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三 ) 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2年; ( 四 ) 类 用于具有燃烧危险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触危险品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5 年。 第七条 对0类、类、类民爆专用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民爆专用设备的目录由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八条 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线上使用的0类、类、类专用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 ( 一 ) 达到国家和行业强制报废年限的; ( 二 ) 虽未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年限,但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满足设计功能要求的,或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 ( 三 ) 技术性能落后、未达到行业规定的耗能
2、标准、产能过低或用人太多的; ( 四 ) 对安全起关键作用的核心部件寿命期限已到的; ( 五 ) 影响生产安全的工艺参数监控不完善的; ( 六 ) 由于设备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 ( 七 ) 有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况。第九条 民爆专用设备应加强设备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民爆专用设备的易损件应根据其使用技术状态及制造厂的要求及时更换。 第十条 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台帐和设备管理管理制度,0类、类、类民爆专用设备在安装后1个月报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严格禁止0类、类、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严禁易损件破损及超过制造厂的要求规定继续使用,对未按规定报废及时采取更
3、换新设备或备件的,一经发现,视危害程度及后果追究相关责任。 0类、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报请国防科工委吊销设备所在生产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给予所在生产线停产6个月的整顿,待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三条 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地面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及车辆,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民爆器材运输车辆除应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外,还应满足公安部机动车MSI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进口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参照进口技术合同中设备制造商的规定和本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民爆专
4、用设备提供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专用设备,必须提供安全使用规定、维修和检测方法;明确规定提供的专用设备的使用年限及其易损件的更换周期。 第十七条 鼓励在民爆器材生产中采用成熟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项目研制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科工爆2007192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能源设备处制定并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各类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能源设备处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1:胶状乳化炸药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序号设备名称危险类别安全使用年限(年)1粗乳器102精乳器53螺杆
5、泵4敏化器(敞开式)冷却器(敞开式)126装药机7自动包装机15附件2:粉状乳化炸药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乳化器三流式雾化器制粉塔出料器旋风分离器流化床冷却器8附件3:膨化硝铵炸药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膨化结晶机膨化硝铵粉碎机三料混药器凉药机筛药机物料输送螺旋附件4:铵锑炸药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TNT球磨机轮碾机凉筛药机附件5:水胶炸药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硝酸甲胺反应器硝酸甲胺输送泵硝酸甲胺贮槽硝酸浓缩槽混合机药卷卡口机9附件6:改性铵油炸药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硝铵粗碎机硝铵改性机粗碎硝铵缓冲螺带机
6、改性炸药球磨混凉药机油相配制槽罐、输送泵空心浆叶混凉药机附件7:工业雷管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雷管装药设备单质炸药装药机起爆药装药机抖浮药机退模机输送机卡口机卡腰机编码打号机药剂制备设备化合器抽滤器真空干燥器起爆药混药机炸药造粒机(干法)炸药筛药机延期药(体)制造设备氯酸盐、高氯酸盐球磨机混药球磨机造粒机拉拔机附件8:工业索类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导爆索生产线制索机挤塑机盘转机导火索生产线二味混合机三味混合机导爆管生产线粉碎机(湿混)粉碎机(干混)筛药机(湿混)筛药机(干混)制管机附件9:其他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表震源药柱生产线起爆药柱压制机塑化机硝酸铵干燥轮碾机封口机起爆具生产线熔化机射孔器材生产线压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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