情报告3.1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3.2报告时限和程序各乡镇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当在0.5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3.3报告内容突发非洲猪瘟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经纬度);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

9、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病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4疫情响应按程序启动疫情应急响应机制。5应急处置5.1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应立即采取隔离观察、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限制易感动物及相关物品进出、环境消毒等措施。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5.2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我县范围内疫情确诊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5.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疫点: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有

10、效隔离的,可将发病猪舍划为疫点;对其他养殖场,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为疫点;生猪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输病畜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死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疫区:对生猪生产经营场所发生的疫情,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生猪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野猪分布等情况,综合评估后划定。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场所发生疫情时,可将该场所划为疫区;其他场所发生疫情时,可视情将病猪所在自然村或疫点外延伸3公里范围内划为疫区;运输途中发生疫情,经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无扩散风险的,可以不划

11、定疫区。受威胁区: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生猪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野猪分布等情况,综合评估后划定。没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5.2.2封锁疫情发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5.2.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

12、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强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生猪屠宰场所的,还应暂停生猪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运输途中发现疫情的,应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5.2.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疫情发生后,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对场所内的生猪及其产品予以封存;禁止生猪调入、生猪及其产品调出疫

13、区,经检测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监督指导养殖场户隔离观察存栏生猪,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采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疫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经检测、检验、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可在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内销售。封锁期内,疫区内发现疫情或检出核酸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5.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应及时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农业农村主管部

14、门应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排查,必要时采样检测,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禁止调出未按规定检测、检疫的生猪;经检测、检疫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规定检测合格的养殖场(户),其出栏肥猪可与本省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出售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彻底清洗消毒,在官方兽医监督下采样检测,检测合格且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继续生产。封锁期内,受威胁区内发现疫情或检出核酸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

15、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受威胁区范围。5.3紧急流行病学调查1.初步调查。在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搜索可疑病例,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调查了解当地地理环境、易感动物养殖和野猪分布情况,分析疫情潜在扩散范围。2.追踪调查。对首发病例出现前至少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3.溯源调查。对首发病例出现前至少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情况等进行溯源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兽药等进行采样检测,分析

16、疫情来源。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5.4解除封锁在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并达到规定条件时,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组织恢复生产。5.5扑杀补助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6保障措施6.1组织领导根据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县农业农村局报请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县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各乡镇兽医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

17、加强与各有关单位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6.2法律保障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第五版)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依法追究责任。6.3条件保障县农业农村局将报请县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6.4宣传教育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7附则7.1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7.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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