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校师生员工人数超过1500人的应按照不低于总人数的2聘用专职保安人员,寄宿制的应按照不低于总人数的3聘用专职保安人员。(三) 专职保安人员应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或由单位自行招用,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身体素质,年龄不高于50周岁,经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保安员证后方能上岗。(四) 治安保卫机构、专职治安保卫(保安)人员应定期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安全知识宣传、防范技能培训等工作,落实门卫管理、值班巡查、安全检查、重点守护、应急处置等内部防范措施,及时制2 止发生在本单位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安机关。(五) 中小学、幼儿园应为保卫(保安)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2、条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第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在出入口等场所、内部重要部位采取以下实体防护措施:(一) 在校园出入口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机动车辆减速装置,有条件的可设置防车辆冲击设施。(二) 具有防护条件的,应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防攀爬设施;(三) 在校园内部存放贵重物品、重要教学设施、危险化学品和放射物质、现金票据、档案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盗安全门,采用坚固的金属防护栏对其窗户实施防护,按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保管重要物品。(四)在校园内部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坠落、溺水、挤踏等事故的场所、部位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和警示标
3、志。(五) 根据校园内部具体情况,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场所、部位设置相应的实体防护设施。第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在主要出入口等场所、内部重要部位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并符合以下要求:(一) 在校园主要出入口、学生集体宿舍主要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主要出入口摄像机应适当外延,保证能够覆盖门口人员活动区域,有条件的应将图象联入辖区派出所治安监控中心。应在门卫(传达)室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二) 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周界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实现与周界报警装置的联动。(三) 根据需要在校园内部
4、存放贵重物品、重要教学设施、危险化学品和放射物质、现金票据、档案资料等物品的部位安装入侵自动报警、视频监控、门禁控制等一种以上的技术防范装置,有条件的应在学生集体宿舍出入口安装门禁控制装置。3 (四)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在校园内部主要通道、停车场,行政、教学楼的通道、电梯厅、电梯轿厢,会场、食堂、体育场馆内和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五) 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硬盘录像机作为图像记录设备,24小时进行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录像回放能够清晰显示监控区域内人员体貌特征、出入车辆号牌等情况;入侵报警装置应与公安机关联网或与本单位值班室(监控室)相联;应对图像记录、入侵报警等设备实施
5、可靠的安全防护。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监控室),通过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入侵报警、视频监控、门禁控制等系统的管理和控制。(六) 校园技术防范建设所涉及的技术系统配置,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选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技术防范设施的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应符合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设置上述实体防护设施、门禁控制等装置不能妨碍紧急情况下的逃生行为。第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以下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一) 门卫管理制度。由专职保卫(保安)人员负责查验、登记进入校园的人员、物品和车辆,严防来历不明人员、未经批准的
6、校外机动车、非教学用危爆物品、剧毒化学品、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和可能伤人的动物进入校园。(二) 值班巡逻制度。组建护校、护园队,规定职责任务、巡查线路、时间和具体要求,落实值班、巡逻措施;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应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三) 安全教育制度。针对不同时期的防范重点,确定教育培训内容,开展经常性的交通、消防、治安安全知识教育和防范技能培训,增强师生员工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四) 学生接送制度。小学、幼儿园应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学、放学时的接送制度,明确接送时间、手续等。(五) 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并及时整改校园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做好校园内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相关人员教育稳控工
7、作。4 (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有接送学生、幼儿上、放学车辆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加强车辆的使用管理,做好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等工作,确保接送学生车辆性能良好。(七) 重要部位管理制度。明确重要部位责任人、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落实管理措施。(八) 安防设施管理维护制度。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安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运转正常、发挥作用。(九) 其他相关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第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加强校园消防管理。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加强校园治安保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全面掌握中小学、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状况,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健全工作考核和责任
8、追究机制。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单位(个人)应及时、足额解决所举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保卫工作所需人、财、物等问题,无条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将中小学、幼儿园作为治安保卫工作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害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校园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整治,严密控制可能危害校园安全的各类重点人员;加强校园周边地区的治安巡逻和对形迹可疑人员的盘查询问;加强校园周边拥堵、易发交通事故路段的交通管理、对学生上学(放学)的交通护导和校车的交通安全监管;加强对校园内部安全的监督检查和防范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各类安全隐患,落实防范措施,预防案件事故。第
9、十二条 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涉校突发事件,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安机关和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警校联动、快速反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及时妥善处置涉校突发事件。第十三条 对在中小学、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应当给予表彰、5 奖励;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相关主管部门取消评先创优资格;对不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案件、事故或者造成学生、教职工伤亡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
10、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为青少年和儿童提供非学历教育的各类知识、技能培训、辅导等机构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学校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保安人员的管理保护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治安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学校、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园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安人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三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
11、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人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保安配备 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必须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保安,人员并符合以下要求:6 ,一,中学应设立治安保卫机构小学和幼儿园应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二,中小学、幼儿园至少应聘用2名专职保安人员寄宿制的至少应聘用3名专职保安人员,在校师生员工人数超过1500人的应按照不低于总人数的2聘用专职保安人员寄宿制的应按照不低于总人数的3聘用专职保安人员。,三,专职保安人员应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或由单位自行招用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身体素质年龄不高于50周岁经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取
12、得保安员证后方能上岗。,四,治安保卫机构、专职治安保卫,保安,人员应定期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安全知识宣传、防范技能培训等工作落实门卫管理、值班巡查、安全检查、重点守护、应急处置等内部防范措施及时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安机关。,五,中小学、幼儿园应为保卫,保安,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第三章 保安职责 第五条 学校聘用保安人员担任校园门卫任务时保安人员要做到:,1,对出入学校人员进行验证、检查、登记严禁外部人员随便出入。对来访者要及时与被访部门人员联系,2,根据学校的要求对出入的人员、车辆携带或装运的物品进行查验防止学校财物流失或
13、非法危险物品进入学校,3,指挥、疏导出入校门车辆清理无关人员维护出入口的正常秩序,4,注意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工作。对现行不法侵害人员应及时送交公安机关。第六条 学校聘用保安人员担任校园巡逻任务时保安人员要做到:,1,对特定区域、地段、目标定时或不定时地进行巡查发现和消除不安全隐患发现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必要时送交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2,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3,发现事故应立即报告学校或公安机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保护好现场。,4,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防范措施发现值勤7 区域内的隐患立即报告学校并协助予以处置。第七条 保安人员要文明执勤严格遵守纪
14、律不得有下列行为:,1,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2,辱骂、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3,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或侮辱公民人格,4,扣押公民或其他单位合法证件和合法财物,5,玩忽职守不履,泄露守护目标的秘密,7,以工作之便敲诈勒索行职责和义务,6学校和师生,8,为他人提供随身护卫服务,9,工作期间从事娱乐性活动,10,工作期间酗酒,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章 上岗制度 严格遵守和执行校园安全管理规定做到人不离岗第八条 岗不离人服从管理准时上班做好交接班手续。第九条 保安人员上岗时间要求穿制服携带证件配备安保器械礼貌待人在岗时须精神饱满精力集中处理问题时要认真分析、果断公平敢
15、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第十条 要保管好辣椒喷雾等保安器械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严格遵照安保器械的领用和交接制度并做详尽记录。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有事外出必须请假。学校安防设施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增强校园安全防范功能,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防设施,是指为了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重大治安事件,在校园内和重点部位安装的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和红外入侵报警系统,重点部位和主要通道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安防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管理。8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学校安全办公
16、室按照本规定的职责,负责安防设施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学校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防设施的设计内容。第六条,安防设施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值班人员交接班要有记录,出现险情或案情,第一时间应报告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二)安防设施出现故障,要有记录(时间、出现故障部位等),应及时通知设备安装公司,尽快修复,不得自行拆装修理。(三)不得擅自改变安防设施的用途和位置。(四)使用人员对通过安防设施发现的涉嫌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及时报警。(五)学校成立安防管理组织,对安防组织成员和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第七条,使用人员应当依照规定管理监控系统所记录的信息资料,保守机密
17、,不得利用监控系统所记录的信息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全体教职工要知晓安防设施使用性质,值班人员要会操作安防设施,所有安防设施主机必须安装在24小时有人值班的房间。第九条,校园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一)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二)监控设备必须24小时开机,由专人负责管理,无关人员禁止操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三)非安全保卫人员不得查询视频录像,其它部门因工作需要需调用视频录像资料,需征得分管领导的同意,并做好登记台帐。(四)严禁用监控设备连接电视天线收看电视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学校对违反人员要追究责任。第十条,红外入侵报警系统使用
18、管理规定:9 (一)值班人员每天须对报警系统进行常规检查,保证系统正常运作。(二)报警主机有独立设防撤防开关,值班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设防撤防操作。(三)当警情发生时,不同编号的报警指示灯亮后,值班人员应根据防区编号及时按相应位置进行查询、处置。第十一条,“110”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使用管理规定:(一)紧急按钮要求有专人24小时值守。(二)紧急报警(求助)装置须保证全天候正常运行状态。(三)任何人不得在没有重大警情的情况下按动紧急按钮。(四)遇到紧急情况,按下紧急报警按钮后,须按规定时间处置后进行恢复。第十二条,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负责,协调配合,落实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防止出现任何麻
19、痹大意、管理松懈、玩忽职守现象。学校物防设施配备使用规定 第一条 学校必须要有实体大门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大小双门实行人车分流门卫室应安装防盗门窗。第二条 宿舍、教学楼的一楼和一楼楼梯口根据实际情况安装防盗门窗二楼以上根据实际要求配备必要的防盗门窗。第三条 食品存放处、危险试剂等重要物品存放处、财会室应安装防盗门窗。危险试剂等重要物品存放处、财会室应使用符合要求或国家强制性论证的保险箱,柜,保险箱,柜,应固定于地面或墙体非使用期间做到锁柜乱号按规定保管钥匙。第四条 学校、幼儿园需为当班的保安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警10 棍、防刺背心、防割手套等安保器械并常备2-3瓶辣椒水。安保器械的配备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备经当地公安机关的培训、审核后使用。校方也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定人负责建立使用台帐。第五条 保安人员应依法使用安保器械不得非正常使用安保器械不得私自保留安保器械非执勤工作时间必须将安保器械交于校方指定地方保管好。第六条 新市民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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