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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及危房改造最新政策Word格式.docx

1、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之外的其它用地,由市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储备。 (二)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市政及公用设施用地、产权调换安置村民用地、回迁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其它土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村民安置费用计入公开出让地块土地成本。出让土地收益扣除土地成本和国家规定用途资金后,出让净收益的90%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剩余10%用于辖区政府组织城中村改造工作。(三)鼓励土地一级开发单位采用一级开发模式整体实施城中村改造。辖区政府商市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委托有实力的经济实体通过一级开发模式实施城中村整体改造,先期拆迁安置和建设投资,在

2、土地公开出让所得中支付。出让净收益的90%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四)土地公开出让方案由辖区政府、村(居)商市国土、规划部门制定,由市国土部门商辖区政府、村(居)组织实施。四、拆迁安置(一)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实行“一村一案”。拆迁安置方案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指导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制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和辖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后实施。(二)实施城中村改造,应当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旧村未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城中村改造拆迁安

3、置应在辖区政府组织、监督下实施。(三)对按规定给予补偿或安置后,仍难以支付差价款的困难村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解决。(四)未经依法批准,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私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按照违法建筑处理,不予补偿。五、优惠政策(一)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户口农转非后的现有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现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申请办理国有土地权属登记手续。(二)城中村改造中所建住宅、非住宅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依法进行权属登记。用于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建住宅、非住宅按规定申请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三)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

4、包括回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渣土处置费、墙改费。项目资本金按建安总投资的20%缴存。公开出让土地上所建商品房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079号)有关规定缴费。(四)各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缴费通知单以后,持相关合法文件到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报市收费局,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不再先缴后返。(五)市政府对启动早、改造快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给予鼓励和奖励。2009年以后启动的项目,出让净收益返还部分,村按每年5%、区按1%的比例逐年递减。同时,鼓励城中村连片、整体改造,并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5、(六)城中村改造中市各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减半收取。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附后)。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充实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力量,保证机构、人员、经费落实到位。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和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下一年度城中村改造计划,经批准后纳入年度市委、市政府对区政府政绩考核的内容。各区政府作为辖区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人。要实行区委、区政府领导分包城中村改造项目,对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加大督导协调力度,并在项目现场成立由分包领导挂帅、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城中村改造协调督导办公室,抽调业务精通的干

6、部现场办公,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和谐、有序进行。(二)完善基础设施。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按规划完成规划改造范围内的道路、管网、路灯、绿化等设施建设及相邻城市规划道路、市政绿化和公用设施的拆迁腾地工作。市政府统筹组织各主管部门做好市承担的规划道路建设和供电、燃气、供热、电讯、有线电视、供水、公交等配套建设。(三)加快配套改革。城中村改造不仅是拆旧建新的过程,更是实现村民转为市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村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的过程。对列入改造计划、尚未完成“四化”转化的城中村,在坚持辖区政府组织的前提下,由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村民转市民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村委会转居委会工作;市国土资源局

7、负责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工作;市发改委负责集体企业转股份制企业工作。同时,社保、医保、农业、国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履行职责,做好各自工作。(四)强化服务和监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每季度对各区城中村改造进展情况进行公示。市有关部门要站在加快推进省会城市建设的全局高度,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以最优质的服务、最高效的审批为城中村改造项目快速推进提供便利,及时解决在规划、土地、拆迁安置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同时,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大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各区政府、办事处、居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坚决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保证城中村改造工作

8、规范、有序、和谐推进。本文件由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附件: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组 长:蒋洪江 市委常委、副市长副组长:李文昌 市政府副秘书长王瑞生 市建设局局长成 员:张 聪 长安区区长黄朝庆 桥东区区长刘月照 桥西区区长蒋文红 新华区区长赵宏魁 裕华区区委书记、区长赵栓文 高新区管委会主任王增喜 市建设局副局长左力鸥 市发改委副主任杨若威 市规划局副局长王建国 市城管局副局长白彦德 市房管局副局长张增法 市国土局副局长曹梦林 市园林局副局长王秋旺 市财政局副局长宋春元 市环保局副局长吴书健 市人防办副主任杨锁成

9、 市农业局副局长甘国云 市民政局副局长郭新年 市公安局副局长韦 东 市国资委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增喜兼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审定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和制定年度改造计划;调查研究城中村改造工作,完善城中村改造配套政策;指导、督导、协调、考核各区、各部门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辖区内各城中村改造;审定各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城中村改造中的社会稳定工作。关于加快城区危险住房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加快推进城区危险住房改造,保障城市住房安

10、全,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石家庄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8号)等有关规章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实施原则城区危险住房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居民自愿、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二、实施范围 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达到D级危险等级(整栋危险房屋)的单栋住宅房屋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多栋住宅房屋,列入危险住房改造范围。相毗连的其它房屋因规划原因必须连带拆除的可以一并拆除改造,但毗连房屋建筑面积不应大于危险

11、房屋拆迁面积的50。成片的危陋住宅区改造,按照旧城改造的有关政策办理。三、组织形式危险住房改造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由辖区政府具体组织,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采取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翻建、政府组织以土地招、拍、挂出让和政府征收等三种形式实施改造。四、办理程序(一)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翻建改造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房屋所有权人向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改造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改造申请书;(2)房屋及土地权属证明;(3)房屋安全鉴定报告;(4)房屋改造方案;(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产权人为多人的,应提交房屋改造合约。2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和居民改造意向进行初

12、始审查,出具危险住房改造项目初审意见。3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审核,出具危险住房改造项目预审函,征询规划部门意见。4符合城市规划的,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危险住房改造项目通知书。5房屋所有权人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划、土地、拆迁、计划、收费、建设等其它手续。(二)政府组织以土地招、拍、挂出让方式改造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前期代理人,由代理人组织项目的申请、规划、设计、安置等前期工作。房屋所有权人为多人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改造合约,并约定房屋所有权人代表,由其代表所有权人行使签约等权利。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1)委托书及代理人

13、身份证明;(2)改造申请书;(3)房屋及土地权属证明;(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5)房屋改造的安置方案;(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5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房管、发改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共同编制土地公开出让方案,并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要求,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土地公开招、拍、挂。前期规划、设计、鉴定、委托等费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评估后,在土地公开出让所得中支付。6危险住房改造项目实施人在中标或竞得后1 5日内持成交确认书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划、土地、计划、拆迁、收费、建设等其它手续。(三)实行政府征收的,由市国土

14、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征收,纳入土地储备。五、相关政策 (一)危险住房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以原址实物安置为主,异地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为辅的原则,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24号)执行。对被拆迁居民符合石家庄市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家庭,应实行实物安置,其安置住房面积不得低于石家庄市当年最低住房保障标准。拆迁公有房屋的,原则上应先将房屋出售给具有合法租赁手续的住户,其政策和价格参照房改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已经房改的危险住房,改造时可提取使用房屋维修资金,改造后再按有关规定标准由产权人直接建立房屋维修资金。改造时未使用的房屋维修资金,直接转为改造后的房屋维修资

15、金。(三)危险住房改造项目以建设普通商品住房为主,按照国家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定设计和建设,结合地块实际完善配套设施,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提高规划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四)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出资翻建改造的危险住房项目,在城市规划许可条件下,可在保持房屋总套数不变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1 5。(五)危险住房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被拆迁居民按照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16、六)以土地出让方式改造的,土地净收益扣除国家规定用途资金后,20%返还区政府用于改造组织费用。(一)加强领导。为确保危险住房改造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石家庄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主要负责全市危险住房改造的统一指挥,审定危险住房改造项目,协调解决项目进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编制危险住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抓好日常监督管理,了解掌握全市危险住房改造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和重大问题。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危险住房的摸底调查、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二)规范运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

17、,认真审核危险住房改造项目申报材料。凡未经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危险住房改造项目,其它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危险住房改造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有关规定实施项目改造,做到合法经营。同时,要按月向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和完成投资等有关情况。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将本辖区所有危险住房改造进展情况汇总上报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落实责任。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做好本辖区危险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监管、申请安全鉴定、日常维修和申请改造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主动申请房

18、屋安全鉴定。对经鉴定为D级的危险住房,房屋所有权人要主动申请改造;近期无法实施改造的,房屋所有权人和相关责任人要立即停止使用,确保住户生命财产安全。危险住房改造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快工程进度,最大限度缩短施工期限,减少居民过渡周期。对因房屋所有权人主观原因致使已批准的危改项目不能如期实施的,由项目所在区政府责令房屋所有权人限期实施改造。对因未按期实施改造而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房屋所有权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违规操作的,由辖区政府及时纠正并计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报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实施危

19、险住房改造,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石家庄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石家庄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蒋洪江 市委常委、副市长 李文昌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富春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 王晓临 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师吉奎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左力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王增喜 市建设局副局长 王秋旺 市财政局副局长、收费局局长 肖玉良 长安区副区长郑丁江 桥东区副区长郭彦军 桥西区副区长闫卫民 新华区副区长张维德 裕华区副区长金珂锐 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富

20、春同志兼任。石家庄市2008年拆除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和简陋建筑及景观改造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城乡规划,改善省会环境,提升我市整体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城乡规划法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把我市建设成为全省“首善之区”的总体要求,以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省会和繁荣、文明、和谐石家庄为标准,以改善城市景观、保障城市交通、扩增城市绿地、消除安全隐患为目标,大力拆除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和简陋建筑,进一步改善省会的城市环境。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的原则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

21、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政策、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对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和简陋建筑,坚决予以拆除。(二)属地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是实施拆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辖区“拆违”工作负总责,具体组织、协调有关拆除活动。各有关单位, 驻石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服从所在区的统一领导和安排。(三)争取自拆的原则加强教育引导,晓之以理,喻之以法,动之以情,深入细致地做好被拆除单位和群众工作,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积极争取被拆除单位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最大限度争取自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在自拆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2、四)拆治并举的原则坚持以拆促治、拆违还路、拆违增绿、拆违添景,应拆建筑拆除后,对“拆违”原址,迅速依次清运渣土、平整场地、整修墙体、硬化绿化。对拆违后裸露的建筑物根据外立面材质和整洁程度立即实施清洗、粉刷、装饰和整修,切实做到“即拆、即清、即整、即绿、即美”。(五)拆建结合的原则鼓励以拆促建、以建促拆。拆除后,凡具备条件可以重新建设正式建筑的地段,规划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快审批,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给与支持和帮助。对符合城乡规划并具备条件的项目,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尽快开工建设,通过项目建设带动拆违和拆迁改造,以改善形象。(六)维护稳定的原则依法“拆违”,有情操作,对特困群众、弱势群体,落实好各

23、项保障措施,切实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确保社会稳定。三、拆除范围按照拆违、拆临、拆旧、拆破、拆陋和拆重点的原则,2008年拆违改造工作的范围是:(一)市内五区及开发区对辖区内主次干道(道路红线25米以上)两侧的违法建筑、超期临建、简陋建筑实施全部拆除。(二)藁城、鹿泉、正定、栾城等县(市)对107国道、307国道、308国道、石闫路、石获北路、石获南路、中山路、炼油厂路以及通往飞机场、动物园、植物园、省接待中心的道路两侧的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及简陋建筑要彻底拆除到位。(三)对裕华路沿线大谈村、小谈村、北杜村、城角庄、东里村、方北村、留村等7个旧村,中山路沿线西王村、谈固村、白佛口村、白佛村等4个旧

24、村,槐安路沿线振头一街、振头二街、振头三街、振头四街、元村、槐底村、尖岭村、小马村、南辛庄村、小岗上村、宋营村等11个旧村,中华大街沿线西三教村、市庄村、高柱村、柏林庄村、党家庄村、赵一街、赵二街等7个村,建设大街沿线孙村、东岗头村、义堂村、庄窠村、柳辛村、西古城村、柳林铺村等7个旧村,共计36个城中村实施进深150米拆迁改造,并鼓励整体拆迁改造。(四)对裕华路沿线七分部仓库、市直第二休干所宿舍、棉七生活区、裕东小区、谈固小区、建明小区等6个多层住宅区,中山路沿线和平医院生活区、石药集团生活区等2个多层住宅区,槐安路沿线国防科工委休干所、市粮食局宿舍、铁路37宿舍、第二印染厂宿舍、二纺机旧厂等

25、5个旧区,中华大街沿线第十棉纺厂、新石小区、太行机械厂宿舍等3个旧区,建设大街沿线3302生活区、棉一生活区、棉六生活区等3个旧区,共计19个旧区实施进深150米拆迁改造。并鼓励整体拆迁改造。 (五)对主要出入市道路两侧大郭村、赵村、东良厢村、留营村、南焦村、塔冢村、方村等7个村实施进深150米拆迁改造。上述区域2008年6月底前全部拆除完毕(具体拆除建筑明细表另行下发)。四、任务分工“拆违”工作由市“拆违”工作指挥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界定市内五区拆除建筑物的性质,负责拆后整修、绿化、硬化的统一规划。市房管局负责界定市内五区拆除建筑

26、物的房产权属。市国土局负责界定市内五区拆除建筑物的土地权属;市园林局负责市内五区拆除后绿化工程的实施;市城管局负责市内五区拆除后便道硬化工程的实施,指定市区内建筑垃圾的消纳场所及清运路线,并实行清运垃圾回执制度;市建设局负责市内五区合法建筑拆迁的核准;市财政局负责对拆除建筑物的核认和拨付补偿费用;市工商局负责及时变更拆除范围内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市公安局负责“拆违”工作现场秩序的维护,保障现场人员的安全,对采取违法手段抗拒“拆违”的人员强制带离现场;市法院负责强制执行涉法事项的协调。五、工作步骤2008年1月1日至2月29日为组织准备阶段。市规划局依据前期调查数据,将拆除任务分解到市内五区,高

27、新区、藁城、鹿泉、正定、栾城等县(市)、区。各县(市)、区和宣传等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引导和组织发动工作。3月1日至6月30日为实施拆除阶段。由市“拆违”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深入有拆除任务的单位进行动员和督导,按要求拆除。在拆除中各区应选用具有资质的拆迁公司拆除房屋,拆除现场应及时采取洒水降尘等环保措拖,最大限度减轻扬尘污染和扰民。拆除后,立即清理现场,按要求修建透空围墙,进行硬化、绿化和美化。拆除工作分四个步骤实施:(一)自行拆除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各县(市)、区组织实施辖区违法建筑自拆,并为自拆创造便利条件。(二)协助拆除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对按规定期限内未能自行拆除,或自拆有困难的违法建筑,由各县(市)、 区组织力量协助拆除。 (三)强制拆除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实现自行拆除、协助拆除的建筑,由各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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