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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手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

2、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第九条 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检查的理由、内容、要求以及程序。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2, 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完整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

3、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在听证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出示与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听证主持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补充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并提供补充调查的证据。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对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进行告诫、引导、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

4、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违法经营兜售的物品,以下简称“物品”,依法实施暂扣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暂扣物品告知书或者其他书面凭证并经其签字确认。当事人无法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有关书面凭证上说明情况并由两,3, 名以上证人见证签名或者摄像取证。行政执法人员暂扣物品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说明逾期不接受处理其暂扣物品将予以处置的后果并及时移交行政执法单位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当事人接受处理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暂扣的物品予以退还。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暂扣物品涉及违禁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单位。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一般不得

5、暂扣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确需暂扣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暂扣物品。销毁暂扣物品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制作销毁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存档备查。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取走相关财物的应当进行拍照或者摄像并详细登记后妥善保管同时及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代为保管暂扣物品或者违法建筑内的财

6、物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4,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法律文书使其内容合法、客观格式规范。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一般直接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依法及时交至行政执法单位。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

7、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件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将相关材料收集归档不得私自处理。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5, 二、上海市技术市场案件办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市技术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技术市场办”,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市技术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条 市技术市场办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做到事实清楚证

8、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的程序。第四条 本市技术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检查或调查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上海市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告知书。第五条 市技术市场办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涉及应由工商、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参与技术市场监督管理的应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第二章 简易程序 ,6, 第六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 上海市行政执法证送达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告知书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八条 行政执

9、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必须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通过市技术市场办财务室缴付指定的银行。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2日内向市技术市场办主任报告并在7日内登记备案。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受理及立案 第九条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市技术市场办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立案查处。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一)在监督检查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7,

10、 (三)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四)同级政府或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立案的案件。第十一条 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市技术市场办主任审批经批准后予以立案。第十二条 立案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案件之日起15日内完成。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应当在调查取证或依法采取有关行政措施后及时立案。第十三条 市技术市场办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对检举的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举报人。第十四条 办理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办理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案件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行政执法人员

11、认为需要查阅有关材料和证件的当事人应当据实提供。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并由当事人或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对拒不签字或盖章的可由在场的见证人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情况。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通过合法、正当的手段收集证据。,8, 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市技术市场办主任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且依法可以查封扣押的物品经市技术市场办主任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对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准确填写相应法律文书并经当事人或在场

12、有关人员签字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第三节 审 理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客观完整地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拟办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市技术市场办主任审批。第十九条 市技术市场办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技术市场办须应当事人的申请按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第二十条 市技术市场办主任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显著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三)对查无实据的不予

13、行政处罚, ,9, (四)对无管辖权的案件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一条 对一般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经市技术市场办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一个月。第二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员根据市技术市场办主任的决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对此有申辩和陈述的权利。三日内如当事人不作申辩和陈述视其为自动放弃。案件承办人在对案件事实调查清楚证据完备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节 执 行 第

14、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技术市场办可以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节 结 案 第二十五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案件,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完毕的案件。,10, (三)免予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市技术市场办主任审批后结案。第二十七条 案件办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将案件的全部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存档。第四章 附

15、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市技术市场办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1, 第二部分 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 根据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职责是:,一,在市科委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市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的管理工作。,依据: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第十八、二十条、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二,对伪造、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技术合同登记点不符合条件

16、或技术合同登记点和登记人员不依法办事徇私舞弊的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报请市科委批准吊销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12, 第三部分 上海市技术市场行政执法相对人权益的规定 一、行政处罚方面 1、对于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3、行政机关不能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

17、法行为实施两次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4、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5、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使用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给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6、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检查时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出示执法证件。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7、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8、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13, 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18、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可以进行申诉或者检举。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10、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合法的罚款、没收单据的当事人可以拒绝处罚并可以进行检举。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11、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1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二、行政强制方面 1、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

19、辩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1-2涉及的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八条,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强制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4、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 ,14, 资格。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有关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

20、施必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5-7涉及的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8、行政机关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及财物也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 9、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并当场交给当事人。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四条, 10、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天并应当将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11、对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不计入查封、扣押的期间但行政机关应

21、当明确相应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期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12、当事人不承担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10-12涉及的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15, 13、行政机关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所保管的经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14、行政机关承担因查封、扣押所发生的保管费用当事人不承担上述有关费用。, 13-14涉及的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15、行政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后应当立即退还财物或者拍卖、变卖财物所得款项,行政机关变卖物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 16、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

22、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17、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 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 18、除情况紧急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 19、行政机关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20、行政机关代履行的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行政强制法第五

23、十一条第三款, ,16, 三、行政救济权利方面 ,一,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1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1-2所涉及的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3、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并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的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4

2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外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17, 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五条, 7、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

25、申请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8、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9、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10、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

26、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并应当为申请人提供必要条件。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11、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在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后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 12、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18,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13、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二,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2、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3、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4、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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