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 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前往行政许可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此事项的受理时间以行政许可窗口收到全部符合受理要求的申请材料的 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受理决定书上。5、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正材
2、料; 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期限完成接受型式评价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6、计量产品的产品标准、型式评价大纲和计量检定规程(含型式评价内容)以及该产品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型式 批准,取得新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原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收回。7、申请人应当于委托次日起 20 工作日日内,将样机(一般每种型号、规格三台)及有关申请技术资料 (申请表、样机照 片、产品标准、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使用说明书、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等 )送到承担型式评价的 技术机构。 逾期未按照上述要求送达的, 则不具备型式评价条件, 检定机构填写 型式评价受理意见
3、表 ,报送计量评审中心, 市质监局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表2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 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 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项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 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中的计量器具; (4)申请表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法人营业执 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名称完全一致;( 5)不同种类器具分别填写;( 6)核查产品标准备案或登记号及有效期, 产品 标准备案有有效期,产品标准注册登记没有有效 期。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事业法人证书1份复印件(同时交
4、 验原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备注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 A4 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办理程序目录:一、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二、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1、新产品受理人审核要求(见办理材料)2、非重大改进产品增项返回顶部、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1.1委托型式评价1.1.1 评审机构(计量许可评审中心)根据申请人申请事项,委托型式评价。技术机构资质要求:a) 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b)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中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 质监督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1.1.2 出
5、具检验检定通知书。检验检定通知书的应有项目和要求:a)委托型式评价项目b)申请人送样机要求:1)申请人应当于委托次日起 20 工作日日内,将样机(一般每种型号、规格三台)及有关申请技术资料 ( 申请表、样机照片、产品标准、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使用说明书、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等 ) 送达到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逾期未按照上述要求送达的,则不具备型式评价条件,检定机构填写型式评价受理意见表,报送计 量评审中心,市质监局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2)在型式评价过程中发现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可在 3 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逾期未完成的,将按照型式评价不合格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c)技术机
6、构名称及联系人和电话。d)对技术机构的要求: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自收到样机和技术资料起 3 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工作 ( 技术机构自收到样机次日起计时,有长期稳定性、可靠性试验项目的,可按规定延长试验时间 ) ,并向计量评审中心报送型式评价报告。e)计量评审中心联系电话。1.1.3 委托型式评价工作时限: 4 个工作日(自受理次日起)。1.2型式评价1.2.1型式评价内容和要求技术机构依据检验检定通知书中的项目进行型式评价。具体内容和要求包括:a)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于检验检定通知书下达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联系,做出型式评价的具体安排,接收技术资料及试验样机。b) 申
7、请人应于收到检验检定通知书下达次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提交技术资料及试验样机。c)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自收到试验样机及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后, 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 型式评价一般应在 3 个月内完成(不含 3 个月内的整改时间),并向计量许可评审中心报送型式评价报告等有关材料。计量器具具 有长期稳定性、可靠性试验项目的,可适当延长试验时间,但应事先向委托型式评价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申请单位做书 面说明。在型式评价过程中发现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申请单位可在 3 个月内进行一次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型式评价机 构应出具不合格报告提交计量评审中心。d)评审机构(计量许可评审中心)提交报告。
8、e)工作时限:接收样机 20 个工作日(自检验检定通知书下达次日起),型式评价工作时限: 3 个月(自收到试验样 机及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次日起,不含企业整改时间)。表 1.1 技术机构提交材料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 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1)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应有明确的检验结论; (2)有技术负责人签字;( 3)加盖技术机构型式评价授权专用章, 并加盖骑缝章;(4)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的依据应有型批目录相对应的国 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的名称及代号(有国家统一大 纲);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名称及代号和企业采用的产 品标准等(没有国家统一大纲)。5计量
9、器具注册表(1)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技术指标应与计量器 具型式评价报告一致;( 2)加盖技术机构型式评价授权专用章, 并加盖骑缝章。6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或试验样机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或试验样机时,技术机构 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止委托试验程序。7评审机构计量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单各类资料提供齐全。审查技术机构型式评价时限完成情况, 记录试验样机送样及改进的起止时间。8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确认表按要求填写,签字、盖章9型批评价流转单各环节签字齐全1.3决定1.3.1提出办理意见1.3.1.1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型式评价报告、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a)
10、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许可;b)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注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和依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许可: 经型式评价结论不合格的; 申请人超过规定时间, 未送达样机或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的, 根据评审中心提供的技术机构的情况说明, 停止办 理该项行政许可,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1.3.1.2办理工作时限: 13 个工作日(自计量评审中心在许可系统中提交信息次日起)。1.3.2 审核1.3.2.1审核人复核办理人提出的办理意见,具体复核内容包括:a)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b) 对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判断的正确性。1.3.2.2审核工作时限: 2 个工作日(自办理人在许可系统中提交信息
11、次日起)。1.3.3审批1.3.3.1审批人审批审核人的复核意见。1.3.3.2审批工作时限: 1 个工作日(自审核人在许可系统中提交信息次日起)。1.3.4出具许可决定、证书、送达1.3.4.1办理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1.3.4.2办理人将行政许可决定、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送交受理人。1.3 .4.3受理人将行政许可决定、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送达申请人,取得送达回证,并在网上公示。受理人将送达回证送交办理人1.3 .4.4工作时限: 10 个工作日(自审批人在许可系统中提交信息次日起)。收费标准关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收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 20051989 号北京市质量技术
12、监督局:你局关于调整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收费标准的请示(京质监局 200577 号)收悉。根据国家发 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5711 号),现将计量器具型式批 准收费标准规定如下: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查按规定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费(具体见附件)。 二、你局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特此复函。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二五年九月六日附件: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收费标准项目名称收费级次单位(元)国型式批准证书费国家、省级每证10内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家级每个系列40000特殊、复杂计每个品种7000定型
13、鉴定、样机试验(包括20000比较特殊、复量标准物质定级鉴定检验)费5000杂6000一般器1000具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查费500200新产品进正式型式批准费2000临时型式批准每个批量口定型鉴定国家级、省级型式批准费OIML计量器注: 1、只做计量性能实验的为“一般”试验;同时做计量性能实验和环境实验的为“比较特殊、复杂试验;同时做计量性能试验、环境实验以及电磁兼容实验的为“特殊、复杂”试验。2、定型鉴定、样机实验(包括标准物质定级鉴定检验)是按每个系列还是按每个品种计费, 由交费单位自行选择。3、定型鉴定、样机实验(包括标准物质定级鉴定检验)收费标准为每个系列、每个品种最高不得超过的标准。
14、 OIML 计量器具定型鉴定收费低于 1 万元加收 30%。办理时限受理: 即时委托型式评价: 4 个工作日型式评价:接收样机: 20 个工作日(自检验检定通知书下达次日起) 3 个月(自收到试验样机及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次日起,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决定:提出办理意见: 13 个工作日(自计量评审中心在许可系统中提交信息次日起)审核: 2 个工作日(自办理人在许可系统中提交信息次日起)审批: 1 个工作日(自审核人在许可系统中提交信息次日起) 出具许可决定、证书、送达: 10 个工作日(自审批人在许可系统中提交信息次日起)受理结束1、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的,受理人出具受理决定书。2、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4、受理决定书 / 不予受理决定书 / 补正材料告知书一式二份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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