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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合同001.docx

1、905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合同001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投保后10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保险条款设置有一定时间的等待期,请您注意2.2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请您留意发生保险事故后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5.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

2、请您注意9 保险条款有关重大手术的释义,请您留意9.7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8.5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5.现金价值权益 9.3 住院 1.您与我们的合同 5.1 现金价值 9.4 医院 1.1 合同订立与构成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9.5 每次住院 1.2 合同生效 6.1 效力中止 9.6 重症监护病房 1.3 犹豫期 6.2 效力恢复 9.7 重大手术 1.4 保险期间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9.8 既往症 2.我们提供的保障 7.1 合同解除 9.9 艾滋病 2.1 保险金额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3、9.10 艾滋病病毒 2.2 保险责任 8.1 投保份数减少 9.11 潜水 2.3 责任免除 8.2 如实告知 9.12 攀岩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3 年龄错误 9.13 探险 3.1 受益人 8.4 未还款项 9.14 武术比赛 3.2 保险事故通知 8.5 效力终止 9.15 特技表演 3.3 保险金申请 8.6 合同内容变更 9.1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4 保险金的给付 8.7 地址变更 9.17 不可抗力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8.8 争议处理 9.18 本条款约定利率 4.如何交纳保险费 9.释义 9.19 手续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9.1 复发 9.20 周

4、岁 4.2 宽限期 9.2 意外伤害 4.3 保险费率调整 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2006185号,2006年1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与构成 “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中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部分、投保书中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部分、其他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本附加险合同的构

5、成部分。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与主险合同相同。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

6、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每份人民币20000元,日额保险金为每份人民币10元。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发生疾病或因该疾病发生相等待期 关就诊,我们在保险期间内不对该疾病的治疗、复发(见9.1)或其并发症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见9.2)住院(见9.3)治疗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

7、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医院(见9.4)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被保险人因疾病经住院日额保险金 次住院(见9.5)的第4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天。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见9.6) 重症监护日额保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

8、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2倍日额保险金 险金给付“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每次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30天。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超过3天的每次住院,我 急救运送保险金 们按2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急救运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我们按2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急救运送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最多给付8次“急救运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超过3天的每次住院,我 住院门诊保险金 们按5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住院门诊

9、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我们按5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住院门诊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最多给付8次“住院门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并已经进行“重大手术” (见9.7) 重大手术保险金 的,我们按50倍日额保险金给付“重大手术保险金”。每种“重大手术”只给付一次“重大手术保险金”。 若同一次手术中,针对同一器官实施的手术同时满足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手术”定义时,我们仅按其中一种 “重大手术”给付“重大手术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保单周年日开始,我们还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

10、于超过3天的每次住院,我 特别病房保险金 们按5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特别病房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我们按5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特别病房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最多给付8次“特别病房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 特别住院日额保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疾病特别住院 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

11、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天。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住院营养日额保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营养险金 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天。 按次给付的急救运送保险金、住院门诊保险金、特别病房保险金根据每次住院的入

12、院日所在保单年度计算该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次数。 按日给付的住院日额保险金、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 保险责任中的各项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给付保险金时,我们会将该次保险金与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进行比较,按较小值给付;当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为零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进行“重大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2)未告知的既往症(见

13、9.8); (3)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5)艾滋病(见9.9)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9.10)、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7)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8)从事潜水(见9.11)

14、、跳伞、攀岩(见9.12)、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见9.13)、摔跤、武术比赛(见9.14)、特技表演(见9.15)、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殴斗或醉酒; (10)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1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12)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1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1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6)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

15、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9.17)导致的延迟除外。被保险人应在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定点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应在3天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定点医院。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于出院后10天内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 (1)保险合同; (2)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3)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若申请重大手术保险金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手术记录、手术证明书及本条款约定的相关检查、检验报告); (4)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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