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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心得3篇行政处罚法学习心得体会doc文档格式.docx

1、行政处罚法的实践性、操作性、专业性都很强,所以,必须对本 法中的实施程序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 从实施程序上的规定来看,必须要求执 法部门做好行政处罚的每个细节,做到程序上不违法,使法的原则和精神得以真 正的体现。在实际的操作中,执法部门要较好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 定程序去执行,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和我们工作中的一些不足, 有时执法 这就要求在以后的工作 中必须完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法定规定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 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但在实际中, 某些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败坏, 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 吃、拿、卡、要,损坏了执法部门的形象

2、和威信。 行 政处罚法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避免了有些 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处罚权做交易,以权谋私。牢抗腐防变的提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时刻警示自己,廉 洁自律,一身正气,严格执法,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我想我们必须把这种学习的收获转化为工作的动力,这就要求我们要学的扎 实,全面把握,融汇贯通,学有所思,学有所用。我坚信,在办公室的正确领导 下,在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帮助下,一定会有新的更大的进步。行政处罚法心得二:根据六五普法工作要求, 指挥中心紧紧围绕学习法制这个主题, 利用例会时 间,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行政处罚法 ,畅谈

3、学习行政处罚法的心得和 体会,探讨如何使行政处罚法更好的运用于实践工作之中,通过这次学习和 讨论,使我们每位工作人员进一步知法、懂法、遵纪守法,从而达到强化自身素 质,提高依法行政的目的,取得了好很的效果。本人通过对行政处罚法的学 习,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添了自己的动力和干劲,为 以后的工作扫清了思想障碍,在这里,我就学习和领会行政处罚法精神实质 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首先行政处罚法 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 它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 处罚的设定、 实施机关、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都做了详细的 规定。行政处罚法中的所有规定要求,无论是处罚执行还是

4、处罚决定都体现 了它的公正和公开性, 很好的维护了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从目前 我们城市管理日常的监督执法和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来看, 我们较好的贯彻落实 了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程序有章有序,完全遵循行政处罚 的法定程序, 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 没有不文明的执法行为, 同时也没有违法的 处罚行为,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必须重点把握行政处罚法的实施程序, 在国家颁布实施的几部法律中, 行政处罚法 是和我们联系最为密切的, 因为我们作为城市管理部门, 经常性 的要受理投诉电话,现场处罚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在我们部门落实的好坏, 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责任

5、在于我们城管执法人员,我们责无旁贷。 行政处罚 法的实践性、操作性、专业性都很强,所以,必须对本法中的实施程序进行全 面的理解和把握,从实施程序上的规定来看, 我们必须做好行政处罚的每个细节, 做到程序上不违法, 使法的原则和精神得以真正的体现。 在实际的操作中, 我们 较好的按照行政处罚法 中相应的规定程序去执行, 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 响和我们工作中的一些不足, 有时我们在行政处罚执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对某些 规定的理解不到位, 不透彻,从而导致我们在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没有很好的贯彻 执行相应规定。 不过通过这次的进一步学习, 领导及时纠正和指出了我们存在的 问题和不足,并要求我们在以后的工

6、作中必须完全严格按照 行政处罚法 中相 应的法定规定去实施, 坚持依法行政, 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维护城管形象和 集体荣誉感。三、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行政执法 者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同时必须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但在实际中, 某些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败坏, 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和处罚,吃、拿、卡、要,损坏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威信。 行政处罚法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避免了有些执法人员利 用手中的处罚权做交易, 以权谋私。 所有的规定都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在思想上要 筑牢抗腐防变的提防, 牢固树立全心全

7、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时刻警示自己, 廉 洁自律,一身正气,严格执法,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我坚信,在执法局的正确领导 下,在全体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 我们一定会开创出城管综合管理指 挥中心工作的新局面。行政处罚法心得三: 一事不再罚 原则在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中尚有未得以充分明晰之处, 导 致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一些混乱、相悖状态。一、行政处罚法对 一事不再罚 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对几 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该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处罚 没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有的规章法规规定对某一违法行为, 可以由几个机关去处 理,与此同时,无论是

8、出于现实还是法理都不允许相对人对处罚的主体进行选择。 因此,由于部门利益、权责划分不清,机关间协调不尽充分等原因,在实践中产 生了由不同行政机关分别进行一次行政处罚而在事实上产生 一事多次罚 的形 式上合乎法律原则但却悖离原则的内在价值要求的合法、 矛盾现象。 被称为行政 处罚主体的竞合。 这无疑是不符合行政统一性、 行政法治、 行政管理价值的追求二、行政处罚法的 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 冲突适用规则。 随着行政法制的发展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对社会关系调整、 保障 的日益细化,一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侵犯了不同社会利益客体 的后果,这时就可能会出现保护不同利益客体的特别

9、法都对该行为竞相适用, 而 同时产生几个不同的法律责任、 法律后果的现象。被称之为法律法规适用的竞合。 而此时如果对相对人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做出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 就明显违反 一个行为,不得两次以上处罚 (此处亦可表现为几份处罚, 但处罚之间肯定会出 现时间上的先后、 客观上的表现也是次序不同 ) 的原则。而如果只做出一项处罚 决定,往往会面临一般法与一般法之间、 特别法与特别法之间互无优位难以决定 选择适用的难为局面。 这种情况给行政主体的处罚管理提出了行政执法实践上的 难题。三、行政处罚法的 原则对都有处罚权、相同行政职能的不同 行政主体由谁处罚、 是否排斥相同的处罚无提供法定指引。 我

10、认为这是行政处罚 主体竞合的另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由于市场经济的发达,物流、人流、资金流与 智力成果大流通在全国范围内甚至世界范围内的出现, 一个违法行为在一地已被 一个行政主体处罚后, 是否还应承担另一地另一相同职能但主体资格不同的行政 主体以相同理由、依据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呢 ?例如司机王某运送西瓜由 a 省 到 c 省,途中被 a 省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车辆超载并处以罚金。 后途经 b 省又 被当地路政管理部门以超载为由处以罚金。 最后进入 c 省境内再次受到 c 省路政 管理部门的相同理由依据的第三次处罚。 这确实, 我国宪法与行政组织法 都授权有关。行政部门与行政主体资格与相应的处罚

11、权限。 他们均以行政主体身份进行行政 规制、行政管理。其主体资格是法定的。以 一主体没有实施两次处罚,他主体 并不代表本主体 的理由进行抗辩似乎有其逻辑、法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这种 现象在现实行政管理处罚中广泛的存在。 原则对此似乎显得无能为 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 )自1996年 10月 1 日施行以来, 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 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 促进作用。 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 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维护公

12、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保护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 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 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 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13、、情节以及 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 ;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 依据。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 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 提出赔偿要求。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

14、刑事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_、做小.( 一) 警告;( 二) 罚款 ;( 三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四) 责令停产停业 ;( 五 )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六) 行政拘留 ;(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 必须 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

15、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 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 规定的, 必须在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内规定。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 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 行政法规的, 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 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 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 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规定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

16、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 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 法规规定 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 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 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17、府可以决定 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 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 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 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 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 并对该行为 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 不得再委托其 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18、 ) 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 二 ) 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 三 ) 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 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 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 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 法行为。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

19、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 以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 予行政处罚, 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 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二 )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三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四 ) 其他依

20、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 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 应当折抵相应罚金。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 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

21、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 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一节 简易程序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22、的规定履行行 政处罚决定。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 证件,填写预定格式、 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 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罚款 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节 一般程序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 发现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23、行为的, 必须全面、客 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 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 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 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七日 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

24、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 二)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三)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四 )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二 )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

25、据 ;( 三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四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五)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六)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 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 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

26、决定不能成立 ; 当事人放弃陈述或 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第三节 听证程序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 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当事人要求听 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 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 )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 二 )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 三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 直接利害

27、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 五 )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 六 )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 当 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 七 )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 执行。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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