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型工程;(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相交处;(四)、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五)、不允许挖掘路面的路段。正常状态下的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燃气管道应单独直埋,不应进入综合管沟及其它管线检查井。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槽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敷设燃气管道。第十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应新建架空管线,原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临时管线和特殊情况下确需架空的,在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同杆
2、架设。电信与电力线路不应同杆架设。第十一条 工程管线确需先于道路工程建设的,应按照道路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实施;无道路管线综合规划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道路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第十二条 工程管线敷设原则:(一)、工程管线应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不应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各类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一的规定。(二)、工程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铁路、道路、河道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必须交叉时,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交其交角不宜小于45度,且其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二的规定。当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应根据下列规定处理:临时性的管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可弯曲管
3、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流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表一: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序号管线名称123456789101112建筑物给 水 管污水雨水排水管燃 气 管热 力 管电力电缆电信乔木灌地 上 杆 柱道路侧石边缘铁路钢轨(或坡脚)d200mmd 200 mm低压中 压次高压直 埋地沟直埋缆沟管道通信照明及35kv建 筑 物1.03.02.50.71.52.04.06.00.5*给水管5.0污水、雨水排水管1.2燃气管P0.05MPaDN300mm0.4DN300mm0.5中压0.005MPa
4、P0.2MPa0.2MPaP0.4MPa0.4MPaP0.8MPa0.8MPaP1.6MPa地 沟电力电缆0.6缆电信电缆管 道乔木(中心)灌 木地上杆柱通信照明及10kv高压铁塔基础边35kv道路侧石边缘注:*按照城市规划及相关专业标准执行。表二: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m) 下面管净 线名称 距(m)上面的给水管线污、雨水排水管线热力燃气电信管线电力管线管块管沟给水管线0.150.40热力管线燃气管线0.500.25沟渠(基础底)涵洞(基础底)0.20电车(轨底)1.00铁路(轨底)1.20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为1.00m。(三)、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北一
5、般布置给水、燃气、电力管线;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南一般布置污水、电信、热力管线;雨水管线一般布置在道路中心线上。(四)、工程管线应设置于道路红线以内,在道路红线内布置确有困难时,在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前提下,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以外建设。(五)、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和燃气配气管;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还应在道路两侧布置雨水、污水管线。(六)、电力、热力、燃气、电信等工程管线应尽可能布置于道路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建设于机动车道下的雨水、污水等工程管线及其检查井应设置于机动车分车带下,避免影响交通。
6、(七)、电信工程管线应同沟共井埋设。(八)、工程管线埋设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以及其它管线交叉等因素确定。但其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三的规定,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或对管线加固处理。表三: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序号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最小覆土深度(m)人行道下0.700.60车行道下0.8010kv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1.0 m。(九)、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表四的规定。表四: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名称建筑物(凸出部分)(路缘石)铁路(轨道中心)热 力 线电力10KV边导
7、线杆高加3.035KV边导线110KV边导线220 KV边导线-330 KV边导线500 KV边导线8.5电信杆线4/3杆高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表五的规定。表五: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m)(顶端)(地面)(轻轨)电信线电力线有防雷装置电力线无防雷装置力管线10KV及以下7.07.535 KV110 KV220 KV8.0330 KV9.0500 KV14.013.0电 信 线4.5(十)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本条第(一)、(二)、(八)、(九)项的规定时,由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
8、准后,可适当减少最小净距。 第十三条 在规划红线20m以上的道路上埋设电力、电信、燃气、给水、排水、热力等工程管线,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除临时直埋电信、电力、给水等管线外,管线建设不宜少于、小于以下的数量及规模:电力排管不宜少于8孔,电信管道不宜少于6孔,燃气管道直径不宜小于100mm,给水管道直径不宜小于200mm,排水管道直径不宜小于500mm,热力管道直径不宜小于200mm。针对不同地区的雨水管渠,应采取不同的降雨重现期进行设计。降雨重现期的取值,一般地区为P=1年,特殊重要地区P=2年,立交及地道涵洞等P=5年。第十四条工程管线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地铁、人防设施、绿
9、化、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文物、净空控制和其它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征得相关单位的同意,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安全措施,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五条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尽量缩小,不应建在其它管线之上,不应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在道路交叉口除支管联接外未经批准不应设置检查井。检查井与道路衔接应平顺,设置于人行道上的井盖宜采用隐形井盖(井盖上贴面与人行道铺装一致),在车行道上的检查井井框与路面高差不应大于5mm,井盖与井框高差不应大于3mm。检查井盖上应在醒目位置标注专业管线类型。第十六条 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
10、物,不应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从地下构筑物顶板上通过。第十七条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管线,不应穿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特殊情况下,允许直径150mm以下的给水、热力管线通过,但应在入口处安装阀门。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架空电力线路在技术条件允许情况下,应采取单塔多回的方式架设,且应采用钢管型杆塔或窄基塔等以减少走廊占地面积,同时宜结合道路隔离带、城市绿化带进行建设。各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范围,应符合表六的规定。表六: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外侧延伸距离线路电压(kv)1-1035-110154-330500 边导线外侧延伸距离(m)1520在城市建成区内的架空电力线路,因现状条件无法满足表六规定的,应符合表四的规定。第十九条 路灯电缆应穿入套管,并埋设于人行道或分隔带下。第二十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工程报批图纸、道路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竣工资料等城市工程管线建设档案须按程序办理复印或借阅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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