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规章的改变15. 名称变更16. 合并17. 资金的存入和维护18. 年度申报19. 资料的保留20. 无资格担任工作人员21. 登记注册取消22. 决定依据的理由23. 补救24. 上诉第四部分 集体谈判和组织权益25. 企业级谈判26. 部门(行业)级谈判27. 工业委员会的建立28. 工业委员会的组成29. 工业委员会会议30. 工业委员会的功能31. 诚信谈判的职责32. 集体协议条款33. 集体协议的可执行性34. 集体协议的提交35. 访问雇主领地36. 工会会费37. 参加工会活动38. 信息透露39. 继任者的权利和义务40. 选择代表的权利41. 审查门槛第五部分 争
2、议解决42. 争议的定义43. 争议的报告44. 调解程序45. 未获解决的争议46. 罢工或闭厂停工步骤47. 基本公用服务部门的罢工或闭厂停工48. 集体协议和雇佣合同的状态49. 民事豁免50. 恢复工作的权利51. 临时代替工作52. 拒绝做罢工者的工作53. 和平纠察54. 关于罢工或闭厂停工的禁令第六部分 三方(劳、资、政)劳工顾问委员会55. 委员会的建立56. 委员会的成员57. 任职期58. 委员会的功能59. 委员会的会议60. 法定人数61. 程序62. 津贴和费用第七部分 工业关系法庭63. 工业关系法庭的组成和运作64. 司法权65. 申诉66. 组成67. 法定人数
3、和判决68. 任命和辞职69. 官员和职员的任命70. 成员的津贴和费用71. 运作流程和证据72. 诉讼费73. 各方代表74. 缺席75. 命令实施第八部分 其它76. 程序77. 公报上登记通知等78. 规定79. 废除和保留通过保护和促进结社自由、鼓励有效的集体(三方)谈判、和促进争议有序和迅速的解决以期达到促成健康的劳动关系并有助于社会公正和经济发展的一部法律由马拉维国会制订颁布如下:第一部分 序 言1. 本法可以被称作为劳动关系法1996,将于部长指定的、以通知方式发表在公报上的日期开始实施。2. (1)在本法里,除非上下文里另有要求,“集体协议”指雇主或雇主授权的雇主组织和工会之
4、间关于雇佣条款和条件以及相互间利益的任何其它事务的一个书面协议。“委员会”是指根据第55条任命的三方(劳、资、政)劳工顾问委员会;“雇员”是指根据口头或书面雇佣合同提供服务的人,不论是否明示或暗示;(b)根据双方之间达成的条款和条件为了报酬或奖金为另一个人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人,并和那个人有一定的在经济上依赖于他的雇用关系,有义务为其履行职责,形式上更像雇员关系而非独立的承包人关系;(c)在适当的时候,指以前的雇员;“雇主”指的是招募雇员的任何个人或企业、法人、公司、公共当局或团体,包括他的继承人、后嗣和雇主受托人;“雇主组织”是指由雇主们建立的任何联合组织,其主要目的为代表和提升雇主们的利益
5、以及调节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基本公用服务”是指不论由谁提供的服务,不论是提供给政府还是提供给任何其他人的服务,且服务的中断将会危及整个或部分人口的生活、健康或人生安全;“工业关系法庭”是指根据宪法第110(2)成立的工业关系法庭;“闭厂停工”是指雇主关闭就业场所造成停工,或雇主拒绝继续招募、续聘任何数量的雇员,这样做的目的是迫使他的(她的)雇员、或帮助其他雇主迫使他的(她的)雇员接受雇佣条款和条件或影响雇佣;“组织”是指工会或雇主组织;“注册主任”是指根据第9条任命的工会和雇主组织的注册主任;“部门(行业)”是指工业或服务业;“罢工”是指由雇员做出的达到停工、拒绝工作、拒绝继续工作的一致行
6、动,或雇员期望达到的限制生产和服务的降低速度行为和其他一致的行动,但不包括为雇员安全和健康着想而需要的作为和不为,以及根据第52条而拒绝的工作范围;“工会是指任何人员的联合,其主要目的是代表和促进雇员的利益以及雇员和雇主之间关系的调节,包括工会联合会,但不是由雇主或雇主组织控制的一个组织或协会;(2)应对本法作出解释从而达到实施宪法和任何国际条约的义务,包括签署的或马拉维批准的任何国际劳动公约。(3)任何束缚了本法认定的权利的合同条款将无效,无论是在本法实施以前或之后达成一致与否。3.(1)在不超出第(2)款前提下,本法适用于私营部门和政府,包括任何公共当局或企业。(2)本法不适用于武装力量、
7、监狱或警察人员,除非那些按民职雇佣的人员。4. 每个人都有自由结社的权利,该权利将包括每个人(他或她)所选择的组织的成立和参与的自由。5. 每个组织都有权利6. (a) 拟订章程和规则,选举它的领导成员和代表;(b) 组织它的管理活动和指定计划大纲;(c) 在任何工会委员会或雇主组织形成中担任角色和成为其成员并参与其中的合法活动;(d) 使其隶属于并参与国际工人或雇员组织,并向这样的组织作出财政和其它捐款,并从中得到财政和其他帮助。6.(1)涉及到任何寻找工作的雇员和个人时,没有人可以(a)要求他或她不要成为工会成员或要求他或她放弃会员资格;(b) 没有人可以因为某人具有工会会员资格或参与工会
8、组织合法活动的原因而将其开除或歧视;(c) 没有人可以因为某人行使或预期行使本法和有关雇佣的其他法律赋予的任何权利或依据上述法律参与任何诉讼的原因而将他或她开除或伤害;(d) 没有人可以阻止或试图阻止这样的人行使本法或有关雇佣的其他法律所赋予的任何权利,或阻止其参与依照上述法律进行的任何法律诉讼;(e) 没有人可以因为某人行使法律赋予的任何权利或根据本法和其它有关雇佣方面的其它法律参与的任何法律诉讼的原因而对其进行威胁使其处于不利境地;(f) 没有人可以因为某人不行使法律赋予的任何权利或不参与根据本法和其它有关雇佣方面的其它法律进行的任何法律诉讼的原因而答应给其利益或好处;(g) 没有人可以因
9、为某人拒绝工作(在合法的罢工或闭厂停工期间)的原因将其开除或伤害,除非这样的工作属于基本公用服务性质的工作。(2)当一个雇员被开除或以其他方式遭到伤害或者据称上述开除或伤害与上面(1)款所述相脖时,雇主将有责任举证证明其行为没有违反上面(1)款。7.(1)依据组织章程和规章符合条件成为一个组织会员的任何人有权利享有该组织的会员资格并继续成为其成员只要他或她遵守该组织的各项规定。(2)没有任何组织可以在它的章程、规定里或通过它的行为因为下面的原因歧视任何人,这些原因包括种族、肤色、国籍、民族、社会背景、民族血统、宗教、政治观点、语言、性别、婚姻状况、家庭责任、年龄、残疾、财产和出生。(3)第(2
10、)款不得解释为阻止旨在改善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人和团体条件的任何提供计划或活动,包括那些(2)款中列举的原因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8.(1)任何违反本部分所述的权益或保护的投诉可以提交到工业关系法庭受理。(2)在不违背第(3)款情况下,工业关系法庭可以做出它认为必要的强制执行命令以保证本部分得到遵守,包括雇员的复职、恢复他或她任何利益或好处的命令,以及支付赔偿的命令。(3)当一个雇员被解雇与第6条相挬时,在雇员有要求情况下工业关系法庭将下达恢复该雇员工作的命令同时给予该法庭认为适当的任何其它补偿,除非复职明显不可行。9.(1)应该设有工会和雇主组织注册主任一职,且是公职人员担任。(2)部长可以指定为
11、贯彻执行本节可能需要的1位或更多的助理注册主任和其他人员。10.(1)注册主任应维护和保留一本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的注册登记簿,在这个簿里包含有涉及上述组织的各种规定的详情细节以及任何变更或改变的情况。(2)经注册主任证明的注册登记簿里记载的任何事项的一份拷贝将成为里面列出的事实证据,直至相反的情况出现。11.(1)本法赋予组织的各种权利和利益只有当组织根据本法进行注册登记时才可以享有。(2)任何一个未登记并有7个或以上成员的工会或一个未登记并有2个或以上成员的雇主组织(他们可以是该组织官员)可以以规定格式向注册主任申请注册登记,递交的申请必须伴有(a)二份经确认的组织规章拷贝;和(b)支付规定
12、费用。(3)在对申请经过考虑之后,如果注册主任满意(a)申请符合(2)款里的内容;(b)神庭人是一个工会组织或一个雇主组织;(c)使用的名称不太像另一家工会或雇主组织的名称以免引起误导或混乱;(d)提交的规章符合第12条;(e)申请人章程或规章没有与第7条相浡的歧视内容,注册主任将对申请人进行注册登记到工会和雇主组织登记簿里。(4)注册主任将在收到申请的30天之内通知申请人注册登记或拒绝注册登记。(5)如果注册主任觉得申请人没有遵守第(3)款中的条款而使其不满意,他或她将通知申请人,并在通知发出的30天之内说明拒绝的理由或者给申请人一次修改申请的机会。(6)为达到使注册主任满意注册申请遵守本法
13、相关条款,他或她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的信息。(7)每当注册主任给一个组织注册登记了的时候,他或她都会给申请人颁发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除非证明已被取消或收回,将是一个结论性证据证明该组织已经登记注册。(8)一个组织从记录到注册登记簿那天起将被视为注册登记。(9)在不超出(10)款情况下,紧接着本法实施之前根据工会法条款登记注册的任何组织将被视为根据本法进行的登记注册。(10)根据上面(9)款注册的组织应在本法实施的6个月之内以规定的表格样式向注册主任提交一份符合本节要求的证据。12.(1)一俟登记注册,每个组织将成为法人团体,具备资质对外签订合同和持有物业,并有提起诉讼和被提起诉讼的权利。(2
14、)除非在一个已登记注册组织规章里明确指明,没有人仅凭他或她是该组织的成员或官员(的原因)可以对该组织的任何义务和债务负责。13.(1)每个注册登记了的组织规章里应提供下列内容:(a) 组织名称;(b) 组织主要目标;(c) 所有信函和通知可能送达的(收件人)登记官;(d) 会员资格;(e) 官员或成员可能被停职、免除公职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原因;(f) 可能对任何成员的罚款和财产没收;(g) 提议对官员或成员进行的任何罚款、财产没收、停职或开除需要遵循的程序,包括提供书面通知某人被指控,合理地给他或她被司法询问和申诉的机会的内容;(h) 在成员失去其良好声誉之前应支付的会员费和其它费用,欠款允许的
15、最大期限(如果有的话);(i) 成员停止享有会员利益(好处)的任何其它的情况;(j) 有提供给成员任何经济利益时,成员可以享有这种利益的条件;(k) 如果有任何担任职务的人员不能胜任职务或丧失能力的原因,定期举行的选举以补充人员和其他任命或临时接替;(l) 选举作为主要工作官员的候选人提名;(m) 作为留给妇女的主要工作官员的位置应和该组织女性会员成比例至少是20%的比例,以较低者为准;(n) 每逢一个或更多候选人被提名的无记名投票选举任何工作官员;(o) 工作官员的权力、职能和职责;(p) 成员或成员代表的会议召集和举行、在这种会议上需要的法定人数(如果有的话)影响不同决定的选票以及会议纪要
16、的保留;(q) 对所有成员或成员代表开放的一般性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r) 更改规章的方法;(s) 组织资金的保管和投入,主要负责官员(们)的指定和每年的账目审计;(t) 由声誉良好的成员对成员登记薄和其它组织材料的检查;(u) 解散组织的方式和解散时对可用资金的处置。(2)组织的每个成员都免费享有得到一份组织规章拷贝,组织应分发给每个需要规章的成员一份拷贝。(3)注册主任应给任何提出要求的人在按规定缴费之后一份已登记注册组织的规章的拷贝。14.(1)一个已登记注册的组织可以根据压到多数的投票通过的决议更改组织规章。(2)在做出更改的一个月之内,组织应提交注册主任二份同意更改规章的决议
17、拷贝,连同一份该组织官员签署并证明的该更改是符合组织规章的声明。(3)注册主任应对变更的规章进行登记注册并颁发给组织一个说明变更已经注册的证书,除非变更的规章不符合第7条和第13条。(4)规章的变更将从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除非在规章里有特指了一个以后的日子。15.(1)已登记注册的组织可以根据压到多数的投票通过的决议改变该组织登记的名称。(2)在做出变更的一个月之内,组织应提交注册主任二份同意变更组织名称的决议拷贝,连同一份该组织官员签署并证明的该变更是符合组织规章的声明。(3)如果注册主任认为变更的规章符合第11条(3)(c)并觉得满意时,应对新名称予以登记注册并给组织颁发一个新的注册证书。
18、(4)名称变更应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16.(1)任何组织可以根据压到多数的投票通过的决议与一个或更多的工会或雇主组织合并,视情况而定,不论这些组织是否已进行了登记注册。(2)在合并的一个月之内,参与合并的组织应提交注册主任二份它们各自同意合并的决议和合并了的组织规章拷贝,连同一份各个组织官员签署并证明的合并符合组织规章的声明。(3)如果注册主任认为符合本条和第11条中的(3)(b)到(e)并满意时,应对合并的组织予以登记注册和对登记簿做必要的更改。(4)第11条中(4)到(8)的条款将适用于申请合并。(5)一俟合并形成事实,所有参与合并的组织的所有资产、权利义务和责任将转移到合并了的组织上。
19、17.(1)一个登记注册了的组织应该按照通常认可的财务惯例、原则和程序做下列事情:(a)保存和保留记录组织的收入、支出、财产和债务的账目记录、账本;(b)编制包含刚刚结束的财政年度收入、支出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显示该财政年度末的资产、债务和财务状况的资产负债表;和(c)将这些账目账本和财务报表交由组织指定的一位审计员每年进行审计,该审计员不可以是该组织的成员。(2)一个组织应将所有收到或支付的来自任何捐助人、公积金或养老基金的钱以专用资金维护起来。18.(1)一个组织应在其财政年度末后的六个月之内向注册主任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申报:(a)上面第17条里提到的经审计了的财务报表;(b)主要工作官员的
20、姓名和邮政地址一览表;(c)组织成员数量。(2)组织的每个成员有权免费得到一份年度申报拷贝,组织也应该送给需要它的每一位成员一份拷贝。(3)注册主任应将一份组织的年度申报送给任何需要它并按规定支付了费用的人。19.每个组织应保留下列资料至少3年:(a)组织成员一览表;(b)会议纪要;(c)用过的选票纸。20.凡被判定有任何犯罪前科涉及欺骗或欺诈行为的人从定罪之日起的5年之内不可以成为一个组织的工作官员或被组织聘用来收钱的人。21.(1)有下列情形的,一个组织的注册和注册证书可以由注册主任取消:(a)由组织在其解散时提出请求,经注册主任做出他认为是必要的调查了解之后;或(b)由工业关系法庭下令,
21、如果组织因为一些无可补救的原因不能作为工会或雇主组织继续发挥功能。(2)不论何时当注册主任有理由相信一个组织不能作为工会或雇主组织继续发挥功能了或已经停止存在了时,他或她将书面通知该组织:注册取消正在考虑,和说明原因以及给组织30天时间显示为什么注册不应该取消的原因。22.(1)对注册主任根据本节做出的决定感到抱怨的任何人,可以在收到书面决定通知的30天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注册主任提出申请要求她或她给出做此决定的理由陈述。(2)注册主任在收到该申请的30天之内向申请人提供理由陈述。23.(1)经一个组织的工作官员或成员的申请,工业关系法庭可以作出它认为必要的一项判决命令来阻止或停止对组织规章各项条
22、款的侵犯。(2)经一个组织的工作官员或成员的申请,工业关系法庭可以作出它认为必要的一项强制性命令以使第17和第18条得到遵守。24.(1)任何对注册主任做出的决定不服的人可以在决定作出的6天之内向工业关系法庭进行上诉。(2)任何对注册主任未能在本法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而感到不服的人可以向工业关系法庭申请作出决定。25.(1)当一个或几个工作场所的某个雇主(a)有至少20%的雇员或(b)该雇主的属于某一特定范畴、拥有一重大利益共同体的雇员是某一特定工会或一个以上联合代理工会的成员时,雇主将予以认定这个工会或这些工会为集体谈判的组成成分。(2)为执行第(1)款之规定,高级管理员工将不予看作是雇员。
23、(3)当一个或几个工作场所的某个雇主的至少20%的高级管理员工是某一特定工会或一个以上联合代理工会的成员时,雇主将予以认定这个工会或这些工会为集体谈判的组成成分。(4)在对某一工会被认定为集体谈判组成成分的权利存有争议情况下,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a)工业关系法庭,这里雇主是政府,包括任何公共当局或政府控股的商业企业;(b)负责所有其它情况下劳动事务的常秘。(5)负责劳动事务的常秘可以进行他或她认为必要的调查以对事情做出判断,并可以要求各方进一步提供任何相关信息。(6)在某一工会有权利被认定为集体谈判组成成分情况下,任何一方可以给另一方集体谈判的通知,集体谈判将在另一方收到通知的60天之内
24、举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26.(1)代表某一行业(部门)雇员的某一工会或一个以上联合代理工会可以要求代表该行业(部门)雇主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经正式授权的雇主组织参与集体谈判。(2)代表某一行业(部门)雇主的一个雇主组织或一个以上联合代理的雇主组织可以要求代表该行业(部门)雇员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经正式授权的工会参与集体谈判。(3)被要求方组织应在收到上述要求的60天之内给要求方一份书面回复。(4)当代表某一行业(部门)至少15%雇员的某一工会或一个以上联合代理工会已经发出要求参与集体谈判的书面请求,雇主组织未能在收到请求的60天之内回复或者给予了拒绝参与的回复时,上述工会可以以规定格式向部长申请成立
25、一个工业委员会。(5)当代表某一行业(部门)雇佣了至少15%雇员的雇主们的一个雇主组织或一个以上联合代理的雇主组织已经发出要求参与集体谈判的书面请求,工会未能在收到请求的60天之内回复或者给予了拒绝参与的回复时,上述雇主组织可以以规定格式向部长申请成立一个工业委员会。27.(1)如果部长觉得符合第26条(4)或(5)款所述情况时,他或她可以成立工业委员会。(2)部长可以要求各方进一步提供相关情况。(3)部长应在收到申请的21天之内将他或她的决定通知给相关各方。(4)成立一个工业委员会的决定将在公报上和至少一份在马拉维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连同对本行业(部门)和相关各方的说明以及对申请加入工业委员会
26、的本行业(部门)其它工会和雇主组织发出的邀请。28.(1)除了第(2)款的规定外,一个工业委员会的成员将包括:(a)根据第26条(4)或(5)款申请的组织和被要求方组织;(b)任何其它代表本行业(部门)雇员或雇主请求加入工业委员会的经正式授权的组织,除了由于本行业的描述或组织不具有充分代表性的原因部长认为该组织不适合参加到工业委员会以外。(2)一个组织可以代表它的一些或所有成员向部长申请不参加谈判委员会的谈判,因为有效的集体谈判实际通过那些雇主或工会已经发生了,或者是让该组织参加有点行不通。(3)一个没有包括进工业委员会的组织或请求免参加被拒绝的组织在收到部长决定的30天之内可以向工业关系法庭
27、申请对决定进行复议。29.(1)在一个工业委员会已经成立时,委员会各方的第一次会议将由部长于协议达成或成立之后的60天之内召集,除非各方另有约定。(2)工业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上,与会各方将起草一份协议对委员会的流程进行调整。(3)上面(2)款中提到的协议应提供(a)各方中的代表们在工业委员会中的任职,其中一半将代表工会,另一半将代表工业委员会一方的雇主组织;(b)做出决定的方式;(c)作为工业委员会各方的添加的工会和雇主组织入会。(4)委员会各方将一年召集一次会议,除非他们另有约定。30. 工业委员会的功能可以涵盖各方同意的任何事情,将包括(a)工资谈判和雇佣条件;(b)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
28、c)相关行业工业政策的研究制定。31. 一份集体协议谈判的所有各方谈判时应本着诚实的原则,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完成集体协议。32. (1)一份集体协议应(a)以书面形式并由协议各方签署;(b)应包含协议生效日期;(c)应包含因对协议的解释、应用和管理所引起的纠纷的规避和解决程序,其中可能包括调节和仲裁;(d)包括各方可能同意的其它事务。(2)集体协议条款对雇员的益处应不少于本法条款或根据本法制定的规定以及任何其它法律。33.(1)一份集体协议应能约束(a)协议中的各方;(b)应能约束是或已成为协议中工会一方成员的、协议涉及范围内的雇员们;(c)应能约束是或已成为协议中雇主组织一方成员的、协议涉及
29、到他们雇员的雇主们;(2)集体协议中的条款将被看作是每个参与其中(集体协议)的雇员雇佣合同的一部分。(3)本节中任何条款都不可以影响在本法正式实施前的集体协议立即生效的有效性,并持续保持有效直至有效期满或被新的集体协议所取代。34. 集体协议中的各方应将一份集体协议拷贝提交给注册主任。35.(1)一个雇主将不可以拒绝来自一个工会的任何官员或授权代表访问他的领地,因为这是工会为进行合法活动合理和必要的要求。(2)雇主在批准访问时可以就时间和地点附加合理条件(a)以避免未到期的养老金中断;(b)出于对安全的考虑。(3)在批准访问之前,雇主可以要求提出访问要求的任何官员或工会代表提供他或她的身份和资
30、格证明。36.(1)一个工会会员的雇员可以向他或她的雇主或通过所在工会直接提交定期从其工资中扣除应付的工会会费的书面授权。(2)雇员可以给一个月书面通知给雇主和工会撤销该授权。(3)雇主将按授权扣除会费,并将扣下的会费迅速转给工会,连同(a)以工会名义从工资中扣掉会费的雇员名字清单一览表;和(b)扣除和汇出的金额账户明细。(4)本条中的任何叙述都不可以阻止雇主和工会对工会会费规定一个合理的缴费金额。37.(1)在工会里担任一定职务的雇员可以享有在工作时间抽出合理的时间忙于工会事务的权利。(2)在工会里担任一定职务的雇员可以因与工会有关的培训和借调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一段合理的时间。(3)如对根据上面第(1)或(2)款享有的离开工作岗位的权利出现争议时,此事可以提交给工业关系法庭裁决。38.(1)不论雇主何时需要和工会进行集体谈判都必须向工会提供所有相关信息以便工会有效地参与这样的集体谈判。(2)在不限制(1)款的一般性原则下,当集体谈判的一方声称自己财力薄弱并以此为不能约定任何条款或条件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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