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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受贿款5万元中,因黄某在土地开发工程启动时使用了毛某的木材,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应予剔除。毛某归案后,家属代其退清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处毛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没收贿赂款4.5万元上缴国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履行相关职责时,也可以构成本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05年期间,在莲都区岩泉街道C村党支部书记周某和村委主任陈某(另案已判刑)的积极促成下,梅某等人挂靠的中国水利水电第某工程局中标承建了丽水市好溪堰堰坝加高工程。考虑到该工程在C村,还需要周、陈等人的帮助,梅

2、某等人以工程支付款的名义在2006年分两次将20万元以及6万元转账汇入陈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周某收受其中的13万元,并和陈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帮助进行政策处理。2006年期间,梅某等人再次挂靠浙江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承建丽水市城市防洪工程好溪堰东岸防洪堤15标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为了从C村的地上低价采沙,2007年1月17日,梅某等人送给周某和陈某4万元。周某收受其中的2万元,并和陈某积极出面进行协调,使梅某等人顺利地从C村低价采沙。2007年期间,市政府重点工程控200KV灵山变工程开工建设,某电力建设公司负责铁塔工程政策处理的职工胡某,为了让周某和陈某帮助进行在C村范围内的政策处理工作,

3、分两次将人民币4万元送给周某和陈某,周某分得人民币2万元。周某和陈某收下钱后积极帮助进行政策处理,使工程顺利施工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具备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条件,于是判决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万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贪污罪2005年11月,龙丽高速公路(遂昌段)在征用松阳县赤寿乡D村土地时,村党支部书记刘某余和村委主任刘某庆,以为村里争取项目、资金需要开支为由,以村民张某福等二人的名义

4、虚报征地面积(经在场的村两委同意),共获得征地款及青苗补偿费40855.8元。2006年1月17日该款到位后,刘某余及刘某庆对外谎称该虚报的土地已被遂昌高速公路指挥部发现故没能下发,实则将该款进行私分。2008年4月30日,两人得知松阳县农经站要进行财务审计后将该款上交赤寿乡财务。此外,2006年1月初,刘某余与刘某庆在发放龙丽高速公路村民张某亮征地款及青苗补偿费35190元时,交给张某亮妻子30000元后,将剩余的5190元私分。案发后,两被告人将该款退还给了张某亮。2010年11月,该案经指定管辖的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余、刘某庆在担任村两委负责人期间,利用发放土地征用补偿款

5、之便,侵吞征地补偿费达46045.8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认罪态度均较好,且私分的款项均已上交和退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有关条款,刘某余和刘某庆因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2007年,被告人周某担任莲都区联城镇E村村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E村村委会在莲都农村合作银行城西支行所开设的账户里的土地征用款人民币30万元,并且未经村双委同意用于经营

6、其开设的寄售行,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直至2010年8月份,周某才将这笔款项归还。2010年12月17日,莲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周某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周某在案发前已归还借款,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周某归案后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一名贩卖毒品嫌疑人,有立功情节,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了“周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被告人林某,在担任遂昌县妙高镇F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违反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于2008年11月19日擅自以个人名义从该村出纳杜某处支取从遂昌县统一征地办公室转入该村的土地征用款2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7、。2010年6月8日,林某向遂昌县纪检部门退出20万元。遂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林某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归案后自愿认罪,退清全部赃款及利息,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林某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村官”犯罪警示案例 为配合本刊正在开展的“廉政法制刊物进农村”活动,进一步推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营造“读书倡廉、和谐农家”的社会氛围。本期本刊特收集整理近期全国已宣判的“村官”犯罪案例,以飨读者。村主任犯罪案例村

8、主任与村民勾结诈骗补偿款被判刑近年来,由于各地发展的需要,各种工业或商业工程不断开工建设,涉及移民搬迁工作较多,而一些人则抓住这种机会,通过各种手段骗取更多的补偿款。近日,六枝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诈骗案,村长与村民共同勾结,多骗取一定的补偿款,最终两人都得到相应的处罚。早在2010年,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对新场乡旧院村旧院水库库区进行移民搬迁,该村村民李某某为了多领取移民搬迁补偿款,便与时任旧院村村委主任李某商量,将自己在云南打工期间认识的白某某所带的两个孩子,以李某某亲生子女的名义落户到自己的户口上,村委主任李某表示同意。当年8月,村主任李某在没有见到两个孩子,仅凭李某某出示两张小孩照片的情况下,

9、便给李某某办理了两个小孩的落户手续,两小孩分别取名李继、李规。2011年11月,李某某通过李继、李规两个假户口共骗取移民搬迁补偿款46902元。案发后,六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在审理中,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李某某诈骗的赃款也全额追回。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16、村委会主任贪污六万元 “零口供”被诉获刑5年贪污犯罪后心

10、存侥幸,拒不交待,负隅顽抗,铁证面前,终受严惩。4月18日,大江网记者获悉,日前,由赣州市龙南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涉嫌贪污一案,经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此案是龙南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以“零口供”起诉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首例案件。经审理查明,刘某原系龙南镇龙大村委会主任。自2008年任该村主任以来,多次将政府拔付给该村村民的拆迁补助款收入自己的囊中,与时同时,其还将该村每一年度的新农村建设资金部分用于自己生活开支等,期间,共贪污款项6万元。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刘某还竭力制作虚假发票等材料掩人耳目并潜逃。2013年1月18日,刘某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

11、刘某归案后负隅顽抗,拒不供述犯罪事实。针对这种情况,龙南县检察院反贪局干警制定切实可行的侦查计划,风雨兼程、不辞辛劳,通过一个月时间的侦查,采用技侦等手段收集了相关足以证明刘某涉嫌贪污的证据,最终使这起“零口供”的案件得以侦破。法院认定,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公共财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拒不退还赃款,遂作出以上判决。黄文云、记者朱超17、两村干部联合骗取库区移民款被判刑村支书和村主任两人利用办理移民工作的职务之便,骗取移民补助款近四万元。2013年9月20日,金寨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和吕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宣告缓刑。据悉,2006

12、年,国家出台库区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农村移民可以按年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助。2007年,被告人李某和吕某利用担任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负责人口申报、审核工作的职务之便,假借原移民档案,冒充“李旭兵”和“吕少斌”的孙子,前后共骗取国家移民补助款39000元。 金寨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吕某利用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之便,骗领移民补助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严处。鉴于两被告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李某和吕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张娅)18、村委会干部集体贪污侵占公款 6名村干部一并被判刑退耕还林项目款是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临时征地补偿款、地基款是村集体的财产,受益人应是全

13、体村民。村委会组成人员,本是村民自治组织的当家人,当为全体村民谋利益。然而,婺源县秋口镇李坑村委会原班子从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到支部委员、报账员,却因犯贪污 退耕还林项目款是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临时征地补偿款、地基款是村集体的财产,受益人应是全体村民。然而,婺源县秋口镇李坑村委会原班子从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到支部委员、报账员,却因犯贪污和职务侵占罪而被“一窝端”。日前,婺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朱某民、李某保、李某能、李某树、李某铭、邱某喜均犯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两罪并罚,决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两年四个月、一年三个月、两年六个月、两年四个月、两年四个月,缓刑分别为五年、三年和两年不等。2

14、002年,李坑村委会将集体所有的“板桥坑”山场以村委会主任李某能的名义上报为退耕还林项目后,于2005年村委会将该山场虚假承包到村委会成员的李某能、李某铭名下。李某能于2006、2007年度共计收到退耕还林补助款30590元,支付抚育费4000元。2008年经村支部书记朱某民、村委会主任李某能决定,将该退耕还林项目补助款剩余的26590元不入账,由6被告人予以私分,贪为己有。2008年底,李某能离开村委会后,在李某树安排下,邱某喜伪造该山场的退耕还林协议,将承包人改名为李某铭。李某铭于先后收到2008、2009年度退耕还林补助款30590元,由朱某民、李某保和李某树、李某铭、邱某喜3个村支部委

15、员进行私分,贪为己有。2007年,该村委会在本村“平山小区”的地基分配时,决定将其中一个地基以20000元的价格卖给该村小学校长俞某。俞某将20000元转让费交给村委会报账员李某保后,朱某民、李某能等人决定该款不入村委会财物账,由村委会所有成员予以私分占有,朱某民、李某能各分得5000元,其他4被告人和案外人孙某红各分得2000元。2011年,“合福高铁”工程因施工需要,临时租用该村委会一组的1.62亩地做停车场,村委会收到临时征地款30888.72元。在朱某民的提议下,由李某保将该款套取至其名下全部予以截留,其中10000元由朱某民、李某保、李某树、李某铭、邱某喜5人私分占有。2012年,亦

16、因“合福高铁”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征用该村村民土地,且将征地补偿标准从每亩6300元提高到每亩8000元。在朱某民的决定下,李某铭征得邱某喜同意,以邱某喜妻子的名义将临时征地补偿的差额部分8400余元予以套取后,交由朱某民、李某铭、邱某喜、李某保和案外人李某旺、李某玉私分占有。案发后,朱某民、李某保主动交代了侵吞退耕还林补助款和侵占临时征地补偿款的犯罪事实,李某能、李某树、李某铭、邱某喜也主动承认了共同侵吞侵占退耕还林补助款和临时征地补偿款的犯罪事实,均具有自首悔罪的情节,6被告人在庭审前已全部退出赃款。法院认为,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退耕农户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日常生产生活等必要

17、开支的专项补助资金,6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假承包山场方式获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不入村财物账直接截留或套取私分,其行为构成贪污罪。6被告人利用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职务之便,将本属村集体所有的地基转让费、临时征用土地补偿款采取不入账、截留、套取的方式予以私分,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19、村委会滥伐林木被公诉 “好心”村主任被判刑近日,柘荣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在该县东源乡铁场村公开审理全县首例村委会滥伐林木案。判处被告柘荣县东源乡龟洋村村民委员会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被告滥伐林木30.14立方米,由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上缴国库;判处该村原村主任高某犯滥伐林

18、木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据介绍,2012年年初,柘荣县东源乡龟洋村民委员会多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和村两委会议,会议议定砍伐村集体所有的“割亭坪”山场林木,变卖用于偿还2011年修建村公路及村委楼所欠的债务,并由时任村主任的被告人高某负责实施砍伐。 2012年3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高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即雇人到该山场砍伐柳杉、杉木、马尾松等林木计125株。经鉴定,砍伐林木蓄积量为30.14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对自己的滥伐林木的行为深感后悔,被告单位柘荣县东源乡龟洋村民委员会也组织群众对滥伐林木山场进行了复绿补种。今年3月30日,被告人高某接到柘荣县公

19、安局森林分局电话通知后及时到案,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柘荣法院表示考虑到案发地柘荣县东源乡林区较多,而当地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为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案件,更好的呵护当地“青山绿水”,遂决定在案发地东源乡现场开庭,并协调乡政府和林业部门,组织部分村两委成员、护林员及广大村民前来参与旁听,以案说法,就地进行普法教育。20、福建一村主任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4.5万被判刑被告人朱某任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天马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其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报开支手段,非法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计人民币4.5万元。日前,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缓刑二年。2007年8月至9月间,莆田市荔城区“黄北第二通道”征用黄石镇天马村部分墓地,荔城区黄石工业园区管委会拨付给天马村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7.1万元,后由该村自行组织拆迁补偿及安置,实际支出人民币1.6万元。被告人朱某伙同同案人虚报支出人民币6.1万元,从中套取人民币4.5万元进行私分,被告人朱某分得人民币1万元。荔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与同案人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报开支的手段,套取公款人民币4.5万元进行私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21、福州罗源4村官贪污21万 最高被判刑2年9个月罗源县4名村干部贪污村里造福工程款21万余元私分,近

21、日被该县法院判刑。据了解,2010年2月至2011年11月间,罗源县某乡车里湾村党支部原书记林某某伙同党支部原副书记兰某、村委会原主任李某及村委会原副主任钟某某在协助该乡政府建设车里湾村造福工程项目过程中,对平整出的57套造福工程建房用地以每套1万1.3万元的价格卖给搬迁户,共收取群众建房土地款64.48万元。之后,通过收入不入账的方式截留21.6万元予以私分,4人各分得6万元、4.75万元、7.5万元、3.35万元。最后,罗源法院判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兰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2、半年贪污危房改造款5.4万 村主任被判刑五

22、年一村委会副主任在协助政府管理茅草树皮房改造项目工作中,以村委接待费名义,向得到茅草树皮房改造指标的农户索要人民币54000元。近日,广西富川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该村委副主任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邓永明担任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涝溪村委副主任期间,在协助政府管理富阳镇涝溪村委南卡村茅草树皮房改造项目工作中,以村委接待费名义,向得到茅草树皮房改造指标的第六组九户农户索要人民币54000元,占为已有。2013年4月29日,被告人邓永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永明身为村委副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茅草树皮房改造项目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

23、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永明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永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永明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24、广东一村主任私自贱卖失地农民数亿元商铺获刑踢开村民大会,与做生意的亲戚紧密联手,把数千村民集体所有的数亿元物业资产私自低价变卖,从中渔利。记者25日从广东台山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处鹤山市一村委会原主任冯维根有期徒刑12年9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鹤山市沙坪街道中东西村

24、全村总面积3平方公里、人口4400多人。随着城市化进程,该村大部分土地已被征用,但拥有一批沿街商铺及厂房等集体物业资产。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8年期间,时任中东西村主任的被告人冯维根考虑到自己即将退休,密谋伙同时任村委会其他成员,在未经过依法评估、未经村民大会决定、恶意串标拍卖等情况下,将村民集体所有、价值数亿元的350多个集体商铺,以6000多万元的低价卖给其侄子冯佳强、妻侄冯广安等人。事后,冯维根等人为逃避责任,于2010年11月补办了一份关于要求处置村房产物业的请示,设法得到了沙坪街道办事处“同意处置”意见,并加盖了街道办事处的公章,日期却更改为2007年9月3日。法院审理认为

25、,被告人冯维根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村民自治组织集体财产,数额巨大;同时,冯维根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冯维根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冯维根本人也当庭自愿认罪。据此,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冯维根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9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法院还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其他涉案的原村委会成员判处6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安徽一村主任贪污受贿37万 被判刑14年利用自己担任

26、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贿赂款30万元。同时,将私人花销当做公家费用报销30400元,在新农村建设购买路灯中虚开发票报销44300元。近日,经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黄某于2008年4月至案发前先后担任利辛县中疃镇姜黄村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11年3、4月份,黄某按照上级要求进行新农村建设。栗某得知情况后,表示想要帮黄某寻找承建商。后栗某找到建筑商王某并向其介绍了姜黄村新村建设情况,王某与黄某约定工程每平

27、方米620米。后王某因资金紧张无力承建,又找到建筑商汤某。王某与汤某等人商谈承建姜黄村建设工程需领导出面协调,每签订1平方米给领导提20元好处费。王某、栗某和黄某商定由汤某开发姜黄村新村建设,每平方米20元提成款,黄某得10元,王某和栗某各得5元。2011年6月2日上午,汤某将30万元提成款打到王某的卡上,王某将其中的6万元给了栗某,自己留了5万元,并将剩余的19万元交给栗某,由栗某交给黄某,但栗某一直没有将钱还给黄某。另查明,2009年12月22日,黄某等人成立中疃众和种植业专业合作社。黄某委托他人为合作社编制项目可行研究报告及财政资金申报标准文本,他人收取编制费4400元。后黄某安排他人写

28、一张数额为30400元报销条据从新村建设启动资金中报销后占为己有。2010年,黄某在新村建设中将购买每盏路灯的合同价2900元改为3620元,同时把购买40盏合同价款116000元改为144800元。黄某付给路灯经销商姜某105000元,后姜某发给黄某路灯30盏,姜某将多收的路灯款4500元退还给黄某的前妻刘某的帐户内。后黄某从新村建设启动资金中报销购买路灯款144800元,黄某侵吞公款44300元。案发后,黄某于2013年1月6日退出违纪资金24万元。据此,利辛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目前,被告人黄某已上诉。 25、村干部组团贪污公款江苏一村两委成员全被判刑 原来村两委那班人全被法院判了!”近日,江苏省灌云县四队镇街西村村民奔走相告。该村原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会计组长、现金会计、妇联主任等7人,共同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整村推进”扶贫款、债务化解款、粮食补贴款22万余元案,经灌云县检察院历时一年多的侦查,终于尘埃落定。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7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不等。“经济拮据”吃喝盯上下水道“没有我同意不可能把整村推进扶贫款骗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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