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_ 诉讼请求: 1、支付设计费_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_元; 2、支付违约金_元(或赔偿经济损失_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年_月_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_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金额为人民币_元,付款日期为我院全部完成设计图纸交付被告之时,并约定逾期付款按每日_ 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我院已按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而被告却未按合同完全履行义务,仅陆续支付_元,尚欠设计费_元至今未付。 经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 致 _人民法院 具状人:_设计院(盖章)_(签章) _年_月_日 附:合
2、同副本_份。 本诉状副本_份。 其它证明文件_份。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1.法律特征(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结果、原则上合同义务人向合同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约定) 2.构成要件: a.违约行为(全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履行迟延、预期违约) b.损失(仅限财产损失) c.因果关系 d.过错(一般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适用2类:上级、第三人) 3.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 2011年3月30日 一、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员工违反劳动合同 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指员工非因客观原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依法
3、订立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而应发生的后果。 2、这种后果或表现为继续履行义务,或表现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3、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消灭。 4、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5、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
4、人单位赔偿费用。 二、违反劳动合同法案例、违反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违反劳动合同赔偿办法、根本违反合同 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3、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4、如果卖方已经根本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69条规定的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各项规则,并不损害买方因卖方根本违约而可以采取的各种救济方法。 5、如买方有权采取撤销合同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或降低价款、请求损害赔偿等。 三、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
5、责任、公司违反劳动合同、单位违反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l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3、公司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4、劳动合同依法律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
6、,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7、公司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民事起诉状未履行出资义务【2】 张雷律师按:公司设立时,股东向公司出资,或为货币、或为实物,或为其他可以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不论是何种形式出资,都应当将权属转移给公司。 如果股东签订了公司章程后,却不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其他股
7、东可以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基于合作协议、公司章程,承担违约责任;成立后的公司也可以起诉未出资的股东,要求其补足出资。 关于此点,本案例予以评析。 案例评析 1995年之前,盛某达公司(化名)一直是一家产权不清、股东不明的股份制企业。 1995年,盛某达公司终于进行了改制,原股东重新签订了公司章程。 其中明确约定,股东之一的被告房管所应当出资300万元,出资形式是以房管所所有的(也是盛某达公司现在正在使用的)土地和房产作价300万元入股,占股本的34%。 (张雷律师:企业改制,自然要厘清产权问题,盛某达公司虽然之前一直使用着被告房管所的土地和房产,但该土地和房产并未登记在盛某达公司名下。 改制后,
8、相当于重新入股,被告房管所应当将其名下的土地和房产转移给盛某达公司。) 但从盛某达公司的全部股东重新签订了公司章程后,被告房管所一直未能将争议的土地和房产过户登记给盛某达公司。 因为被告房管所虽然实际拥有该土地和房产,但其却未能及时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没有办理国有资产入股的相关审批手续,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办理。不论股东未能出资的原因是什么,既然其作为股东,就应当承担出资的法律义务。 本案,即使是因为房管所不能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能办理国有资产入股的相关手续,但这一些列理由均属其股东个人之事,不能对抗公司和其他股东要求其补足出资的请求。 盛某达公司实际运营期间,多次召开了股东大会,被告
9、房管所也实际出席了大会并在股东签字处签有印章和负责人的签字。 鉴于被告房管所实际是盛某达公司的股东,掌握着公司34%的股权,为了妥善解决其未能出资的问题,被告房管所也曾与案外人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 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并由案外人直接将出资款打入盛某达公司的账户,以冲抵被告房管所的出资额。 但后因为转让国有股权行为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也不了了之。被告房管所虽然没有出资,但仍享有公司股权。 只不过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一直没有履行罢了。 不过股权转让,既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如国有资产的转让,也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如需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直到2004年03月,盛某达公司使用的该房屋被拆除,该土
10、地使用权被划拨给其他单位。 所以,被告房管所至此彻底不能够再以该房屋和土地向盛某达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了。 经过多年的协商,未果,盛某达公司向法院起诉了被告房管所,要求被告房管所将300万元的出资款注入到盛某达公司名下,并承担自签订公司章程日起的利息。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盛某达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要其补足出
11、资。 其他股东也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起诉被告追究其违约责任。 庭审中,被告房管所提出,其十多年未参与盛某达公司的经营管理,更未参与企业的分红,根据民事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盛某达公司无权要求房管所出资和承担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盛某达公司是合法改制成立的企业,各股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 被告房管所多次参加股东大会并签章,且公司章程中亦明确约定其为公司股东,故其股东身份应予确认。 被告房管所应当将土地和房屋作为实物资产向盛某达公司出资,应将实物资产的产权过户至盛某达公司名下, 在上述房屋和土地存在出资客观不能或者法律不能的情况下,盛某达公司应当以其他方式补足其出
12、资,但其未履行出资义务。 故判决被告房管所以现金300万元的方式补足其出资。 至于其利息部分,则不予支持。股东出资是指公司在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认股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以取得股权的行为。 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向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民事起诉状未履行出资义务【3】吴#,男,汉族,19#年1月#日出生,住贵州省盘县。房#,女,汉族,19#年1月#日出生,住贵州省盘县。 1、 判令被告房#履行扶养原告的义务。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房#于198#年6月
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男一女。 199#年2月#日生一女孩吴#,199#年7月#日生一男孩吴#。 婚后双方一直经营白糖生意,经过十多年在双方的努力下,业务不断扩大,并在盘县#购置了一套商品房,房号为3幢10403。 200#年11月原告因突发脑溢血住院,住院一个多月后在没有完全治疗康复的情况下,被告终止支付医药费迫使原告出院。 出院以后在200#年7月被告将原告送到原告母亲家中生活,两个孩子也在原告母亲家生活。 并且将原告的证件及夫妻共同财产控制在其手中,原告平时看病的费用与生活费被告也拒绝支付。 现在原告的病情在不断加重,被告拒绝给原告支付医疗费,也不给支付生活费。 原告母亲现在年龄已大,体弱多病,无法扶养原告及其两个子女。 原告要求被告将其接回家中共同居住。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被告依法履行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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